訴訟保全的適用條件都有哪些

時間 2022-11-07 09:45:16

1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訴訟中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採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第二,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採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第三,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第四,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

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2樓:七時當歸

在我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本文所說的訴訟財產保全應該指的是訴訟中財產保全,在《民事訴訟法》第100條有直接的規定。

訴訟財產保全指在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後、判決做出前,遇到本案所爭議的財產或承擔義務一方的財產有被隱匿、轉移、毀滅的情形,從而可能損害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或使將來生效判決難以執行,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做出的旨保障生效判決順利執行的一種強制措施。

民事案件從立案受理到作出判決一般需要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法院所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如果負有履行義務的債務人不履行相應的判決義務,債權人此時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得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從強制執行立案到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一般也需要相應的時間。

從債權人起訴立案到採取強制執行措施這一時間段內,該期間是無法確定的,若債務人有意隱匿、轉移以及毀壞爭議財產或債務人的其他合法財產,而這種狀況得不到有效制止,將會使當事人雙方的矛盾進一步加劇,此後的生效判決也不能得到有效執行,因此在訴訟過程中採取訴訟保全措施顯得尤為必要。

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首先,訴訟中財產保全提出或做出的時間段必須在訴訟立案受理後、生效判決作出前提出。

其次,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訴訟的性質為給付之訴,即一方當事人依法應當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的財產或者財產性利益,如變更之訴、確認之訴或人身性質的民事案件則不需要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最後,假如不立即採取保全措施將會導致將來的生效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行為保全的行為保全具有特別的適用條件

一 有初步證據表明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正在或者將要受到被申請人的侵害 二 如不採取行為保全將會給申請人造成損害或者使其損害擴大 三 如不採取行為保全可能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大於如採取行為保全可能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但如採取行為保全會損害公共利益的,不得采取行為保全。4月12日,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釋出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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