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因工廠搬遷員工不續簽有補償嗎

時間 2022-11-09 05:05:10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沒有補償。但是因工廠搬遷員工可與單位協商解除合同,由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那麼員工先續簽合同,後單位搬遷,仍然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嗎

2樓:華律網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樓:蒼洱白子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合同情況下,公司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但勞動者自己放棄續簽合同的,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

若勞動合同到期,因工廠搬遷到另一個市,員工不續簽,有經濟補嘗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不願意續簽,可能就沒有經濟補償。

5樓:legal51易法通

易法通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同意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如果工廠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你不願意續簽的,不能要求經濟補償金。

6樓:網友

合同終止,除非用人單位保持或提高待遇,勞動者扔不續簽,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待遇降低,勞動者不續簽,則用人單位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參見勞動合同法44、46條。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應屬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三)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搬遷員工不去能不能得到賠償

8樓:微風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搬遷員工不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每服務一年只一個月工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異地搬遷你可以不去並要求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10樓:胡秋紅律師

回答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搬遷員工不去的話,是不能夠得到賠償的,但是要看你跟公司的一個協商,以及你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和你續簽了,需要給你補償的,如果公司願意和你續簽,但是你因為公司搬遷放棄續簽合同,那就沒有賠償了。

提問你好,我們公司23年搬遷,我的合同也23到期,如果自己不去,會有賠償金嗎

工作年限是16年進公司

搬遷公司路程有點遠公司不漲工資自己不去,或是工資漲得比較少,不願意去,個人會有相應的補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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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公司要求續簽員工自己不續簽可以要補償嗎

11樓:諾諾百科

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主張不了經濟補償的。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給付經濟補償;

簡單說: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合同約定條件並且同意續簽,而勞動者不同意的,沒有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降低合同約定條件同意續簽,勞動者不同意的,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何算是維持、提高、降低合同約定條件,是從對勞動者是否有利角度分析。比如原來約定工資是2000,續簽約定1800,那就是降低了。原來一年一簽,現在續簽三年期合同,應該是提高的合同條件。

12樓:知道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要補償員工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你所述,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主張不了經濟補償的。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給付經濟補償; 簡單說: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合同約定條件並且同意續簽,而勞動者不同意的,沒有經濟補償金。

如果單位降低合同約定條件同意續簽,勞動者不同意的,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何算是維持、提高、降低合同約定條件,是從對勞動者是否有利角度分析。比如原來約定工資是2000,續簽約定1800,那就是降低了。

原來一年一簽,現在續簽三年期合同,應該是提高的合同條件。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嗎?

14樓:金果

經濟補償的金額取決於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若員工的月工資太高,即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金只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並且計算的最高年限不超過12年。

1、《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5樓:華律網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6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在合同期滿後不續簽,勞動者都能拿到經濟補償,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單位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下跟你續簽,而你仍不同意續簽的。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

1、勞動合同期滿須付補償金

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情況就不一樣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簽約兩次後須籤無固定期限合同

按原《勞動法》的規定,須具備三個要件,勞動者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二是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三是勞動者提出。但《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除勞動者要求訂立固定期限除外,企業就要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無須企業「同意續延」。而且,簽約兩次後須籤無固定期限合同。

3、報酬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實行同工同酬。從深圳用工管理情況看,建築行業和私營企業口頭約定工資的情況最為普遍,發生勞動爭議也多。如果《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仍然這樣約定工資,就要付出違法成本了。

4、單位不籤勞動合同將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一年一簽或只簽過一次就不再籤書面勞動合同的招數就不好使了。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不但員工能要求經濟補償金,還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的工資。

過去用人單位用工不訂立勞動合同,如被查出,只須接受行政處罰,無須向勞動者額外賠償。

5、一年不籤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僱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可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一條規定對一些用工管理不規範、疏於管理或故意不籤勞動合同以規避勞動仲裁風險的用人單位是實實在在的硬約束。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此類用人單位人事部門須注意規範管理,不然將面臨被提起仲裁、訴訟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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