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家賠償法在新修改中對刑事賠償問題有哪些新規定

時間 2023-01-15 09:05:10

1樓:匿名使用者

1、個人申請國家賠償更便捷。

舊法中賠償請求人要求刑事賠償,應當先由賠償義務機關進行確認。而新法取消了刑事賠償中的確認程式,明確規定賠償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如果沒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賠償決定或者請求人對作出的賠償決定有異議,可以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如果對複議結果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

2、國家機關也被明確列為賠償主體。

舊法實行的是「違法確認」賠償原則,就是說,只有在國家機關違法行使職權造成損害後果時,國家才賠償。新法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直接修改為「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受害人都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3、舉證責任倒置。

舊法對舉證責任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公民申請國家賠償時均要由自己承擔舉證責任,造成公民個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各執一詞時,人民法院認定事實難,確定責任難。而新法明確了賠償義務機關的舉證責任,同時對於特殊情況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4、從程式上約束公權力。

舊法中國家賠償程式性規定內容偏少,這造成有關部門互相推諉,案件久拖不決。而新法新增申請書籤收制度和期限性規定。

5、納入賠償考慮四種因素。

舊法賠償標準低,沒有涉及精神損害賠償。新法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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