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揚州老金
民政部門與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非同一部門,你戶籍登記上所記載的未婚情形戶籍管理部門在對本人未申請的情況不可能進行主動變更,且變更需要申請人提供相關法律手續。民政部門也不應當你戶籍登記上的未婚情形而不為你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夫妻雙方經協商一致可至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
辦理離婚的具體程式和步驟。
一、當事人自願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二、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係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內容應有利於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三、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乙個月內發給離婚證,並登出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係。
四、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收費標準:工本費20元。
結婚登記: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如何看待再婚的問題呢?
2樓:娩漓喀
如果有再重新一次選擇的機會,我一定不會選擇再一次結婚,因為作為乙個女性,在結了婚以後會因為家庭的瑣事和丈夫爭吵,和婆婆發生爭吵。與自己乙個人單身時的日子相對比,認為還是乙個人單身日子過得瀟灑自在。但是如果自己不結婚的情況時,可能也會受到父母的催促,讓自己早一點結婚。
人生中的選擇沒有兩全的時候,既然選擇步入婚姻,就應該認認真真的對待婚姻。
1、選擇結婚:對於當代的年輕人,在結了婚以後普遍都會有後悔的想法,主要是因為結了婚以後和自己的結婚前的意識是完全不一樣的。結婚前認為兩個人因為恩愛走到了一起,但是婚後並不會因為兩個人簡簡單單的恩愛,讓兩個人的關係變得更好。
普遍會因為家庭瑣事讓女性漸漸的對婚姻失去了信心。如果真正有重新選擇一次的機會,可能絕大部分的女性都不會再考慮結婚。
2、結婚對孩子的傷害:即使對於現在的女性在選擇結婚的時候也可以考慮離婚,但因為考慮到離婚的時候,對孩子的傷害是在所難免的就不得不考慮。因為孩子原因繼續僵持生活,明明兩個人對婚姻的意識都顯得有些難熬,但又不得不選擇在一起。
沒有乙個人的婚姻是能夠順順利利的在一起,主要是因為兩個人在一起不同的時間磨合,也會把兩個人最差的一面都呈現在對方的眼裡。
3、兩個人的相處:不管結婚也好不結婚也罷,兩種事態都會有,不盡人願的時候,大多數人想到結婚主要是為了在老年的時候能夠給自己找到乙個相互扶持的伴。年輕的時候卻沒有意識到少年夫妻老來伴的重要,只有真正步入到老年生活。
能夠意識到結婚只不過是為了在老年時想要說說話,能夠找到乙個陪伴自己的人。
如何看待再婚後遇到的問題
3樓:雲夢之巔情感解惑
再婚家庭畢竟不同於原生家庭,這是組合式的,夫妻都有自己子女。人非聖賢,作為人都是有自私心理的。有可能私下貼補自己的孩子,忽略老伴的感受。
男人有可能會把妻子當保姆使喚。天長日久矛盾日益積累,夫妻關係就會出現裂痕。所以說,再婚家庭一定要互相體諒,容忍,不斷磨合,就能擁有幸福的家庭生活。
4樓:了牛神
遇到問題儘量想辦法解決。
畢竟已經是二婚,當遇到問題的時候不能光靠衝動來解決問題。自己既然有了以前的經驗,那麼對待這種事情更應該手到擒來。
不是說瞧不起二婚,而是婚姻本來就是神聖的。第一次婚姻是自己沒有選擇好所以選擇離婚,那麼第二次婚姻如果出現問題我們第乙個想到的就是怎麼解決問題。而不是逃避問題。
所有的事情都是靠溝通來解決,畢竟都會在意這段來之不易的感情。年紀相差不大應該也可以理解對方的想法,一人退一步差不多就可以完美的解決這件事情。
但是前提是不牽扯原則性的問題,比如另一半要求你把孩子送人或者是不在自己身邊生活。這種的必須堅定自己的立場。再婚最難的問題其實就是出在孩子身上。
但是沒有必要硬碰硬,所有的事情都是可以心平氣和的聊聊。畢竟夫妻本來就是很親密的關係。
再婚前需要考慮的問題
5樓:耿衛華
法律分析:再婚最需要考慮的首先是雙方是否確已離婚,以防構成重婚罪;其次需要考慮的是孩子的撫養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四)贍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五條 離婚後,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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