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前到期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因為前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敬賣經濟補償金。這是法不究既往的法律原則。
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限從算起到合同到搏李期終止日止,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後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限從用人單位實際用工日算起到合同到期終止日止亮銀逗,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2樓:泠映爍山新
以前到期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老讓。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後到期,或者號之後簽訂的勞動合同,侍租局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型茄限從算起到合同到期終止日止,
勞動合同到期2008年前經濟補償金有嗎
3樓:杭州方智
你好,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08年之前的一般不能獲得經濟補償。
4樓:長治劉義峰
你好,這個不可一概而論,視你所在單位的性質而定,請看如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為什麼08年之前的年限沒有經濟補償?
5樓:韓飛
因為《勞動合同法》是08年開始生效的,之前沒有這方面的法律規定。
因為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是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故合同終止時經濟補償金自2008年開始計算。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6樓:網友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經濟補償金自2008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之前有規定的,按之前的規定執行。但是因為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是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故合同終止時經濟補償金自2008年開始計算。
7樓:京朝大尉
公司說的吧? 他是放屁,有。
到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這個很專業最好找律師**仲裁申請書,不一樣的情況,不一樣的寫法。不能照葫蘆畫瓢。雖然花費一兩百元,但也防止有漏洞,減少麻煩,保護自己的利益。王律師。
無固定期限合同2008年以前有賠償金嗎
8樓:臭豆腐安心
你可詢問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按照當時的相關政策辦。
2008年新勞動法合同到期企業辭退員工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9樓:紙影蝶夢
有經濟補償,但是隻能夠從08年開始計算,因為你工作了不到半年,所以按照半年計算,你可以得到半個月工資的補償。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請問經濟補償金怎麼算?08年以前的有的算嗎?
10樓:網友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來到合同,有權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從08年1月號以後計算,如合同期已滿,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單位可以不予續簽,無需給與補償。
11樓:柏
北京博融律師事務所。
08年以前的算!
12樓:網友
我也是09年12月31日剛剛與單位合同終止,我是2004年與公司簽定合同的。公司給賠償金只從2008年算起。我立刻向律師事物所諮詢,得到的明確答覆是,08之後的賠償金是08年《勞動合同法》強制一定要給的,而08年之前的合同期則按《勞動法》規定是單位與個人協商的(就是說單位堅決不給,也沒辦法)。
另外,如果不是合同終止,而是單位在合同期內單方面裁員,則是從合同簽定時間算起,而且是雙倍。
經濟補償金是否是從08年後計算?
13樓:泠映爍山新
勞動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因單位原因依法悶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限從入職用工開始到解除合螞森陵同前一天止,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春螞補償乙個月工資。
14樓: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或者以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如降職降薪)續簽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鉛段攜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限從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算起(晚於入職的按照實際入職日算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因單位原因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燃好限從入職用工開始到解除合同前一天止,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槐伏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了是否有補償金
15樓:麼破1自我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了是有補償金的。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及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如公司不同意與續簽勞動合同,可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16樓:懶貓沙畫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17樓:笑傲漿糊阿輝羅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能拿到補償金嗎?老羅現身說法給你聽!希望大家一起交流!謝謝!
18樓:萍水相逢
有,但只補償08年至現在的,不足半年補半個月,超過半年補乙個月。
19樓:寶三寶
08年以後的有的,一年乙個月,不到半年半個月。
20樓:網友
公司不續簽應該給予補償。
有誰能完整解答2010年終止勞動合同,2008年之前的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21樓:網友
按照工作一年賠償乙個月的工資作為失業賠償金。
22樓:網友
勞動法規定合同到期終止沒有經濟補償。
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到期,除單位保持或提高待遇而員工拒籤外,終止合同的情況下,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但是補償計算工作年限自08年1月1日開始。
08年前的工齡按照國家原有規定執行。所謂原有規定就是勞動法,也就是說,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所要支付的經濟補償只能從08年起計算,08年前的工齡無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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