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與因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相同點與不同點

時間 2025-06-07 19:15:28

1樓:花盛小詩來

相同點:因重大誤解和因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具有相同之處。首先,兩者所發生的行為後果都違背了表意人的內心真實意願,此間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的不一致,是因兩者均來自表意人的錯誤認識。

其次,兩者均屬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而非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即為「有爭議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此行為,當事人享有撤銷權,如當事人不行使撤銷權,該行為在事實上產生法律效力,而且當事人行使撤銷權,還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如超過期限,則法律不予認可,該行為仍然在事實上產生效力。

不同點:第一,兩者錯誤的產生原因不同。重大誤解的表意人的錯誤認識**於自身對民事法律關係中某一因素的誤解,如行為人把鍍金的物品當作是純金的,把原作當成贗品,或者誤將買賣作為贈與或將贈與作為買賣。

這些民事行為的作出與法律關係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無關。而被欺詐的表意人的錯誤認識則是由欺詐人的欺詐行為所引起,其錯誤認識與欺詐行為具有因果關係。簡言之,表意人的錯誤認識是在受到對方當事人的影響下形成的。

第二,重大誤解的表意人的對方當事人必須是善意。而被欺詐人的錯誤意思表示則為欺詐人所知,並且是其所期望達到的結果。在民事活動中應保護善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某人在誤解的狀態下表示數侍了自己的意思,同時對方當事人知道對方是在誤解的情況下作出的意思表示而故意不向其說明真實情況,並利用這種誤解以求實現自己利益,則該行為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應援薯塌吵引有關民事欺詐的規定處理。

第三,重大誤解以給當事人造成較大損失為構成要件,而民事欺詐則不以此為構成要件。只要被欺詐人因欺詐行為而為錯誤意思表示,無衫纖論有無損失發生均構成欺詐,損失的存在可以作為欺詐人承擔侵權責任的要件。法律對重大誤解民事行為構成的規定要嚴格於欺詐,同時反映了欺詐所引起的民事行為社會危害性更大,法律對欺詐行為規制的力度也大於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第四,兩者所負的民事責任不同。因重大誤解所為的民事行為被撤銷後,當事人一般應返還財產,如果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賠償責任。而因欺詐所為的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當事人除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外,對於故意違反法律、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國家還可以依法追繳當事人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歸國家、集體或返還給第三人。

2樓:匿名使用者

看看法學方面的教材。

縱橫法律網 王俊律師。

什麼是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

3樓:宋聰聰

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無意識地與其真實意願不一致的行為。它表現為表意人對民事行為的重要條件在認識上發生錯誤,並因此作出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屬於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重大誤解不同於誤傳行為。所謂誤傳的民事行為,指第三人在向相對人傳達虛燃磨表意人的意思時,由於傳達人的原因,無意識地使表意人的意思與其表示發生不一致的情況。

重大誤解,是指由於行為人在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以及標的物的品種、質量差鬥、規格和數量等方面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情況下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

重大誤解是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除了重大誤解之外法定撤銷事由還包括:欺詐、脅迫、顯失段桐公平。

民法意思表示中可撤銷的行為,是基於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銷權而產生的。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對這四種行為行使撤銷權。

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

一)基於自己過失的錯誤認識。

首先重大誤解的事實物件,須是對其所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內容和主體等方面的錯誤認識,如對促使其從事行為的動機存在錯誤認識則不構成重大誤解。其次,重大誤解是處於行為人自己的過失而發生,由此區別故意、脅迫、乘人之危等有對方過錯的情形,也區別於因第三人的錯誤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因果關係。

即基於自己的錯誤認識而實施了與其真意相悖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誤解重大。

因誤解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已經或者將會給自己造成較大損失的情況下,才構成可撤銷的重大誤解行為。為了保證商品交易安全、穩定的秩序,法律將得以請求撤銷的誤解行為限制在重大損失的範圍之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效力如何確定

4樓:羅仰俠

除斥期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重大誤解具體內容有哪些。

1、重大誤解可分為雙方的重大誤解和單方的重大誤解。

2、與合同訂立時存在的事實有關。被合同雙方據以錯誤判斷的事實必須是在訂立合同時存在的事實,而不是在訂立合同後才發生的事實。這樣的錯誤便不是對合同訂立時所存在的事實的判斷錯誤,而是對合同訂立後將要發生的事實的判斷錯誤。

3、事實必須是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基本前提條件。假設在4月份,一位土地承包人簽訂一項合同,按當時的市場****將在6月份收穫的小麥,則訂立合同時的小麥市場**便構成了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基本前提條件之一。

4、重大誤解須是本質性的,一般誤解不構成重大誤解。所謂重大誤解是本質性的,是指表意人如不發生重大誤解就不可能為該意思表示。實踐中本質性的重大誤解一般涉及行為性質、標的物、對方身份等重要因素。

5、受重大誤解不利影響的合同方不承擔重大誤解發生的風險。換言之,重大誤解與某一事實相關聯,對於該逗則事實發生重大誤解的風險已被設想到,或者考慮到相關情況,該重大誤解的風險應由重大誤解方承擔,此時該重大誤解方不得請求撤銷。

6、重大誤解非由表意人重大過失所引起,否則該表意人不得以重大誤解為由請求撤銷。單方重大誤解除須符合上述各項條件外。但一方重大誤解,另一方御數已依對合同的信賴行事時,除非另一方也發生重大誤解,或另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重大誤解但未提醒,使對方一直處於重大誤解之中,不得主張重大誤解。

二、重大誤解的救濟方式有哪些。

重大誤解與合同解釋也有密切的關聯,但這是對有問題的合同兩種不同的救濟方法。

重大誤解的救濟方式是變更或撤銷合同;

而合同解釋是在保持合同效力的基礎上,確定有爭議的合同條款、詞句的意義。

重大誤解是對與合同訂立有密切關係的重要事實的認識錯誤。而在合同解釋場合山拆棚,一般是由於當事人對條款、詞句的含義或意義理解不一致。但不能否認,對合同條款、詞句的含義理解不一致,有可能是因為當事人的誤解造成的。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5樓:賈寶驊

法律分析:筆誤是重大誤解。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叢頃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雹野內沒滲肆陸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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