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成都張伯樂
追加配偶最新規定如下:執行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作為被執行人。
這是為了保障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因為在審理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案件中,原則上應當傳喚夫妻雙方本人和案件其他當事人本人到庭,庭審中法院會對債權人主張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詢問配偶一方。法院也會要求配偶一方簽署保證書,以保證陳述的真實性。
既然債權人在庭審中未舉證證實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或者舉證不足以證實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在執行程式中直接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顯然是不合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銀哪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鋒高碼,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念穗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執行追加配偶最新規定
2樓:趙曾海
法律分析:一、追加被執行人配偶有沒有時間限制:追回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時,是有時間限制的,而這個時間一般是依據民事訴訟法中申請執行的時間,一般為兩年。
二、若裁判文書所確定的債務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則可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案件的被執行人,否則就不能追加為被執行人。所以正確界定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是能否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前提條件。只有夫妻共同債務才能用夫妻共有財產來償還。
夫妻共同債務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為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履行法定義務所負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起訴追加配偶最新規定
3樓:覃永雄
一、起訴追加配偶最新最新規定。
從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在執行程式中可以直接追加配偶作為執行人,在執行程式中可以直接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本律師認為,夫妻共同債務應通過審判程式確定,不能通過執行程式確定。因為如果夫妻共同債務可以通過執行程式確定,那麼沒有參加訴訟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審、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式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機會,這是不公平的。
執行程式中追加配偶有相關的規定嗎我不是很清楚的謝謝。
您好,幫您瞭解的,對於執行程式中追加配偶有如下:執行程式中,對所涉案件的債務容易甄別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舉運共同債務,法院可以在執行程式中直接作出認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一方所欠的債務如果屬於個人債務,不予追加被執行人配偶,僅能執行被執行人的一方個人財產及夫妻共同財產中個人份額。
申請執行人未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的,應當按被執行人個人債務處理。
二、最新依據如何起訴股東。
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主體,依法享有訴訟權利,當公司股東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等情形,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要求股東履行出資義務或追討出資。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正判梁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如何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問題。
在何種情形下才能追加,符合追加情形的裁定予以追加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人是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經常採取的執行措施,而是在執行過程中直接認定其配偶名下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執行,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變更的。到底能不能追加被執衝段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其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受。
執行追加配偶最新規定
4樓:
摘要。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執行追加配偶最新規定這類問題。
法律分析:執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如果需要追加配偶作為共同被執行人或訴訟參加人,應當根據以下規定進行:1.
去一方起訴或申請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可以依靠分割或分得的部分為其分配的財產不追加被執行人或參加人。2.夫妻一方起訴或申請請求分割對方個人財產的,對方不同意分割,可以追加被執行人或參加人。
3.個人自行申報財產總額,夫妻的共同財產明細不完整的,應當注意加共同被執行人或參加人。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執行追加配偶最新規定這類問題。法律分仿遲清析:
執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旦賣,如果需要追加配偶作為共同被執行人備前或訴訟參加人,應當根據以下規定進行:1.去一方起訴或申請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可以依靠分割或分得的部分為其分配的財產不追加被執行人或參加人。
2.夫妻一方起訴或申請請求分割對方個人財產的,對方不同意分割,可以追加被執行人或參加人。3.
個人自行申報財產總額,夫妻的共同財產明細不完整的,應當注意加共同被執行人或參加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友態定》第三條作為申請執行人的自然人離婚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給其配偶,缺渣該配伏告悄偶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您好,請問您是遇到了此類的問題嗎?
執行追加配偶最新規定
5樓:公尺妮法務
被執行人死亡其配偶或繼承其財產的繼承人都有義務承擔返還義務,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他妻子或其他 合法繼承人 為被執行人。 追加被執行主體是執行程式的一項重要的司法活動,當被執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追加與原被執行人有具有權利、義務關聯的主襲培體,與原被執行人共同承擔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責任,但這種追加行為必須是有法律明確規定,而且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不得自行設定和推模辯斷,不得隨意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一、 追加被執行人 配偶為被執行人。
二、追加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被執行人。 三、追加無償接受被執行人財產的企業、上級主管部門、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 四、追加獨資企業的業主為被執行人; 五、追加總公司、分公司為被執行人; 六、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 七、追加被執行人的債務人為被執行人。
八、追加妨害執行人為被執行人。 九、追加被掛靠企業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
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並公開聽證。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條。被申拍碼唯請人、申請人或其他執行當事人對執行法院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但依據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應當提起訴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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