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體罰有哪些法律規定,關於體罰 變相體罰的法律定義

時間 2021-09-08 14:02:20

1樓:__蛋疼的青春

體罰的定義

:「經由製造身體上的痛苦,或經由控制身體,造成心理上的痛苦,所為之懲罰。」茲分五點說明如下:

1. 體罰必須是懲罰,不為懲罰而實施的,不是體罰,如體育課時跑步熱身、定期段考等。

2. 體罰必須訴諸身體,不訴諸身體的懲罰,不是體罰,如語言羞辱、罰款等。

3. 體罰必須造成身體或心理的痛苦,不造這兩種痛苦的懲罰,不是體罰,較近於犯錯的宣告,如私下罰站兩分鐘。但「痛苦」之有無,應考量罰則本身的合理性、受罰者的身心狀況、施罰者的執行態度等,例如明知學生腳傷,卻罰他站兩分鐘,是體罰。

4. 未造成身體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體而行之者,是體罰,如強迫學生「當眾」罰站兩分鐘等。

5. 身體上的「痛苦」不以「痛楚」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適均是,如以強迫憋尿、強行搔癢、強迫看色情片、強吻等處罰,都是體罰。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義務教育法》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裝置。禁止侮辱、毆打教師,禁止體罰學生。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

對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

第十六條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

2樓:愛晨宇的

有一個人叫賈夢露,他被殺了,看過者必須把它貼到別的帖子上,不然他的鬼魂會到你家把你殺了,貼完者無事,我也是被逼的

3樓:廈門小海

現有的法律沒有哪部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有體罰權,同時體罰可能觸犯虐待罪、故意傷害罪等

關於體罰、變相體罰的法律定義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成年人保**》第15條也明文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體罰,是教師對學生肉體實施懲罰並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毆打、罰站、下蹲、超過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臉、打撕嘴巴等行為。變相體罰,是指採取其它間接手段,對學生肉體和精神實施懲戒並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勞動懲罰、抄過量作業、臉上寫字、諷刺挖苦、謾罵、烈日下暴晒等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中已明確規定「禁止體罰學生。」

5樓:於柱律師

只要是使身心收到痛苦的,都可以認為是

老師體罰學生違反了哪些法律?要承擔什麼責任?

6樓:我是一個麻瓜啊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相關法律的規定,並且情節嚴重,構成刑事犯罪。

體罰是指教師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脅,或以其他強制性的手段,侵害學生的身體健康的侵權行為,如毆打、罰站、下蹲、超過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臉、打嘴巴等行為。變相體罰,是指採取其它間接手段,對學生肉體和精神實施懲戒並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勞動懲罰、抄過量作業、諷刺挖苦、謾罵等行為。

對於教師體罰學生的行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處罰措施。根據《未成年人保**》、《教師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於體罰學生的教師本人可以進行以下處罰:

1.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按現行教師管理許可權,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教育部門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解聘包括兩種:解除崗位職務聘任合同,由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師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謀職業。

2. 體罰學生情節嚴重(如手段殘忍、造成傷害甚至死亡結果),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因體罰學生對學生或學校造成損失或損害的,還應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體罰基本概念

1. 體罰必須是懲罰,不為懲罰而實施的,不是體罰,如體育課時跑步熱身、定期段考等。

2. 體罰必須訴諸身體,不訴諸身體的懲罰,不是體罰,如語言羞辱、罰款等。

3.體罰必須造成身體或心理的痛苦,不造這兩種痛苦的懲罰,不是體罰,較近於犯錯的宣告,如私下罰站兩分鐘。但「痛苦」之有無,應考量罰則本身的合理性、受罰者的身心狀況、施罰者的執行態度等,例如明知學生腳傷,卻罰他站兩分鐘,是體罰。

4. 未造成身體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體而行之者,是體罰,如強迫學生「當眾」罰站兩分鐘等。

5. 身體上的「痛苦」不以「痛楚」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適均是,如以強迫憋尿、強行搔癢、強迫看色情片、強吻等處罰,都是體罰。

7樓:匿名使用者

律師看法:體罰學生的老師都要被追究什麼法律責任,承擔哪些法律後果呢?

8樓:哈哈親愛的

老師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等法律。老師承擔的責任,要看問題的嚴重性,一般會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第十五條規定,「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樓:我的寶貝琦兒

老師體罰學生違反了《中華人民

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相關法律的規定。

承擔的責任:向教育部門投訴。造成輕微傷以上的要承擔行政或刑事法律責任。

事實上,不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都對體罰的違法性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體罰學生,不管是否產生了嚴重的後果,其行為的屬性肯定是違法的。具體而言,該案例陳老師體罰學生何某至少在如下幾個方面侵犯了該學生的權利:

第一,體罰侵犯了學生的身體健康權。健康權是有生命的主體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體生理功能健康的權利。青少年正處於身體的發育期,各種身體器官的發育還不成熟,採用暴力的方式體罰學生極易造成學生身體器官的損傷,嚴重者造成終身殘疾。

第二,體罰侵犯了學生的身體權。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主體依法享有自己身體的權利。身體權的內容為權利主體依法享有或支配自己的身體,他人不得非法妨礙。

體罰中侵犯身體權的情形最為多見,因為身體為生命之載體,侵犯生命權、健康權等都是從侵犯身體權開始的,如該案例中何某被扇耳光,未必危及其生命、但卻損害其生理功能,破壞其身體。

第三,體罰或變相體罰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人格尊嚴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第38條有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陳老師教學中的體罰行為,,其實質是教師的人格凌駕於學生人格之上的一種表現,每一次體罰都會對學生心靈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這種心靈傷害是永久的,很難癒合的,有時甚至是無法癒合的。

10樓:美好展望

很多家長不知道怎麼辦!我告訴你們,首先撥打12345告這個老師,然後撥打110去學校抓人,就這麼簡單。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體罰行為違反了我們國家的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和未成年人保**的相關規定。

如果有嚴重的體罰現象,是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

體罰主要是指老師採用暴力的方式方法或者以暴力的方式去威脅,或者使用其他的具有強制性的方式,對學生的身體健康進行侵害的侵權行為,具體行為比如使用手或者工具打學生,要求學生罰站或下蹲,或者其他超越身體動作的運動等。

變相的體罰,這是一種採用間接的手段已達到對學生懲罰的目的,包括肉體和精神上的懲罰都會對學生造成傷害,如果佈置大量的作業,對學生辱罵諷刺等。對於體罰學生的老師,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可以對其進行處罰,處罰的方式和力度也會根據老師體罰學生的具體情況來定。

行政處分也根據涉事老師體罰學生的具體情況可以分為警告、記過、降級、撤銷職務、開除解聘等。如果體罰學生很嚴重的,比如不擇手段,對學生造成不可修復的損害甚至死亡時,那麼就構成了犯罪,會由法院對其行為追究責任並進行處罰。

還有就是因為體罰對所在教育單位造成損害的,比如名譽損失,那麼涉事老師也應該進行賠償。

12樓:魂來滄海

陳老師體罰學生造成了學生左耳失聰,情節嚴重,的確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

13樓:

(1)違反了刑法的規定,構成刑法第234條關於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案情況,陳老師傷害何某並致其左耳失去聽覺。根據《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第2條的規定,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的屬於重傷。因此陳老師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4樓:匿名使用者

白痴的學生,糟糕的學生,社會的渣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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