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行動的時候怎麼都是猛撲過去,將其撲倒在地

時間 2021-05-09 00:32:39

1樓:頭號難民

呵呵,做了這麼多年刑警,像你所說的情況,我只遇到過不到6、7次,都是在針對**、搶劫、**或重、特大案件、突發情況時才會這麼幹的。一般的抓人時,我們是三對一或n對一的,我們會過去將其圍在一個小圈中慢慢收攏,然後不慌不忙的向其出示警官證,要求其回去接受調查的。如果他想跑也已經來不及了,只能乖乖和我們回去。

或是上前抓住其手臂,然後出示警官證,他就會乖乖和我們走的。當然也遇到過在抓捕過程中被犯罪嫌疑人逃脫的,那就沒有別的辦法,只能追了。從警幾年來,還沒有在我手裡逃脫掉的。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如果捉殺人犯時,一般會通知武警配合,如果沒有武警我們也是要佩槍的,雖說不敢開槍,但最起碼也有威懾力。

真要是遇到你所說的這種情況,大部分都是發生在偶遇時,當我們沒有超過對方足夠的警力時,也只能這麼辦了。每次出去抓人,我們都要去足夠多的人,保證三人對一人,才不會出現危險情況。

2樓:蠶她爸

那是因為從後面抱摔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我們一般都是採用這種方式。

法律規定,抓人時,抓捕人員與嫌疑人必須都是三對一或n對一,抓捕人員將嫌疑人圍在一個小圈中慢慢收攏,然後向其出示警官證,要求其回去接受調查,一般來說嫌疑人都會配合;碰到不配合的,只能按照前述的抱摔方式將其摔倒在地,進行拘捕。

現在拘捕殺人犯時,一般會通知特警配合,特警的手法跟前述的過程一樣,只不過是執行的人不同而已。

3樓:克洛德格

按照法律來講這都是違反程式的。

刑事案件要抓人都要有證明檔案的,拘留證,逮捕證什麼的。

一般都要先行出示。只有在特殊的幾類情形才可以直接執行,比如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人身危險性大的犯罪嫌疑人。

治安拘留更沒有必要那麼大的動作了,從法理上講這些都是違法的。

但從實踐中,和考慮警察的安全,一般都會有一點暴力的。

4樓:天逸知足

一個是比較直接了當,二是防止嫌疑人有**,正所謂出其不意攻其不備,所以這種算是比較安全的做法,設想如果讓嫌疑人醒過神來拔出**,那不更危險?

5樓:

呵呵,您看到的是經過藝術加工的,真實的警察生活和公安工作遠不是這樣的。只有對有可能採取暴力抗法的人員或是本身屬於暴力犯罪的人員,為了防止對民警造成傷害,或是危及社會安全的時候,才會採取這樣的方式。

6樓:匿名使用者

回答是不知道,maybe 就沒當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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