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俗法與永恆法的區別

時間 2021-09-03 02:46:26

1樓:匿名使用者

世俗法與永恆法  由於將事物做了世俗之物與永恆之物的兩分,為了規範此兩類事物,奧古斯丁相應地將法律也分成兩類:世俗法與永恆法。奧古斯丁在**人類歷史命運時,多次提到道德之於社會生活的重要性,並舉了一個劇場觀眾觀劇的例子來說明。

在觀劇之初,觀眾彼此並不認識,可是如一位演員演得非常好,那麼喜愛他(她)的觀眾就會精神振奮,漸入忘我之境。然而這種愉悅之情並非只侷限於對演員,對於其他喜愛此演員的觀眾同樣會有同聲相應之感。這樣觀眾因為同愛演員之故,達成了共鳴,於是對一個物件的愛本身產生了一個共同體。

這個普遍的愛與社會道德相類似,如果缺乏這種愛,那麼人類就無法形成共同體;一旦形成,那麼必然會同情同樣有這種愛的人,排斥不愛這一物件的人,即使不愛是有充分理由的。類似於一個社會道德普遍低下,其中有覺醒者會遭到漠視、排斥乃至打壓一樣。所以奧古斯丁在強調道德之餘,也看出了其侷限性,必須呼喚法律來補正。

那麼什麼又是正義?奧古斯丁的正義至少有三個層次。

其一,正義被定義為「給每人其所應得的」這麼一種美德,每個人都得到了他們應得的東西,整個社會或者城邦就實現了正義。

其二,正義又被認為是「標誌公民的獨有特徵以及使所有公民服從城邦目的或公益的美德。」每個人保持自己的個性特徵,同時遵守城邦目的,促進公共利益,保持城邦的和平,就是實現了正義。

其三,正義還被定義為根據理性規定所有事物的正當秩序。

在三種正義中,第一種是理想的正義,但問題是什麼是各人應得的?人慾壑難填,這個「應當」到底應該給到什麼程度,沒有一個標準,因此這個正義觀過於抽象,即使在天國也難以實現。所以奧古斯丁緊接這就有上面第二個正義,它較之第一個具體得多,看到了它與城邦的關係,看到了正義是公民社會的基石,是人類社會的統一和尊嚴存在的基礎。

但是城邦之外呢,是否就沒有正義了?所以此觀念過於狹窄。只有第三種正義,超越了上面兩個正義。

奧古斯丁認為這才是最高正義,簡言之,正義就是這樣一種安排得很好的秩序。因為「這樣一來,他便可以安身在和平之中,可以和全世界有條理和諧一致。」

正是這兩種法保證了社會穩定的秩序。奧古斯丁認為世俗法乃是「雖是公正卻能隨時間而加以適當修改的法律」,故而世俗法有兩個特性:

首先,它必須是公正的,是基於人類理性而創制。

其次,它是不穩定的,可以因時而設、因時而廢。

為什麼在世俗法之上要有一個「更高更隱祕」的永恆法?因為儘管世俗法可以制止惡行、穩定秩序,然而其缺陷也是顯而易見、不可克服的。

第一,世俗法受時間與變遷限制。正義在不斷變化,要了解此正義,全憑人生經驗。而「人生非常短促,不能以為本身有了經驗,便對經驗所不及的古今四方的事物因革都融會貫通。

第二,世俗法作為有形的法,僅僅規定和禁止外在的行為,它不涉及這行為背後的動機,甚至很少關心純粹的內心活動。不可否認,有時一顆罪惡的心要比一個損害後果還要危險得多,而世俗法只能規範後者。而惡行由惡的自由意志產生,世俗法對惡意志即無能為力,可謂「治標不治本」。

由於上述原因,必須要呼喚更有理性且萬世不易的法律,這就是永恆法。永恆法是天主的法。在奧古斯丁看來,法律產生於上帝,是正義的體現,是上帝統治人類的工具。

統治外部的有形之法是世俗法,而統治人內心的法是永恆法,有形來自於無形。這個法等同於上帝的意志和智慧,正是上帝的意志和智慧引導一切事物達到它們各自的目的。永恆的法構成了正義和公正的普遍而神聖的源泉。

一切世俗法都必須服從永恆法的支配。

可見,較之於斯多葛學派和西塞羅的自然法,奧古斯丁的永恆法是將其與上帝結合起來,都是在承認現行的世俗法之上有一個更高更完善的法。只不過前者認為它是自然的理性,而後者則將這一切歸於了上帝。

三、現代意義

奧古斯丁生活於古羅馬帝國晚期,其思想開創了中世紀**教哲學先河,奧古斯丁的思想中最精深之意,於我們今天法治中國的法學研究猶有巨大意義。奧古斯丁對人有限性的分析,他關於人們應該超越世俗、躍入神聖的呼喚等,在今日這個特殊時代中,不能不引起我們在一定程度上的共鳴。

其一,法律呼喚神聖。

作為現代法律,政教分離體制之下,法律的世俗化乃是文明的進化。然而法律畢竟不同於一般的規則,在奧古斯丁眼裡,無論是永恆法還是世俗法,都是神聖凜然不可侵犯的。奧古斯丁寫道,儘管人們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可能會就世俗法律的樣式發生爭論,但一俟法律制定和確立之後,就不能再對法律加以置評,而只能依據法律進行制裁。

這是從現實中法律適用的角度而言的,就是說人服從已經制定的法律或者在對人運用法律這個行為是神聖的。

2樓:匿名使用者

額。嘛意思。

我說我的感覺。

世俗,,,,站山巔,看塵世起起伏伏。。。跌宕起伏,滄海桑田輪迴變化。。。。不斷起伏。

唯有現在你的腳下。額永恆不變,因為信念不變,因為自己不變。

額 汗。。。。。。其實也就是 邊看 變感覺。。。。不知不覺的變化。想法。

世俗 輪迴 變化。。。永恆不變的意志信念。

國在變。。國 已逝。。。魂依舊。。。志猶存。。。曾經滄海難為水,除卻巫山不是雲。感悟不變。

若 感悟變了。。還來 滄海桑田

評價奧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3樓:匿名使用者

【奧古斯汀的法學思想】

奧古斯丁是羅馬帝國**教思想家,教父學的主要代表,奧古斯丁的神學理論以柏拉圖的唯心主義哲學為基礎,哲學觀點接近於新柏拉圖主義,是一位神祕主義的哲學家。他在這種思想指導之下,建立了以神權政治論為核心的法律思想體系。奧古斯丁為了反駁異教徒對**教的攻擊,編寫了《上帝之城》、《教義手冊》等書籍。

奧古斯丁的觀點和功績對於西方文化的發展具有巨大的影響,同時也在**教界留下了不可磨滅的殊榮。

【詳細資料】

一、法律是維護和平與秩序的一種手段

奧古斯丁認為,熱鍵世界之外有一個天國存在,他說天國是永久和平的。他認為,與天國對立的是地國,或者說是世俗的國家。凡是不能升到天國而在人間受罪的人,只能生活在地國,即使將來有可能進入天國的人,也要先在人間接受鍛鍊和考驗。

奧古斯丁從教義出發,認為人類祖先犯了罪,留在人間生活是接受上帝的懲罰。他認為要維護人間的國家的和平,需用法律來約束人們的不良慾望:「一個沒有理性的人,需要別人用命令來控制他的各種慾望。

」柏拉圖曾經這樣說過,對於那些不能控制自己慾望的人,需要用外部權威(即法律)來控制。在這裡,他是承襲了柏拉圖的觀點的。 奧古斯丁說的和平就是隻有秩序。

換句話說,在人類社會中,就是「有秩序的統治與服從」或者「有秩序的命令與遵守」。秩序就是有差異的各個部分得到最恰當的安排,每一部分都安置在罪合適的地方。這種秩序和安排都**於上帝的永遠的正義和永恆的法律,也就是他說的自然法。

人與人之間的和平,是一種互相協調;一個家庭的和平,是在各成員之間實行一種有秩序的通知與服從。一個城市的和平,是在公民之間實行一種有秩序的命令與遵守。按照他的說法,服從於上帝,服從法律,服從命令,服從統治,就是秩序,就是和平。

奧古斯丁將發案率分為兩種:神法和人法。神法是指「上帝的法律」或永恆法。

在他看來上帝的「至善」是不變的,所以上帝的法律也是不變的。而世俗法(即人法)乃是「雖是公正卻能隨時間而加以適當修改的法律」 ,儘管它可以制止惡行、穩定秩序,然而其缺陷也是顯而易見、不可克服的。

第一,世俗法受時間與變遷限制。正義在不斷變化,要了解此正義,全憑人生經驗。而「人生非常短促,不能以為本身有了經驗,便對經驗所不及的古今四方的事物因革都融會貫通。

第二,世俗法作為有形的法,僅僅規定和禁止外在的行為,它不涉及這行為背後的動機,甚至很少關心純粹的內心活動。不可否認,有時一顆罪惡的心要比一個損害後果還要危險得多,而世俗法只能規範後者。而惡行由惡的自由意志產生,世俗法對惡意志即無能為力,可謂「治標不治本」。

由於上述原因,必須要呼喚更有理性且萬世不易的法律,這就是永恆法。

在奧古斯丁看來,法律產生於上帝,是正義的體現,是上帝統治人類的工具。這個法等同於上帝的意志和智慧,正是上帝的意志和智慧引導一切事物達到它們各自的目的。可見,較之於斯多葛學派和西塞羅的自然法,奧古斯丁的法律是將其與上帝結合起來,都是在承認現行的世俗法之上有一個更高更完善的法。

只不過前者認為它是自然的理性,而後者則將這一切歸於了上帝。

二、人性論

奧古斯丁繼承了自柏拉圖以來對人性的判斷趨向是惡的主流觀點。**教的基本理論前提也是人性惡,惟其惡,才需要懺悔,才需要救贖,才需要法律的出現. 他的法律思想即是建立在人性惡判斷的基礎之上,其重要作品《懺悔錄》也是在對人性有深刻的洞察之後寫成。

人性為什麼是惡的? 對此追問要回溯至人類始祖亞當和夏娃。在此,奧古斯丁發展了《聖經》的傳說,認定人有「原罪」。

這就是人的原始罪惡,是上帝給予人類永遠不能解脫的懲罰。 人為什麼會忽視或拋棄永恆之物而傾向較低的東西呢? 奧古斯丁認為,這不是由於某種外在強制力量迫使人們這樣做的結果,完全是人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

因此奧古斯丁將人貪念引起的直接原因歸於人的自由意志。正當的愛就是遵循好意志,愛其所當愛,行其所當行,從而過有福的生活。 然而人的靈魂總會發生偏離的情形,無福的人往往是濫用了自由意志,使意志變壞,在愛上帝和自私自愛間選擇了後者,喪失了永恆的追求。

可見,靈魂向下運動的傾向,完全是人自由意志的結果,作惡靠的是自由意志,它給我們犯罪的能力。當人行善,則是實現了上帝給人自由意志的目的,為惡則是錯用了上帝給人的能力。人的犯罪行為是由他自己的自由意志決定的,因此他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自己的犯罪而接受罰。

至於懲罰的目的,他認為懲罰是促使犯罪者改正錯誤,對別人也是教訓:「犯罪者的改正也許對他本人有好處,犯罪的例子對其他人也是一種可怕的教訓。」這種重視懲罰,一方面可以起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在封建社會中,對廣大勞動人民來說,法庭判決決不會有什麼公正,這種說教只能對統治階級有利。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奧古斯丁人性論的整體構成。惡的原始**

是人的原罪,而貪慾導致惡行,其背後的根源在於人的自由意志,自由意志產生罪。而「罪是人類奴役制度之母」,所以不同層級的法律因此必須產生。這種人性論構成了奧古斯丁法律思想的堅實基礎。

奧古斯丁的神學和政治法學說為西方**教文化及政治法律學說的發展做出了其不可或缺的貢獻。作為中世紀黑暗降臨前的最後一位偉大科學家,他的著作構成的教會教義的主要輪廓一直統治著整個中世紀。他的法律思想組成了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傳承中的重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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