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到底是什麼意思

時間 2021-10-14 23:54:25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非法同居不算犯法。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為。

法律上並沒有非法同居的解釋,非法同居是一種誤讀。因為婚前同居不受法律保護,所以被人們成為非法同居。同居在我國分為三種一般同居、非法同居、重婚同居。

如果雙方均未婚,同居就不會觸犯法律。但是如果是已婚者與他人同居,就會涉嫌構成重婚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無明文禁止性規定的行為,即為合法行為。故所謂非法,應當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行為,而我國法律並沒有禁止無婚姻關係者同居的規定。

我國目前在民法領域已經否認了“事實婚姻”。但是,刑法依然承認“事實婚姻”,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2樓:如意高歌

非法同居,是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結婚登記,又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時,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兩性關係。

現在法律上已不再使用非法同居這個詞語了。

一、原先出現"非法同居"的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8月30日《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法律政策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沒有配偶的男女,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是違法的”。

2、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4月《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中規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對於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應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二、不再使用非法同居詞語的依據:

1、2023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2、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樓:法律快車

非法同居,現在應當稱為—非婚同居,第二種是重婚同居,第1、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第。2、已婚領證有配偶跟異性同居生活。是否有配偶:

前者可以區分為:無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和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後者則可以區分為:

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和有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

4樓:冉秋梵暄

非法同居時指結過婚的人,和其他人住在一起,不是兩個未婚的再一起睡,還有同居不是一晚上,這有本質的區別,如果你和你女朋友睡在一張床上,被人查了,你可以告他們的,來問安全不安全的,都是有家庭的,確和其他人在一起睡,他們怕的不是非法同居,而是怕查到了,被家人知道,非法同居的本意是結過婚的人和其他人常住在一起

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不是結婚的夫妻不能同居

6樓:濯長鉞

貌似現在沒這個說法了

你可以隨便只要你有身份證

基本上沒人管你

除非是搶劫或者勒索的

專門騙你

7樓:找法網

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係。

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同居生活,即非法同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8樓:戚廣利

非法同居,現在應當稱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為。非法同居的形式:

1、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係。

2、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目前典型的同居關係。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開的同居關係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

1.2023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男男、**),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3.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4.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凡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係。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5.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6.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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