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建設的歷史性成就和出現的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有哪些

時間 2021-08-30 11:16:29

1樓:匿名使用者

法治建設還存在許多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有的法律法規未能全面反映客觀規律和人民意願,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立法工作中部門化傾向、爭權諉責現象較為突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比較嚴重,執法體制權責脫節、多頭執法、選擇性執法現象仍然存在,執法司法不規範、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現象較為突出,群眾對執法司法不公和腐敗問題反映強烈;部分社會成員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意識不強,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辦事觀念不強、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現象依然存在。這些問題,違背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損害人民群眾利益,妨礙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必須下大氣力加以解決。

我國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哪些方面

2樓:艾小呆的我

違法成本極低、守法成本相對畸高,不僅誘使當事人違法,更重要的是守法者吃虧,違法者賺便宜,進而劣勝優汰,具體表現在:

1、公權力機關的退位、歸位與市場機制和社會組織發育仍不成熟之間的矛盾。

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過程是公權力機關退位和歸位,理性再定位的過程。但由於市場機制仍不健全,社會組織仍不規範,市場機制和社會組織往往難以擔當起合格的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導致公權力的進退維谷。

2、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與法律質量整體上仍不理想之間的矛盾。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是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然而,雖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立法質量已在不斷提高,但仍有一些法律尤其是低層級的法律規範質量不高、型別化不夠、科學性不足,將執法和司法帶入或難以實施,或實施衝突,或實施背反的多難困境。

3、嚴厲制裁違法行為的要求和期待與違法成本極低、守法成本較高之間的矛盾。

普遍守法是法治社會的當然特徵,嚴厲制裁違法行為是保障法治權威和發揮法治威懾力的必要條件。

但是現實中,在一些方面,由於責任設定過低,特別是查處率不高,導致違法成本極低、守法成本相對畸高,不僅誘使當事人違法,更重要的是客觀上造成“逆向選擇”、守法者吃虧,違法者賺便宜,進而劣勝優汰,並導致普遍違法。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社會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公民法律意識淡薄

我國公民當中很多人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這一問題極大的阻礙了我國社會的法制化程序。在人民群眾當中,公民的法律意識、權益意識、民主意識、義務意識普遍缺失。在領導幹部中,一定程度存在著知法犯法、腐敗等問題。

更有一些司法幹部在執法的過程當中忽視了法律的公正意識和效率要求。這些問題都極大的限制了我國社會法制建設。

1、權利意識的淡薄

權利意識作為公民意識的核心意識從古至今都比較單薄,這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於我國長期以來的封建社會傳統及風氣所造成的。在我國古代,人們長期受到宗法制、集權制和自然經濟這三個方面的影響,自由、平等觀念的培養幾乎沒有。另外,人們主觀上普遍對儒家思想中的重義輕利思想比較推崇,長期以來受到了深究長遠的影響,很多公民仍然以打官司為羞,即使他們的利益受損,居然誤以為打官司就是不光彩的事,就不願用法律來維護自身利益,這就是法律意識淡薄的表現。

2、公民法律教育的滯後

當代社會對公民的法律教育不是十分重視,另一方面,公民對法律的學習也不是很重視。尤其是在我國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我國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仍然沒有得到發展,法律教育至今還是沿用較為傳統的模式,這也是導致公民法律意識缺失的重要原因。

(二)法律法規不健全

法律執行機制不完備我國正處於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的過程中,在制度建設方便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現階段,社會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現象大量存在,有的受害者得不到應有的補償,有的罪犯卻因法律漏洞逍遙法外。由於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健全,對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社會公平、國家發展都起到了不良影響。

首先,法律體系不完備。

其次,以前所制定的一些有關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滿足新情況新形勢的需要了。

再次,一些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很差,就使部門的利益化不同程度的傾向。

此外,我國當前的許多法律沒有相應的保障機制。一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幾個有關的管理部門就可以組成執法隊伍,這就造成了行政執法機構粗製濫造。而且執法部門間的職責界限劃分模糊,這就分散了執法的力量。

現在有很多單位都努力爭取成立執法隊伍,以便在執法的過程中通過罰款和收費的方式來解決工作人員的獎金、工資、福利等問題,通常執法單位以部門的利益為目的去執法,以罰款的方式處理違法行為。並且,執法的程式規定也不健全,執法的責任制、獎勵制度和考核也不完備,執法只是一種形式。這使執法的嚴肅性、公正性受到嚴重的影響。

(三)法律監督不到位

我國法律監督不到位的原因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於監督主體缺位的問題導致的。通過調查可以發現,在例行公事時監督比較多,但是在解決和處理問題的過程中沒有有效的監督。在我國之所以一些腐敗現象頻繁出現,這與我國法律監督不到位有很大的聯絡。

1、以言代法,以權壓法。

這一現象在我國領導幹部處理和解決問題的過程中經常發生,由於忽視了法律的嚴肅性,常常出現我國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的現象。例如在我國徵地用地的問題上,毫不顧忌法律的嚴肅性與權威性。

2、執法不嚴、違法辦案。

我國司法機關當中經常出現違反程式、按人情辦案等嚴重侵害公民權益的問題。甚至出現了案件審判完畢之後無法操作和執行的現象,以至於出現了官了民不了的一系列問題。

3、以罰代法,重罰輕管。

在我國社會法制建設當中,經常可以看到以罰代法的現象。比如執法部門在處理諸如假冒偽劣產品的時候,僅僅作出較大的經濟處罰,但沒有進一步的追究銷售商和生產商的法律責任。這種處理辦法所帶來的結果也就直接導致了售假販假的問題得不到遏制的問題,以至於生產的假冒偽劣產品還是在在市面上銷售流通,給我國消費者帶來不利的損害。

4、以權謀私,徇私枉法。

由於法制體系的不完善,執法部門執法管理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了權錢交易的現象。這樣不僅僅玷汙了我國司法機關的形象,而且對執法機關的聲譽構成了直接的損害。在少數領導幹部中,對下級執法人員尋思枉法、玩忽職守的問題放任不管,一度竟成為了這些腐敗分子的保護傘。

4樓:雨xiu悠悠

這個表現的應該是很多地方。大家想想,無論做什麼事情?大家都是人人平等的。

簡述我國法制建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5樓:葉凡

我國社會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公民法律意識淡薄

我國公民當中很多人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這一問題極大的阻礙了我國社會的法制化程序。在人民群眾當中,公民的法律意識、權益意識、民主意識、義務意識普遍缺失。在領導幹部中,一定程度存在著知法犯法、腐敗等問題。

更有一些司法幹部在執法的過程當中忽視了法律的公正意識和效率要求。這些問題都極大的限制了我國社會法制建設。

1、權利意識的淡薄

權利意識作為公民意識的核心意識從古至今都比較單薄,這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於我國長期以來的封建社會傳統及風氣所造成的。在我國古代,人們長期受到宗法制、集權制和自然經濟這三個方面的影響,自由、平等觀念的培養幾乎沒有。另外,人們主觀上普遍對儒家思想中的重義輕利思想比較推崇,長期以來受到了深究長遠的影響,很多公民仍然以打官司為羞,即使他們的利益受損,居然誤以為打官司就是不光彩的事,就不願用法律來維護自身利益,這就是法律意識淡薄的表現。

2、公民法律教育的滯後

當代社會對公民的法律教育不是十分重視,另一方面,公民對法律的學習也不是很重視。尤其是在我國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我國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仍然沒有得到發展,法律教育至今還是沿用較為傳統的模式,這也是導致公民法律意識缺失的重要原因。

(二)法律法規不健全

法律執行機制不完備我國正處於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的過程中,在制度建設方便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現階段,社會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現象大量存在,有的受害者得不到應有的補償,有的罪犯卻因法律漏洞逍遙法外。由於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健全,對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社會公平、國家發展都起到了不良影響。

首先,法律體系不完備。

其次,以前所制定的一些有關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滿足新情況新形勢的需要了。

再次,一些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很差,就使部門的利益化不同程度的傾向。

此外,我國當前的許多法律沒有相應的保障機制。一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幾個有關的管理部門就可以組成執法隊伍,這就造成了行政執法機構粗製濫造。而且執法部門間的職責界限劃分模糊,這就分散了執法的力量。

現在有很多單位都努力爭取成立執法隊伍,以便在執法的過程中通過罰款和收費的方式來解決工作人員的獎金、工資、福利等問題,通常執法單位以部門的利益為目的去執法,以罰款的方式處理違法行為。並且,執法的程式規定也不健全,執法的責任制、獎勵制度和考核也不完備,執法只是一種形式。這使執法的嚴肅性、公正性受到嚴重的影響。

(三)法律監督不到位

我國法律監督不到位的原因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於監督主體缺位的問題導致的。通過調查可以發現,在例行公事時監督比較多,但是在解決和處理問題的過程中沒有有效的監督。在我國之所以一些腐敗現象頻繁出現,這與我國法律監督不到位有很大的聯絡。

1、以言代法,以權壓法。

這一現象在我國領導幹部處理和解決問題的過程中經常發生,由於忽視了法律的嚴肅性,常常出現我國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的現象。例如在我國徵地用地的問題上,毫不顧忌法律的嚴肅性與權威性。

2、執法不嚴、違法辦案。

我國司法機關當中經常出現違反程式、按人情辦案等嚴重侵害公民權益的問題。甚至出現了案件審判完畢之後無法操作和執行的現象,以至於出現了官了民不了的一系列問題。

3、以罰代法,重罰輕管。

在我國社會法制建設當中,經常可以看到以罰代法的現象。比如執法部門在處理諸如假冒偽劣產品的時候,僅僅作出較大的經濟處罰,但沒有進一步的追究銷售商和生產商的法律責任。這種處理辦法所帶來的結果也就直接導致了售假販假的問題得不到遏制的問題,以至於生產的假冒偽劣產品還是在在市面上銷售流通,給我國消費者帶來不利的損害。

4、以權謀私,徇私枉法。

由於法制體系的不完善,執法部門執法管理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了權錢交易的現象。這樣不僅僅玷汙了我國司法機關的形象,而且對執法機關的聲譽構成了直接的損害。在少數領導幹部中,對下級執法人員尋思枉法、玩忽職守的問題放任不管,一度竟成為了這些腐敗分子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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