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工資,是不是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合理?謝謝

時間 2021-05-05 20:14:11

1樓:楚墨白你楚大爺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工資不可以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樓:

試用期內的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嗎?

3樓:蒼洱白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支付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而且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樓:頂針

不能低於最低生活標準的。不合理的。、規定是正式工的80%,並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樓:芊芊天使

不能低於最低生活標準的。不合理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7樓:勾清卓

勞動者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其中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1)在試用期內的;

(2)因用人單位實行預付部分工資、分批支付工資的;

(3)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被用人單位扣除當月部分工資的;

(4)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需要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

(5)因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不能按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經用人單位與本單位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後降低工資標準的。

前款第(3)項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當月工資的部分並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應發工資的百分之二十;第(4)項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經濟損失發生後另有約定的除外。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一致的,適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時應當遵循有利於勞動者的原則。

8樓:社會視訊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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