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競業補償金,是否要履行競業協議

時間 2021-06-08 02:16:29

1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兩年多後,董某向甲公司提出辭職並獲得批准。在得知董某到與甲公司存在競爭關係乙公司任職後,甲公司以董某違反了雙方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董某付違反競業禁止義務違約金50萬元人民幣,並解除其與乙公司勞動關係。法院經審理認為,董某與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履行各自義務。

依據《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規定,企業應當向董某付競業禁止補償金。甲公司稱已向董某付了競業禁止補償金,但未提交充分證據,董某對此亦表示否認。故法院認為,甲公司要求董某履行競業禁止義務,並付違約金於法無據,據此作出判決:

董某與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中約定董某競業禁止條款有效,但甲公司未付競業禁止補償金,違約在先,董某無需履行雙方協議中約定競業禁止義務,並駁回了甲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分析: 競業禁止是企業為了保證其營業上利益和競爭優勢,對僱員擇業自由予以一定限制。

我國目前關於競業禁止規定散見於相關法規中。國家勞動部在2023年下發《關於企業職工流動中若干問題通知》中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規定掌握經營資訊、祕密職工在解除勞動契約後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其他用人單位直接或者間接任職,並不得洩露原單位商業祕密。

用人單位應當向受到此種就業限制僱員付一定合理補償。用人單位給員工經濟補償,是競業禁止協議生效基本要件。競業禁止畢竟限制了員工生存權利和自由擇業權利,如果員工得不到相應補償,就會造成新利益不平衡。

而通過補償金付,不僅員工損害可以彌補,而用人單位付一些金額以保障其較大利益也是值得。在補償數額上,目前只有在行政法規中作了原則性規定,實際履**況是用人單位常常將標準約定得較低。對此,有人提出不低於員工所在地最低生活費標準。

不管怎樣,用人單位必須對競業年限及補償費用作出明確規定。只有這樣,競業禁止協議才是有效

企業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競業限制是否有效

2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3個月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法釋〔2013〕4號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樓:

無效。 《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問題也進行了規定。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離職時沒給補償金競業禁止協議是否有效

4樓:林果果的楊小芹

離職時如果沒給補償金,那麼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是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簡單的理解就是: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或未實際支付,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不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擴充套件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規定

5樓:匿名使用者

小學時我們都知道地球的結構分為地核、地幔和地殼,其中地殼為固體岩石,也是最薄的一個圈層,平均厚度為17公里。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地殼厚度分佈差異很大,最厚的地方可以達70公里,例如青藏高原地區,最薄的地方只有1.6千米,例如大西洋海底的海溝。

而陸地上地殼的平均厚達為30公里-40公里之間,除了地殼我們還對地幔、地核的組成和厚度有了一定的掌握,不過我們所掌握的地球知識都是通過**波傳播速度變化得來的。

可以這麼說,所有關於地球內部的資訊都是間接的猜測,與真實情況肯定存在比較大的誤差。唯一能夠準確掌握地球結構以及組成的方法就是打穿地球,取出岩心直接研究。其他方法都行不通。

在歷史上我們還真幹過這樣的事,瞭解歷史就能知道鑽透地球到底是人類不行,還是傳說中的不敢!

上世紀,蘇美兩個國家就像是兩個鄰居家的小孩一樣,互相攀比嫉妒,你幹什麼我也要幹,你有什麼我也要有,你上天我就上天,你入地我也入地,看誰更牛。

美國在2023年,就有了鑽地球的計劃,這個專案稱為「mohole計劃」,但是選址在墨西哥太平洋海岸,其目標是鑽透地殼,達到地殼與地幔的混合處,也就是莫霍洛維奇不連續面。

希望通過這項任務獲得關於地球年齡、構成、內部結構的有價值資訊,並幫助理解板塊構造。

如果我們直接探測到地幔是什麼以及地幔活動的情況,我們就能更好地瞭解火山和**的成因和發生,更好地瞭解整個地球是如何運轉的。所以這項計劃還是非常具有科學價值的。

6樓:上海李律師

有效的,如果超出3個月沒給,勞動者要給單位發一份書面的解除通知,之後競業限制協議才無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七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八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7樓:為貓魚奮鬥的閒人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或未實際支付,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不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8樓:星座都有的那點心事

不管有沒有給補償金,禁止敬業協議是十分有效的,如果雙方有觸犯這條的話,對方是可以申請法律途徑。

9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0樓:匿名使用者

也不知道哪個sb制定的法律,吃虧都是勞動者。不管企業給不給補償,勞動者至少前三個月都只能被動遵守。而這三個月難道讓人空等著喝西北風?或者先找個快遞的工作幹著?

11樓:紅蜻蜓

這種2年內不得從事同行業的協議,如果要籤,公司是不是得先補償2年的薪水呢?要不然人家離職後吃啥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或未實際支付,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不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13樓:索祖

這個是有時間要求的,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關於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的各種爭議!條款給出如下說明

1.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15樓:紫禁城

無效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6樓:

是離職後三個月內沒有給補償才無效吧

17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這是無效的哦,你可以諮詢一下

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可以不履行競業禁止義務嗎?

18樓:柒七

公司研究開發部主管王明合同到期後,公司有意與其續簽合同,但王明不願意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hr經理在給王明辦理離職手續時,發現公司與王明簽訂了一份競業禁止協議,協議約定:王明在離職後1年內不得在同行業的其他企業或業務與本公司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工作,作為補償,公司在王明離職後3個月內向王明支付人民幣一萬元;同時又約定:

若王明違反約定在相關公司工作,須向企業支付違約金一萬元,且違約金的支付並不代表競業禁止條款的無效。

公司在王明離開公司時,沒有支付一萬元補償金。王明也不願意領取一萬元補償金,在離開公司一週後,去了一間與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公司上班。

競業限制如何簽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競業限制有效嗎

19樓:長沙金龍律師

一、競業限制與競業禁止的定義

競業禁止,又稱為競業迴避、競業避讓,是用人單位對員工採取的以保護其商業祕密為目的的一種法律措施,是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或勞動關係結束後的一定時期內,限制並禁止員工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業務競爭單位。

限制並禁止員工在離職後從事與本單位競爭的業務,包括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其他業務單位任職;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再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二、競業限制與競業禁止的區別

1、競業禁止是法定義務,不能約定解除;而競業限制是約定義務,企業違反競業協議承諾未支付補償,勞動者經催告後仍不付補償,此時勞動者可以行使對競業限制協議的合同解除權,免除相應的競業限制義務。單位提前1個月通知可以放棄競業限制。

2、競業禁止針對的是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而競業限制針對的是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包括董事、高階管理人員。

3、競業禁止針對的是在職人員;而競業限制針對的是離職人員。

4、競業禁止針對的在職人員只要未離職,就一直適用;而競業限制針對員工的限制為離職2年以內。

5、單位對競業禁止人員不需要支付補償;而單位對競業限制人員在離職後必須補償,而不是在職期間支付保密費。

6、競業禁止的生效是依據法律(只要成為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而競業限制以單位支付補償金為生效條件,補償金不明的,雙方可協商,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補償金。

三、違反的後果

1、違反競業禁止,根據《公司法》第149條的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

3、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及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數額、承擔責任和支付辦法應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

因此,違約金約定過高或過低的,仲裁及審判機構可以根據公平合理原則,參照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大小進行相應調整。

競業限制補償金離職後一次性支付嗎

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發放時間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協商,並在勞動合同或者競業限制協議中作出約定。如果未作約定或者未協商的,應當按月支付。另外,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三個月未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請求法院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因此法律並沒有限制竟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完全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可以一次性支付,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