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金離職後一次性支付嗎

時間 2022-01-09 16:50:13

1樓:土流集團

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發放時間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協商,並在勞動合同或者競業限制協議中作出約定。如果未作約定或者未協商的,應當按月支付。

另外,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三個月未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請求法院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因此法律並沒有限制竟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完全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可以一次性支付,當然也可以按月支付。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法律並沒有限制竟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完全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可以一次性支付,當然也可以按月支付。另外,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三個月未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請求法院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3樓:青木寧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標準是什麼?

4樓:華律網

競業禁止是通過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利進行一定程度的制約來保護企業商業祕密的一種手段,制約的物件包括在職職工和離職職工。對在職職工而言,競業限制屬於默示的法律義務,對離職職工而言,則必須**於競業限制協議的設定,而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一般要以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為代價。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對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在什麼範圍內約定該項經濟補償,法律並未做明確規定。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標準, 那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並且,如果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還應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5樓:m團

答: 競業限制(競業禁止)是通過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利進行一定程度的制約來保護商業祕密的一種手段,制約的物件包括在職職工和離職職工。對在職職工而言,競業限制屬於默示的法律義務,對離職職工而言,則必須**於競業限制協議的設定,而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一般要以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為代價。

本文認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地方,也有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內容,有些時候還可以通過司法裁定解決。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概括: 1、在支付時間上法定。

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6條規定,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我們認為,這裡「並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已經對當事人約定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給予了強制界定。

2、支付標準和支付形式屬於約定內容。當事人可以約定的是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準和支付形式。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什麼是支付形式?支付時間屬於支付形式嗎?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屬於不同的概念。

這裡支付形式主要包括一次性支付還是分次支付,是現金支付還是票據支付等。 3、對支付標準無約定的,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裁量確定。對經濟補償金支付形式無約定的,支付形式為一次性支付。

《通知(二)》中規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看出,如果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以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來確定最終支付數額。這種情況下的支付形式則明確為一次性支付。

檢視原帖》求採納

6樓:北嶺有雁窮盡

討論競業限制條款一般需注意以下幾項(摘抄自網路):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約定「保密協議」,而沒有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以「保密協議」替代「競業限制條款」。「保密協議」有效,但是不發生競業限制的法律效力,勞動者不需要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但其中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該項約定無效,勞動者無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工資待遇中已經包含競業限制補償金。該項約定由於違反勞動合同法關於應在勞動關係終止後,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規定而無效。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中,有企業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的約定。但是在勞動關係終止後,用人單位不履行支付經濟補償的約定。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中。約定的經濟補償過低或者違約金過高。律師認為,不能單純的認為經濟補償過低或者違約金過高就會直接導致約定無效。

原則上該約定是有效的,如果當事人對此有異議,應當協議或者訴訟變更約定,而不是不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

6、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競業限制條款不生效。

競業限制未規定補償金,競業限制是否有效

7樓:南京追夢網路科技****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是企業保護其商業祕密和其他經營利益的必要措施,其目的是儘量避免勞動者用在職期間掌握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等損害企業的利益,維護企業正常的生存和發展。企業通過對勞動者在職期間和離職以後一段時間內的競業限制,保障企業巳取得的競爭條件,從而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

適用競業限制追究勞動者的違約責任,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是支付勞動者保密費或競業限制補償費。只約定競業限制而不支付相應經濟補償,對於在勞動合同關係中處於弱勢的勞動者來說無疑是顯失公平的。

二是限定競業限制的主體。競業限制協議一般應限制在有機會接觸到商業祕密的決策人員、高階研究和技術人員、銷售人員等範圍內。《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主體範圍規定為: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如果將競業限制擴大到全體員工,則不僅威脅到廣大無關員工的生存權,而且也會極大地損失企業因競業限制而過多支付員工的補償費用,造成兩敗俱傷。

三是競業限制的相關商業及技術祕密必須是企業採取了必要的保護措施,建立了相應的保護制度,不為一般員工或社會公眾所知悉的。未進行保護的或者與競業限制內容相關的技術祕密、商業祕密巳為公眾所知悉,或者巳不能為本單位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不具有實用性的,即不具有或喪失其祕密性,就不能成為競業限制的內容。

四是競業限制必須有合理的期限。競業限制期限的長短取決於特定企業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在社會上的競爭力、實用性、知曉度以及競業限制補償費用高低等因素,不同企業可做不同的約定,但法律必須規定一個上限,以維護勞動者的生存和發展權。為此,《勞動合同法》作出了競業限制最高不得超過兩年的規定,這是合情合理的。

凡競業限制條款不能滿足上述條件之一的,競業限制條款應自行終止。凡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構成違約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8樓:匿名使用者

各個公司的政策不同,所以規定是不一樣的

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在員工離職後,必須要支付競業費嗎?用最低是多少?最長多久可以滿足勞動法?

9樓:戚廣利

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在員工離職後,必須要支付競業費,否則協議無效,最低是多少沒有具體規定,最長不超過2年。

企業商業祕密的保護應當提前預防,同員工簽訂「競業禁止」的保密約定,即可要求員工在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在同類行業中任職。依據我國現有的有關規定,「競業禁止」時間不得超過三年。當然,在約定「競業禁止」的同時,企業要給員工一定的補償。

如果沒有補償只有競業禁止,此約定無效,員工可不受此約定限制。

競業補償的相關規定:

(一)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10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必須按月支付,最多2年,具體數額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在員工離職後,必須要支付競業費(如果不支付,員工離職後就不受競業禁止協議的約束)。至於支付的額度根據合同約定的支付,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最長時間根據法律規定為不超過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補償金包含獎金嗎

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標準以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最低不能低於該平均工資的30 無最高標準限制,個人認為應該以勞動者應得工資標準計算,所以應是未扣除稅費之前的,獎金應該也相應計算進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

五級工傷一次效能拿到多少補償金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三十三條 三十六條 六十二條 六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鑑定為五級傷殘的,享有以下待遇 1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規定標準的,從工傷保險 支付 2 由工傷保險 按照所在省市規定的標準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 3 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 按規定標準支付 4...

離職後一次性就業金髮放問題,工傷辭職後單位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的賠付有時間限制嗎?

那為什麼,我今天去社保局,說那個醫療補助金跟就就業補助金,都要離職才能拿 風霜刻 職工保險條例 有明文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再就業補助金,必須以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為前提。 冰哥哥 不辭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就不給,沒有這一說法,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