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問題,公司想辭退4年以上的老員工要如何處理

時間 2021-07-02 17:19:15

1樓:杜鵑鳴澗

1.公司要給予4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呢還是以4.5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兩種情況:一是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公司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或公司提出雙方協商解除時(具體參見法條),今年3月份前辭退的補償4個月,如果3月份(該員工08年3月進廠日後)再辭退時,應補償4.5個月;二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公司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公司違法解僱員工的,則應按第一條所述標準的2倍計算。

2.關於年休假計算。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去年應休未休的年假,按休息日加班即支付2倍工資即可,但員工同意今年補休的也可以現在安排。

今年的5天年休假,因勞動合同法未規定雙方勞動關係解除時應就可享受的年休假支付工資或在解除勞動關係之前要安排休完,故,在解除勞動關係時,年休假也隨之消失,不再享受。

3.裁員能不能去勞動局報批能按30幾個人來報批嘛?

裁員時的單位總人數應按單位的全部部門的人數計算,不能按個別部門報批。另,報批裁員時的單位員工人數應按在勞動局登記的人數,也只有經過勞動局登記的人數才會被確認。

4.如果以公司經營虧款的理由來裁人這樣就應該賠償就少一點吧。

經營存在嚴重困難是裁員的一個理由(但要提供經營資料支援),向勞動局備案裁員的,按員工工作時間長短,每工作滿一個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如果公司未達到裁員的實質條件或未按裁員的法律程式,裁員可能會被認定為非法解僱員工,後果是支付兩倍經濟補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在3月份辭退該員工,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為4年零一個月相對應的經濟補償的2倍,即9個月的工資。當然也可以通過協商解決,須員工對解除勞動合同及賠償金數額簽字認可。

參看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中明文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對於解除合同年度內年休假問題一般不再計算,經濟補償或賠償金已包含了此內容,當然也可以協商。

上報勞動管理部門的員工名冊應以實際人數備案,發生變化應及時更新。

依據勞動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可以不承擔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具體情況支付經濟補償或無需支付。

你所說經營虧損少支付或不支付的情況,必須能舉證屬於“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比如:前兩年贏利,今年虧損,雖然有困難並不是難以經營或已資不抵債“嚴重”情況的,不適用於上述規定。

3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免費的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可以要求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公司辭退十年以上的老員工怎麼賠償

4樓:華律網

一個員工在公司工作十年以上,應該就算是老員工了,而老員工簽訂的合同往往是長期的。但世界上有很多事情都是難以預料的,就算是工作十年以上的老員工也可能會被單位解聘。那麼,10年以上員工解聘賠償標準是什麼?

第一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第二如果是違法辭退,則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另外,以下情形下,用人單位也可以不賠償:第1.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第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樓:

無故辭退要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的哦,你看下面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就知道了。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6樓:

參見《勞動合同法

》可以得知,

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對於公司辭退十年以上的老員工的補償情況如下:

1、如果屬於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的情況,十年應當支付十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如果合同續存期間,裁員不合法,則應當支付你經濟補償金二倍標準的賠償金。十年也就是二十個月。

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7樓:匿名使用者

按理來說,如果真的服務十年以上的話,按照勞動法,就不能被辭退,如果真的辭退去看,那老員工員工要申請多少補償?

8樓:欽瓊華清妃

公司辭退你是因為你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公司規章制度,如果公司辭退你確實是有充分的理由的,那麼就不會有任何賠償。

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補償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9樓:匿名使用者

1、經濟補償按勞動

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3、如果單位違法辭退,需要按上面的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在公司做了四年半了,公司只給我休了十七天年假,不知道怎麼算的,我的活動2023年截止,公司現在想搬廠,不知道解除合同能不能拿雙倍的賠償

11樓:三簡

“單位無故辭退員工要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上述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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