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離職證明多久可以拿到,辭職後檔案可以在原單位保留多久

時間 2021-08-11 16:23:43

1樓:畢起桓清雅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具體規定,但是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你提前30天解除勞動合同程式合法,應屬於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出具證明。第89條也規定了不出具證明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通常情況下企業在您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就應當給您開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離職證明」

3樓:

社保卡和醫療卡在你就職期間,單位為你購買相關社保後就應該辦理並給你卡的。跟你離職索取沒有關係。離職證明在你獲批離職後,應該由原單位人力資源部出具離職證明,主要證明你與該單位沒有勞動合同關係,以便你跟今後新單位籤合同時證明。

辭職後檔案可以在原單位保留多久

4樓:墨汁諾

如果辭職,工作單位會要求你的檔案轉到戶口所在地的人社局或新的工作單位保管。

一、檔案隨戶口,一般是在戶口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局存檔。大學畢業生檔案的存檔流程是:

(一)二分。二分即畢業生是在畢業時沒有簽訂三方協議,由學校直接將畢業生檔案通過郵局以機要形式郵寄到畢業生戶口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局(師範畢業生的檔案實在戶口所在地教育局存檔);

(二)派遣。派遣即簽訂三方協議,由學校直接將畢業生檔案通過郵局以機要形式郵寄到三方協議簽約單位或者簽約單位指定的人才中心;

(三)專升本。專升本即參加學校升本考試且被錄取的畢業生,專科畢業生檔案由學校通過機要形式郵寄或畢業生本人提交到本科錄取學校。

二、有工作單位且現工作單位是否要求調檔。

(一)如果你現在工作單位是國企或者企事業單位,具有接收檔案人事權,憑現工作單位開具檔案調函到你檔案原存檔人社局辦理調檔手續轉入現工作單位。

(二)如果你的單位沒有接收檔案人事權,但你的單位在人才開戶,委託人才代管你單位的人事檔案,憑現人才開具檔案調函到你檔案原存檔人才辦理調檔手續轉入先工作單現。

(三)如現工作單位無接收檔案人事權或不要求檔案,檔案無須轉遞,儲存在原存檔機構或轉回戶口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局保管。

三、無工作單位即靈活就業。先到現存人才(戶口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局)開調檔函,憑調檔函到原檔案存檔機構辦理檔案轉遞手續,由原存檔人才通過機要郵寄的現存檔案人才(戶口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局)。

四、改派即辦理檔案轉遞手續。畢業兩年之內回學校辦理改派手續,兩年之外在人才辦理改派手續。辦理改派手續需要帶上報到證和畢業時簽約單位的離職證明,如新單位需要檔案需提交與新工作單位簽訂三方協議,無工作單位無效提交三方協議。

擴充套件資料:

2023年6月9日勞動部、國家檔案局印發 勞力字〔1992〕33號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職工檔案管理,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科學管理水平,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企業職工檔案是企業勞動、組織、人事等部門在招用、調配、培訓、考核、獎懲、選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關職工個人經歷、政治思想、業務技術水平、工作表現以及工作變動等情況的檔案材料。是歷史地、全面地考察職工的依據,是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企業職工檔案工作,在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巨集觀管理、組織協調下,由勞動主管部門領導與指導,實行分級管理,同時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四條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檔案、保密的法規和制度。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職工檔案由所在企業的勞動(組織人事)職能機構管理。實行檔案綜合管理的企業單位,檔案綜合管理部門應設專人管理職工檔案。

第六條 職工失蹤、逃亡、合理流動或出國不歸者,其檔案由原所在單位保管,也可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代為保管。

第七條 職工死亡後,其檔案由原管理部門儲存五年後,移交企業綜合檔案部門儲存。對國家和企業有特殊貢獻的英雄、模範人物死亡以後,其檔案由企業綜合檔案部門按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第八條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保管職工檔案;

(二)收集、鑑別和整理職工檔案材料;

(三)辦理職工檔案的查閱、借閱和轉遞手續;

(四)登記職工工作變動情況;

(五)為有關部門提供職工情況;

(六)做好職工檔案的安全、保密、保護工作;

(七)定期向企業檔案室(館)移交檔案。

(八)辦理其它有關事項。

第三章 檔案的內容

第九條 企業職工檔案的內容和分類:

(一)履歷材料;

(二)自傳材料;

(三)鑑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評定崗位技能和學歷材料(包括學歷、學位、學績、培訓結業成績表和評定技能的考績、審批等材料);

(五)政審材料;

(六)參加中國共產黨、共青團及民主黨派的材料;

(七)獎勵材料;

(八)處分材料;

(九)招用、勞動合同,調動、聘用、復員退伍、轉業、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出國、退休、退職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組織參考的材料。

第四章 檔案的收集、保管和銷燬

第十條 職工所在企業的勞動(組織人事)職能機構對職工進行考察、考核、培訓、獎懲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時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檔案的完整。

第十一條 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認真鑑別,保證材料的真實、文字清楚、手續齊備。材料須經組織審查蓋章或本人簽字的,應在蓋章、簽字後歸檔。

第十二條 企業職工檔案材料統一使用十六開規格辦公用紙,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紅色墨水及複寫紙書寫。

第十三條 按規定需要銷燬檔案材料時,必須經單位主管檔案工作的領導批准。

第十四條 檔案卷皮、目錄和檔案袋的樣式、規格實行統一的製作標準(見附件一)。

第十五條 嚴禁任何人私自儲存他人檔案或利用檔案材料營私舞弊。對違反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祕密法》的,要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職工檔案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盜等工作。

第五章 檔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七條 因工作需要查閱和借用檔案,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閱檔案應憑蓋有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公章的介紹信。

(二)查閱、使用企業職工檔案的單位,應派可靠人員到保管單位查閱室查閱。

(三)檔案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借出查閱。如必須借出查閱時,應事先提交報告,說明理由,經企業或企業受權的主管檔案工作的領導批准,嚴格履行登記手續,並按期歸還。

(四)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檔案。

(五)各單位應制定查閱檔案的制度。查閱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閱檔規定,嚴禁塗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查閱者不得洩露或擅自向外公佈檔案內容。

對違反者,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

(六)因工作需要從檔案中取證的,須請示單位主管檔案工作的領導批准後才能複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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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辭職到期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十五日之內為勞動者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通知書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

根據《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第15條:

「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

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離職證明可以在離職的時候進行索要。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離職證明的部分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的作用:

對於換過工作的人來說,離職證明應該並不陌生,從字面上就可以理解出,離職證明就是能夠證明職工已經自原單位離職,與原單位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

離職證明的證明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二是證明離職員工的離職是按照正常手續辦理的,其與原單位對此沒有糾紛;

三是證明離職員工已經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崗位;四是可以憑此證明轉移離職員工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五是可以證明離職員工在原單位的相關工作經驗,有利於相關職位的應聘。

目前,國家已經制定相關政策,讓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勞動者在全國範圍內流動。

這樣,一旦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可以隨勞動者轉移到新工作單位和新的地區,養老保險利益不受損失。

但是,離職員工要轉出人事關係或是續接社會保險等,離職證明是必不可少的證明材料,而且在再次求職時,離職證明也是許多單位在錄用新員工時要求其必須出具的證明。

我國《勞動法》中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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