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 未繳納保險進行仲裁如何取證

時間 2021-08-11 16:47:13

1樓:匿名使用者

1、未簽訂勞動合同與未繳納社保的主張,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因為該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如果用人單位不提供,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以主張雙倍工資;未繳納社保,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要求補繳社保;

3、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2樓:韓飛律師

1、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

3、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或營業執照影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立案後,**,然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4、如果請專業人士指點,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你去新單位工作!

5、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勞動合同法》第10、46、47、82條!

3樓:懶惰的太陽花

工資條就是你最好的證明,如果公司用工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需支付雙倍工資,

至於保險這,公司確實是有意規避,勞動法有明確規定,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公司讓勞動著自己繳納社保,本身就是一種錯誤決定

在仲裁時,社保這些,仲裁會讓公司舉證(舉證幫你繳納了社保)如果公司不能拿出證據,則公司需要幫您補繳。

4樓:

對於取證這塊很簡單,你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反映以後,提供單位工資條,如果沒有工資條,可以到銀行查詢收支記錄,這兩個都沒有的話,可以提供單位的地址,人員資訊已經平常的工作等有用資訊證明你在該單位工作過。

關於勞動合同,本來是一式兩份的,如果用人單位無法提供勞動合同,但你所提供的資訊能證明你在該單位勞動過的,哪用人單位就是屬於違法的。

其次是社保,社保局會有繳納記錄的,這個你放心好了。

5樓:小銀鼠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是法定責任,大部分情況下不辦理社會保險是單位違法,如果認定是單位的違法行為,單位就應當承擔補辦補繳或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

但是辦理社會保險也需要勞動者的配合,勞動者應當提交給單位能夠辦理就業登記的有關資料(比如失業證等),如果勞動者的就業失業登記資料不全也辦不了社會保險,因為一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社保部門不允許勞動者重複參保(只能續保),二來現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公民可以選擇參保方式(職工在職、自謀職業和靈活就業參保、居民或農民參保等等),所以也會出現勞動者並不願意在工作單位以職工身份參保的情況,所以綜合各種原因和情況才能判斷單位未給職工辦理社保是否屬於違法行為。

你單位雖然未給你辦理繳納社會保險,但卻給你支付了社會保險補貼,說明你單位並非惡意想侵佔你的社會保險費,而是主張由你自己先個人參保,待雙方關係較穩定時再轉由單位繳費。但與你溝通協商不夠,還是有違法嫌疑,你如果一定要追究也可以舉報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這也有利於該單位今後處理員工社保問題更規範些,防止萌發更惡性的勞動糾紛。

但是如果你單位使用你超過一年仍然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確實違法了,現在解除勞動關係無論是否你提出,單位都應該給你支付相當於1.5-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單位臨時工沒簽勞動合同,也沒買保險,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會怎麼解決?

6樓:四川成都沈輝律師

1、單位的臨時工也屬於勞動關係的範疇,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自建立勞動關係滿一個月的次日至第12個月的雙倍工資。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一方可以單方提出離職,並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每工作滿一年給付相當於一個工資的標準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一方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

4、勞動仲裁程式是一個準司法程式,其所作出的裁決是有法律效力的,裁決書生效後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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