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未滿但是合同簽了,現在無理由被裁員,有無補償

時間 2021-10-21 10:34:27

1樓:成子晉

新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新勞動法新增了處罰條款,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新勞動法第四十七條作了詳細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鑑於以上條款,你可以隨時離職,根本就不需要提前和單位申請離職,因為以上條款已經說明了,是單位違約在先的,即:從你入職之日起單位就應該給你繳納社會保險,而不是要在你試用期過後才給你繳納,還有,入職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那就從第二個月開始每個月按照雙倍工資給你,所以,你現在可以隨時離職,還可以向單位討要相關賠償,至少是多給一個月的工資,另外還有補繳保險,甚至,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導致你離職的,你的賠償也可以按照雙倍來索要,我支援你,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給這些愛賺漏洞的公司和黑心壓榨剩餘勞動力的公司一些警示。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不能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解除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勞動條件,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的期限。試用期間,勞動管轄出於不穩定狀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一)款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合同違法,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支付賠償金,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試用期沒有簽訂合同,三個月後無理由被辭退,該如何補償我。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社保公司和個人工程承擔。如果你讓他補繳社保,你自己得把自己的那部分補上!

公司多給你一個月的工資就算了。

雖然勞動法要求入職一個月簽訂勞動合同,不籤的所要雙倍工資,你要是去告的話估計這個錢你每個一年兩載拿不到。

現在做企業的也不容易,多拿一個月工資算了,別找了。

沒意思!!

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沒有與你籤合同.公司應該要賠你兩個月的工資.第一個月屬於試用期.補繳社保的錢從你的工資扣.

5樓:匿名使用者

按正常的,企業有企業應承擔的部分,個人部分的由自己承擔,從進入公司後的第二個月就應該繳納社保。

6樓:

該公司應該按照每月雙倍工資支付,社保應按照國家規定全額繳納,否則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7樓:勤勞的老克

用人單位屬於違法用工,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 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正式工工資補齊差額。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未過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金嗎?

8樓:墨汁諾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沒有經濟補償。

在試用期內,只有員工存在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過失性辭退的四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才可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適宜工作崗位,只有在你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可將你辭退,對於不符合錄用條件,由公司方負擔舉證責任:

(1)公司方有證據證明其已將錄用條件明確告知你;

(2)公司方根據錄用條件對你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是你未達到錄用條件;

(3)考核結果告知你,並通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就你所述情況,公司方屬無理解僱,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由於你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就按一年的標準發給你經濟補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支付條件

應支付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章(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範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清償順序中第一項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用人單位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勞動者是無辜的,其權益應該受到保護。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規定是增加的規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於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如《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後可以領取相當於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

儘管《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於2023年被廢止,但2023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仍可以領取工作之日起至2023年的生活補助費。

不應支付情形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9樓:反面時光

在試用期內,只有員工存在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過失性辭退的四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才可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你的單位以你「不符合公司要求」為由將你辭退,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辭退條件和程式的。不適宜工作崗位,只有在你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可將你辭退,對於不符合錄用條件,由公司方負擔舉證責任:

(1)公司方有證據證明其已將錄用條件明確告知你;

(2)公司方根據錄用條件對你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是你未達到錄用條件;

(3)考核結果告知你,並通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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