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緩刑的罪犯對以後找工作有影響嗎

時間 2021-12-30 01:24:24

1樓:

在緩刑期間找工作的社會權利不被剝奪,《刑法》有具體規定,包括了有嚴格的監控措施。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擴充套件資料:

《緩刑》的執行問題:

1、緩刑的執行流於形式,未能發揮緩刑考驗作用。

緩刑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由罪犯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協助執行。但據筆者調查,多數法院將緩刑執行通知書送到公安機關,即完成了緩刑的執行程式。公安機關在緩刑的執行中並未對罪犯進行監督考查工作。

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並不清楚自己有協助執行的義務,甚至對罪犯的判刑情況和需要考驗也不清楚,還認為罪犯被無罪釋放。

罪犯在判緩刑期間和無罪釋放享有相同的自由,失去應有的監督。一些緩刑犯在緩刑期間又犯新罪,而被撤銷緩刑,還有一些罪犯,在緩刑考驗期結束不久,又舊習上演,繼續犯罪。

2、未成年罪犯在緩刑執行期間,未對其適當幫教。

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因為犯罪對其進行懲罰不是主要目的,通過懲罰、感化、教育、挽救使其不再犯罪、改過自新,應作為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心。

那麼,對於一些年幼,犯罪手段簡單,主觀罪過不深的少年犯,適用緩刑後,應當多給予關懷、教育,使其在學校、家庭或工作崗位上接受考驗。

但實踐中,一些未成年罪犯在緩刑執行期間,並未受到特別的關懷、教育。他們有的在社會上受到歧視,有的受其他人拉攏繼續遊手好閒、為非作歹,學校、家庭未吸取教訓。

對其加強管教,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也未協助有關單位、人員制定幫教措施,未適時回訪,引導他們對未成年罪犯進行教育。未成年罪犯在緩刑期間的表現並不理想,其重新犯罪的因素未予以排除。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判緩刑對工作是有一定影響的。

3樓:職場導師譚老師

回答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在招人的時候是不能有就業歧視的,服刑人員只要不是特別嚴重的罪行,而且對社會不再有危險性,一般找工作是不會有什麼影響的,但具體要看用人單位以及各行各業的就業限制,比如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員是無法從事公職工作的。

4樓:

有影響,但這個影響不大,

如果你不是從事特殊的工作,單位不到你所在轄區公安機關調取相關資料的話,基本上沒有什麼影響

5樓:

有一定的影響,例如考取公務員(吃皇糧的),國家司法考試(一些大型資格考試)等。就要求未被判刑。在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人民團體組織什麼的地方,判刑後不能做領導職務。

正常經商,打工不受影響。

緩刑對找工作有影響嗎? 20

6樓:梅子不能吃

緩刑期間找工作的社會權利不被剝奪,但還是會有一定影響,如考取公務員,國家司法考試(一些大型資格考試)等,就要求未被判刑。在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判刑後不能做領導職務。

普通工作不會有影響。

《刑 法》對於緩刑的規定如下: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7樓:職場導師譚老師

回答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在招人的時候是不能有就業歧視的,服刑人員只要不是特別嚴重的罪行,而且對社會不再有危險性,一般找工作是不會有什麼影響的,但具體要看用人單位以及各行各業的就業限制,比如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員是無法從事公職工作的。

8樓:匿名使用者

95%的公司一般沒人管的,放心去工作吧。

一些國企和大公司最好不要去了,去了肯定會被當回來的。

比如移動聯通什麼的就不行。

祝你找個好工作

請問各位懂法律的朋友,被判緩刑後對找工作有影響嗎?/

9樓:

在緩刑期間找工作的社會權利不被剝奪,《刑法》有具體規定,包括了有嚴格的監控措施。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擴充套件資料:

《緩刑》的執行問題:

1、緩刑的執行流於形式,未能發揮緩刑考驗作用。

緩刑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由罪犯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協助執行。但據筆者調查,多數法院將緩刑執行通知書送到公安機關,即完成了緩刑的執行程式。公安機關在緩刑的執行中並未對罪犯進行監督考查工作。

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並不清楚自己有協助執行的義務,甚至對罪犯的判刑情況和需要考驗也不清楚,還認為罪犯被無罪釋放。

罪犯在判緩刑期間和無罪釋放享有相同的自由,失去應有的監督。一些緩刑犯在緩刑期間又犯新罪,而被撤銷緩刑,還有一些罪犯,在緩刑考驗期結束不久,又舊習上演,繼續犯罪。

2、未成年罪犯在緩刑執行期間,未對其適當幫教。

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因為犯罪對其進行懲罰不是主要目的,通過懲罰、感化、教育、挽救使其不再犯罪、改過自新,應作為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心。

那麼,對於一些年幼,犯罪手段簡單,主觀罪過不深的少年犯,適用緩刑後,應當多給予關懷、教育,使其在學校、家庭或工作崗位上接受考驗。

但實踐中,一些未成年罪犯在緩刑執行期間,並未受到特別的關懷、教育。他們有的在社會上受到歧視,有的受其他人拉攏繼續遊手好閒、為非作歹,學校、家庭未吸取教訓。

對其加強管教,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也未協助有關單位、人員制定幫教措施,未適時回訪,引導他們對未成年罪犯進行教育。未成年罪犯在緩刑期間的表現並不理想,其重新犯罪的因素未予以排除。

10樓:書南從恬

一般的工作在規定上是沒有影響的。如果以被判緩刑為理由拒絕屬於歧視。

但是肯定會受影響,只不過人家找別的理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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