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加班,公司只給時間補休,而不發加班費,是否合法

時間 2022-01-06 20:25:12

1樓:匿名使用者

加班費的官方計算方法

加班費的基數計算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0.92天。

補休還是付加班費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後,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

換句話說,雙休日加班後,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職工沒有選擇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平時晚上的加班和國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工資。國慶總共休息7天,但從目前國家的規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國定假日,其餘4天是把前後的雙休日調換來的。

所以1~3日的加班是國定節假日的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按300%計算),其它4天,是雙休日加班,由企業決定安排補休還是給加班費。

四種不能拒絕的加班

在一般情況下,加班是要得到勞動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規定以下四種情況的加班是必須的,不要徵求勞動者的意見。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

●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它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

2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日和法定假日加班補休違法。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標準150%支付工資報酬;用人單位法定假日安排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300%支付工資報酬;用人單位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3樓:十全華安

如果是普通的週六週日加班了,給你在週一至週五安排休息,不給不給加班費是合法的

4樓:幸運的

公司都是這麼幹的,你想做就只能忍,勞動法有個屁用

5樓:來自留雲亭深邃的梭子魚

不合法,你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6樓:匿名使用者

絕對的違法!

可以去查閱《勞動法》

公司法定假日要求加班,不發加班費,只給補休,合法嗎

7樓:買宕閭丘志文

合法,週日加班公司需要按照勞動法給予雙倍工資或雙倍休息,節假日加班要給予三倍工資或三倍休息,如果只是一比一的話,就是違反勞動法,如果你在意那份工作的話,偶爾也就算了。

公司法定節假日跟平時晚上加班從來不發加班費的,只給調休,是否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38條。

8樓:海星de魔力

易法通解答:

《勞動法》第44條對不同時段的加班工資做了明確的規定:(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才可安排調休,法定節假日公司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只能按平時3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而不能安排調休。建議你們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如還有疑問可以諮詢易法通。

9樓:只有神明知曉

我想知道樓主到底如何維權的啊?我也遇到了和你差不多的問題。

10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公司法定節假日跟平時晚上加班,只給調休從來不發加班費,違反的是《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2、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上述規定,即時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並有權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

3、要求公司支付被剋扣的法定節假日加班及平時延點工作的加班費。

11樓:一馨一毅

你好。《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發生時,屬於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眼中侵害,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你的情況完全符合,可以要求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用等30日。

另,你還可以要求你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即你在本單位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1年的,超過6個月按1年計算,不足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希望能幫到你~

12樓:匿名使用者

只是加班費沒發公司還給了調休法院不會支援你的。

別聽那些查了法條就說可以的傢伙,按照他們的法條公司晚發一天工資就要被員工告死了。法律不僅僅是條文。

13樓:義賢律師事務所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可見,補休優先於加班費

週末加班,不給加班費,只能補休.是否合法?如何能決絕該問題?求高手賜教,

14樓:匿名使用者

雙休日加班,是可以串休的,不能安排串休的,應當給付加班費。你們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勞動監察機關查證屬實後,會對公司給予行政處罰,並會責令公司給付職工加班費。

15樓:黃三兒

沒事的時候打份《勞動法》看看吧,加班成災,又不給加班費,到人社局的勞動監察大隊去舉報吧

16樓:律以止爭

可以要求加班工資,不支付可以拒絕加班

17樓:

《勞動法》中有規定,公休日加班的首先要安排補休,如果不能補休,應該支付不低於正常工資200%的加班工資。如果公司原因沒能安排你不休的話,應該支付加班費。我覺得你應該先找公司協調,如果你願意繼續在那裡工作的話肯定不願意和公司鬧僵,看看公司怎麼說,也許他就很痛快的給你了呢;如果他的回答讓你心灰意冷,你也不願意維護公司的面子了,可以在當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仲裁的時效是一年,是按照你感覺到你的權益受到侵害時開始算的,這個一般不會超過時效。

當然你要保留你的證據,比如你加班的證據,考勤打卡記錄,沒有支付加班費的證據,工資單等,你與公司進行協商的時候最好偷偷錄個音,雖然現在沒用,但是如果你不服仲裁的判罰,可以到法院繼續申訴,那時候錄音可以作為證據的。

加班不給加班費、但可以補休,是否合法?可不可以拒絕加班?

18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可以拒絕,休息日加班補休合法,工作日和法定休假日應支付加班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排除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徵得勞動者同意,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知會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員即可。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休息日安排加班的,應當首先按照同等時間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不低於工資200%支付工資報酬;工作日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不應補休,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9樓:陳金華

公司的行為合法。但是你可以拒絕加班。拒絕加班是不需要理由的。

20樓:林穰

不合法,可以拒絕加班

加班可以調休不給加班費合法嗎

21樓:zz木

如果是休息日加班,安排調休可以不給加班費。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後,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

換句話說,雙休日加班後,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職工沒有選擇權。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22樓:豫眼屏媒

加班調休可以不給加班費。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據此可知,如果單位安排補休,可不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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