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辭職報告上面寫了希望的離職日期。但是公司領導說讓他提前走,這該怎麼處理?算是辭退嗎

時間 2022-01-20 12:10:24

1樓:大餅是隻拉布拉多

不合法。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義務**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即「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勞動者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被附加了一個「30天」的提前通知義務。在這個義務的背後,還隱藏著一個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義務。

法律上,權利義務有對應關係。前面說的兩個義務分別對應兩個權利。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30天勞動合同的權利,以及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30天勞動合同以領取勞動報酬的權利。

這個權利義務的對應關係是法定的。

老闆要求勞動者立馬走人,實際上看上去是免去了勞動者繼續履行30天勞動合同的義務,但同時也意圖免卻支付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帶來的工資支付的義務。

義務的免除,需要雙方達成合意。

所以結論是,如果雙方可以就離職時間達成一致的,這屬於權利義務的重新分配,不違法。勞動者說我要今天就走,老闆說好的;或者,老闆說你今天就走吧,員工說好的。

如果雙方無法就離職時間達成一致,30天的履行合同義務以及工資支付義務就實打實的在那裡。

如果哪位老闆任性,直接在30天裡把員工開了,這屬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由於肯定不存在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四十條的適用情形,用人單位的行為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依法,勞動者可以主張雙倍經濟補償作為賠償了。

2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在辭職報告上面寫了希望的離職日期。但是公司領導說讓他提前走,這不是辭退,是正常情況。

員工只要提了離職報告,就要作好隨時走的準備,員工要提前一個月打離職報告,但是那是為老闆招人用的,老闆隨時可以讓員工提前離開。

既然員工心不在公司了,還不如讓他早一點走。

寫了離職報告後,領導沒有簽字,領導挽留我後,答應不走了,現在公司又讓做到月底走。公司需要賠償嘛? 5

3樓:慶帥考研老師

你已經寫了離職報告,現在公司讓你月底走的話,是沒有賠償。除非是公司領導把你辭退了,才有賠償。

關於提前辭職。

員工臨走還費盡心思找靠譜的理由,就是為給你留面子,不想說穿你的管理有多爛、他對你已失望透頂。仔細想想,真是人性本善。作為管理者,定要樂於反省。

的確,管理者與其埋怨離職員工不忠誠,不能與公司共進退,不如從自身找找原因。看看有沒有對不起員工的地方,有沒有經常傷員工的心,工資分配、發放是否合理等。分析自身原因後,找到改進的方法,避免以後犯同樣的錯誤。

有些管理者則不然,員工提出辭職以後,他就各種各樣的阻攔和抱怨,有時甚至阻撓員工正常的離職流程,針對平時我們遇到的此類問題,我想給各位職場朋友分享一下我的建議。

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這裡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 ,如果你在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三天後就可以離開單位 。當然這中間單位需要你做工作交接的話,你需要配合單位做好工作交接。如果單位三天後不同意你離職,或者扣除你試用期的工資,單位就涉嫌違法了,如果沒有其他正當理由,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提出投訴,也可以向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起訴。

第二種情況,你已經辦理了轉正手續 ,屬於是正式員工,當用人單位收到你提出的辭職通知後,用人單位通常會有以下幾種反應:

一、同意你辭職,可以在三十日之內離職。如果這種情況也是你想要的結果,你也希望不用做滿三十天就離職。建議你與單位簽署一份協議,約定好具體的離職日期,這樣對你來說更有保障。

二、同意你辭職,但必須做滿三十日後才能離職。如果你想提前離職,你可以向單位提出這一請求,如果被拒絕,強行離開,單位有權利在滿三十天後再履行離職手續義務。什麼是離職手續義務呢?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換句話說,如果你強行離職,單位可以延遲辦理離職手續。

單位有權利扣工資嗎?其實沒有,單位照樣必須發放你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但是,現實當中,一旦員工要求提前離職,而單位又沒有同意的話,單位會扣掉你的應發工資。很多員工最後離職後要和單位開啟官司也是因為這一點,不過,雖然單位沒有權利扣你的工資 ,如果由於你的提前離職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話,用人單位有權以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你索取賠償金,不過單位也要舉證來說明你提前離職給單位造成的損失狀況。建議你離職前如果工作沒有交接好,還是要按照單位的要求進行交接,因為作為職場人,要有職場人的職業素養和信譽。

三、同意你辭職 ,但要超過三十天以後才能離職。單位希望你三十天之後再離職,顯然與你的意向相左。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權利要求你繼續工作超過三十天。

但是如果你的工作特殊,確實在一個月之內無法完成工作交接,建議你繼續延長離職時間,待所有工作交接完畢後再離職。不過這個是根據你的意願來決定 ,單位是不能強制你繼續工作的。

四、不同意你辭職,《勞動合同法》賦予辭職員工的義務是,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向用人單位申請。因此,用人單位其實沒有權利拒絕你的辭退通知。不同意辭職的做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你只要能證明自己履行了通知義務,三十天後就可以合法離職。因此,遇見不同意離職的時候,並不用太擔心,自行三十天後離職即可。如果你是以辭職為由爭取一些個人利益,而不是真心想辭職的話,這時單位繼續挽留你,不同意你辭職 ,你也達到了目的,那麼恭喜你,證明你對公司還是有很大的價值的。

人生路很長,人生路當中很長時間都是在職場中度過的,要時常懷有感恩之心。感恩單位給你的機會,讓你成長 ,給你財富,但是如果你在職場當中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我們也要做到有法為伴。離職,提前30天告知,對公司是交代,對自己何嘗不也是一種交代。

4樓:職場導師卡龍

1、現在是個跳槽率走高的時代,離職也是我們很多人經歷過的或將來可能要經歷的!

2、離職這個詞語其實已經不再那麼敏感而不可談了,公司經常有人說不幹了,甚至打了辭職報告,但這有個前提,前提就是是否將辭職報告提交審批,一旦提交了,就不要考慮待著了,正所謂「開弓沒有回頭箭」,如果被挽留留下來,那麼你極有可能面臨永遠無法加薪或者升職,而且會被戴有色眼鏡對待,在需要裁員的時候,你絕對是首選!當然除非你個人能力超強,掌握著公司的核心價值!這個另當別論!

3、常言說「好馬不吃回頭草」,做了決定就一條路往前走,自己要為自己的選擇負責!

4、你這種狀態領導挽留只是言語上的,沒有書面性檔案,最重要的是離職報告籤沒簽字還不就是個流程問題,即使你已經超過一個月還在公司工作,只能證明公司照顧你找工作。

兄弟不要想賠償的事了,吃一塹長一智!開弓沒有回頭箭!

收拾心情,正裝出發,會有更好的工作等著你!

祝你前程似錦!

來自10年打工者的手碼建言,望採納!

如果還有職場問題可以關注私聊我。

5樓:鹿目動漫放映廳

你這種情況肯定是領導又變卦了,這樣你可能就會被順利辭掉而得不到賠償了哦!不如你現在就直接不去公司交接了,反正他們也不需要你了,或許你把事情搞得再大點可能會有轉機哦!!!

6樓:

你離職,公司挽留後,你沒走又繼續工作,然後公司又讓你做到月底走,這就說明是公司辭退你,公司必須賠償,有規定公司辭退員工,都得賠償。

7樓:何偉

就是有這樣的公司,明明掙的錢不多,留不住別人,但當你要辭職時,他卻說要挽留你。可是一旦你要留下了,他就開始防備你。等你再想去別的地方時候,對方單位也不要你了。

過時間了所以當你提出要走的時候就一定要走。

8樓:幸福的人生意義

您好,這個事情我有經歷,所以會更清楚地告訴您其中道理。

在勞動法中,主動辭職與被動開除的待遇確實不同……後者要比前者獲得更多的補償。也就是說如果您現在沒到不差錢的境界,那麼被公司開除的話,才能獲得所謂的賠償。

那麼最後的問題在於,那個離職報告在你手中還是領導手中?如果在領導手中,他自己補簽上字,也等於你自己的主動辭職了。如果在你自己手中,那麼就是你原來想辭職而現在不想離開公司了,而公司主動辭退你的話就當然要合法賠償。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就比較難說了,根據勞動法離職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需要批或者不批。既然你領導挽留你了可能人事並不清楚你們之間談話的結果,或者領導又變卦了你最好再溝通一下。

10樓:

你已經寫了離職報告,領導沒有簽字,領導挽留你你又留下來了,留下來要是沒有籤合同的話,公司讓你做到月底走肯定沒有賠償的,因為你已經提交離職報告了,他留你也是口頭留你而已

11樓:星成濟

如果是你自願離職的話公司肯定不會賠償了。如果你又重新續簽合同的話。公司讓你月底走,肯定是公司的原因,肯定會做出相應的賠償。具體的話還要和公司協商然後到當地的勞動部門諮詢一下。

12樓:僑亭

離職報告沒簽,說明合同依然生效,公司反覆無常,讓你月底走人,公司存在違約行為,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

辭職報告寫了。交給了領導。現在已經過了一個月。領導不讓走怎麼辦?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到時就可以走了,不需要任何人批准,如果不支付工資,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也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支付所欠工資。

14樓:想想就好

當時交辭工單的時候,就多找他幾次,找到他同意為止,而不是把辭工單一放就完事,現在時間都過去了,說什麼都沒用啦!

員工遞交了辭職報告,公司就可以馬上叫他走人嗎

15樓:索玲玲菅會

員工在遞交辭職報告之後是可以馬上安排員工離職的。

員工遞交辭職報告之後,單位應該在三十天之內安排員工離職,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立法原則是為了避免員工離職,而造成單位正常工作的影響。在員工遞交辭職申請之後,單位是可以在一個月內隨時安排員工離職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6樓:

公司可以馬上辦理離職手續解除勞動合同,但絕不是不辦手續直接走人。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要根據合同來定。但如果是批准了,要寫上離職時間,到時間就必須離開。

18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協商 一致的話,員工可以不用再去上班,但薪水要付到規定的時間。

比如提前一個月提,計劃10-30離職,公司同意該員9-30就走,該員10月份可以不再上班,但薪水需要一次性發到10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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