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沒有提出正式的離職日期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時間 2022-02-22 10:35:26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合同,應該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如果是違法解除合同,則應該按雙倍補償標準進行賠償賠償。

2樓:綠水青山

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樓:沙子璇

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肯定是不合法的,因為和你簽訂合同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雙方的簽字,認可。

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後,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利在30天內的任何時間解除勞動關係。 100

4樓:螞蟻掌上觀

不可以,員工提交了書面辭職報告後,如未在辭職報告中寫明準備離職的時間,視為其準備在30日後離職。

如果用人單位認為該員工有離職意向後再待下去可能會產生負面影響,其所負責的工作也不必持續30日才能交接完成,想讓員工立即走人的話,應當和員工進行協商並徵得其同意,這種情況應視為「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經雙方協商一致」的情形,用人單位應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費,但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告訴員工完成工作交接後可以提前離職,但不指定明確的離職時間,而是交由員工來選擇的話,則仍然應視為「勞動者一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樓:青島巨集鵬人事

你好,根據08年新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根據補充條款還有如下的規定:如果你是提出的個人辭職,那這一個月的交接時間其實是留給企業辦理交接手續的,在這一個月內的任意一天,如果企業認為已經交接完畢了,那就完全可以和你解除勞動關係,不必支付給你任何的賠償金。

同樣的道理,如果是公司提出的讓你離職,那你也有一個月的交接時間,如果公司不給你這一個月的時間,那你在領取賠償金的同時可以領取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的賠償。

祝你好運。

6樓:朱海國律師

法律規定了,員工辭職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公司,你這種情況公司可以隨時同意你離職申請,並辦理離職手續。

7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下合同解除權。由於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能造成相對人利益的損害。因而,對相對人的保護是十分重要的。

提前30天書面通知,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是出於對用人單位利益的保護。因此,30天未滿,勞動者不能擅自離職,而用人單位則可以隨時辦理解除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有權利。因為曾經有過這樣的事情,一個人因為工資低遞交了辭職信,然後領導給他提了工資哦。等過了段時間,又拿出他的辭職信,把他辭退,當然在法律判決中領導敗訴,因為,從遞交辭職信後,只有30天,用於公司招聘其他人接替你的工作,只有在30天內,領導可以憑你的辭職信讓你辭職

9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公司沒有,因為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有限制的。當然,如果雙方協商一致是可以。

另外要說明的是,你這咱種情況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且公司就是主張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你因此而產生糾紛要求相關權利保護的話恐怕也無太大必要,因為成本可能比較大。

10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額 這個就是看公司的情況了

員工辭職未提前30天提出。今天不幹了,明天就要走人。這樣合法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不合法。如果由此造成損失,用人發有權要求賠償。

12樓:匿名使用者

若用人單位不同意的情形下,是不合法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正式員工沒提前一個月離職,提前三天提出離職,勞動法規定會扣工資嗎?扣多少?急,謝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僅提出離職合法,未經用人單位同意離職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並不違法,屬於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同意或者拒絕,未經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離職的,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勞動者如果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30天的規定,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14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合同上市怎麼寫的,如果上面寫的要提前一個月的,你提三天就要算毀約,應該是要扣你一個月的工資!

1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提出不到一個月,用人方同意的話,不需要扣你錢的,如果用人方不同意的話,可以按照你違約。

16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屬於您違約,公司會扣工資的。

法律依據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17樓:祭虹絕

公司一般都會扣吧!我們這扣半個月的!!!

正式員工辭職需提前多久提出

18樓:

正式員工辭職需提前30天提出。您在6月20號提出辭職,7月8號沒有法律依據辭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辭職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一般員工辭職所擔負的義務就是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注意,此處所說的"通知"僅是單方面的告知,所以不必擔心領導會不批准之類的問題,而且與手續辦理與否也沒有任何關係。辦理退工手續是用人單位為離開企業的員工應盡的義務。

19樓:特特拉姆咯哦

需要提前30天。

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正式員工辭職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辭職才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樓:

根據具體情形確定。

若採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如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等)之情形,可以立即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上述兩種方式無法解決,則需提前三十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但需要儲存遞交的相關證據,可以採取郵寄遞交或者錄音錄影等方式儲存證據。

擴充套件資料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縱然你有千百個辭職的理由,寫一份正式而誠懇的辭職報告卻是十分必要的。事實上,你的離職本就是老闆應該反思的問題,所以他最想看到的就是你辭職的理由。

然而,你真的要告訴你的老闆:在這裡已經沒有我的個人發展空間了;這間單位的前途值得懷疑;老闆你常常拖欠我的薪水?

真話往往具有極強的殺傷力,這不但讓你的老闆不開心,有時還會給你自己造成不必要的傷害——當你的新加盟公司對你進行外調的時候,你的舊老闆會有很不好的評價傳遞給你的新單位。

為此,你完全可以更多的寫一些個性化的理由:「我要去進修」、「單位離家太遠,上下班不方便」、「最近家裡有事,時間上有點衝突」等等。另外,無論這間公司多麼的不堪,一定不要忘記感激他對你的培養以及同事給予的幫助,因為畢竟是單位給你提供了經驗積累的機會。

記住:在辭職報告尚未批准的這段時間內,你依然是這間單位的職工,你需要站好這最後一班崗。有許多人因為自己要走了,就開始放鬆對自己的要求,遲到早退,不認真做事。

這樣,都會給原單位留下不好的印象。因為這段敏感期你稍有不慎,可能會引起人議論你一貫懶散,不稱職。

同時,控制好自己的情緒,不要抱怨更不要炫耀。即使你內心很想一吐為快,出一出長期以來積壓的怨氣,但明智的做法是管住舌頭,必須明白:人一走茶即涼。

不論你如何能幹,人緣多好,人們也不可能完全站在你的角度理解你。相反,這些話如傳到當事人的耳朵裡,反會引起對方的怨恨。

另外,你需要儘量清楚地交接自己手中正在使用的公物,不要拿走公司的任何資料。甚至連名片夾也不要帶走,你只應拿走屬於你的私人用品和你本人的名片。

2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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