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用期罰款合理嗎,試用期企業有權利罰款麼?

時間 2022-02-22 10:35:24

1樓:緒韶漫海瑤

不合理,不可能由於一時的工作疏忽,就要員工負責損失.如果他試用期一個月才1千多元工資,造成比他工資還多的損失,怎麼賠償呢?

我認為因為工作疏忽而給公司造成損失,只可適當罰款,員工不必承擔責任.因為員工畢竟是為公司做事的,員工做事的最終責任是要公司來承擔的.相反從來沒有員工做好了事,公司會把他做出的哪份成績獎勵給員工?

這個道理是一樣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你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3樓:簡簡單單

試用期罰款是否合理,要看具體情況的,如果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4樓:今天wj心情不錯

壽險公司在你入職一個月內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就是違法的,沒簽勞動合同、沒有繳納社會保險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你可以就此到勞動部門投訴,維護自身權益。

另外對於你說的沒寫總結罰款事宜,這就得看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如果單位明文規定要這樣處罰,那就沒什麼不合法的。

祝你好運!

5樓:羅漢精解

這樣的工廠你還在幹什麼啊?試用期可以提前3天就辭工啊。朋友早點離開這個工廠吧。

試用期企業有權利罰款麼?

6樓:皮蛋粯子粥

沒有。你可以到勞動局投訴,要求單位廢除不合理的制度。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只有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實施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的機關,才能依法定程式和許可權,對違法者採取罰款等強制措施。而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不是行政執法機關,無權對職工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擴充套件資料: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人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7樓:監理師

你好:企業沒有權利給員工罰款;

公司的規章本身違法。你可以到勞動局投訴,要求單位廢除不合理的制度。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只有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實施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的機關,才能依法定程式和許可權,對違法者採取罰款等強制措施。而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不是行政執法機關,無權對職工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

1.企業規定對員工罰款無依據可查

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了對於違反規章制度的職工進行罰款的權利,但2023年1月15日出臺的***令第516號文明確廢止了改條例,並規定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代替。因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廢止後,企業行使處罰權的依據不復存在,如果企業仍將罰款作為對員工的懲處辦法,可能面臨相關條款被認定無效,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或者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等一系列風險。因此,無論是從管理的有效性、實用性與科學性的角度來看,還是從合法性來看,用人單位都應當摒棄「罰款」這類簡單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選用風險更小更利於促進用工和諧的管理模式。

2.對於涉及職工利益的內部規章制度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式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提出了嚴格的要求:「……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3.設立合法、有效、完善的制度進行規範。

企業針對這種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應制定有效、完善的制度進行規範:首先,針對考勤問題,可以在工資構成中設定全勤獎來進行有效管理:若員工當月滿勤的情況下則可享受全勤獎;若員工當月出現遲到、早退、曠工等相關情形時,用人單位可扣除員工當月的全部或部分全勤獎。

其次,針對員工遲到、早退、曠工的次數與時間設定不同程度的違紀處罰措施,並依法制定相關規章制度。若每人每月一次遲到?分鐘或者每月三次以內累計遲到?

分鐘者,給予書面警告等類似條款,直至可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並解除勞動合同。再次,對於違紀行為,還可以通過依法制定極具實際操作價值的績效考核制度進行管理。針對職工遲到、早退、曠工等各種小錯,在整體考核中規定一定權重,以考核結果來調整員工的晉升、工資、獎勵等。

8樓:健身**很簡單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只有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實施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的機關,才能依法定程式和許可權,對違法者採取罰款等強制措施。

而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不是行政執法機關,無權對職工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

2、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了對於違反規章制度的職工進行罰款的權利,但2023年1月15日出臺的***令第516號文明確廢止了改條例,並規定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代替。因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廢止後,企業行使處罰權的依據不復存在,如果企業仍將罰款作為對員工的懲處辦法,可能面臨相關條款被認定無效,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或者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等一系列風險。

9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沒有權利給員工罰款,去投訴,**這樣的企業,試用期還罰款,老闆太吝嗇,這樣的企業快倒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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