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崗位調動我不服從調動可以有賠償金嗎

時間 2022-02-09 15:30:30

1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調整崗位,是否有賠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

我來給你點評一下其他人員的回答,實在不忍心看到不懂法的人在這胡亂聒噪:

工作崗位調動,需企業與員工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如果你本人不同意,企業是無權強制執行的。【這句話總體是對的,說得有一定道理。但是得看勞動合同對於「工作內容」是如何約定的,如果已經約定明確,適用此話。

如果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你能說單位隨便調整你崗位?】

如果因此你個人提出辭職,那是沒有任何賠償的【自己主動提出辭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關鍵看你辭職的原因是什麼。如果是未繳納社保、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資等,有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和賠償是兩回事情。

只有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才叫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公司開除你,需要支付n(工作年限)+1的賠償金【狗屁不通:所謂的「n+1」只有符合以下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其餘面談。「n+1」在你的身上無法律依據。

】,建議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尋求援助。【找他們是對的,但不是援助,是申請仲裁,免費的】

點評完畢,回到正題:

1、領導讓我走人:可以啊,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我走人。前提是你的崗位在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得很清楚,單位調整你崗位,單方面變更合同,你不同意,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拿賠償金:可以。《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拿多少賠償金?2008.1.

1勞動合同法才實施。法不既往。08.

1.1-至今6年,換算成經濟補償金是半年,再換算成賠償金就是1年工資。

3樓:王維亞律師

回答你好

提問你好

回答你是第一次調動嗎

提問是的

因路途遠,不去

回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調整崗位,是否有賠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一定要維護自己的權益

提問還有說你要是不去和話,那按照陪你一個月工資在幫你交一個月社保就結束

我也覺得不合理

回答所以去投訴

勞動局進行投訴

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提問好的謝謝

回答祝你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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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不服從工作崗位調整主張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

勞動者因為不服從工作調動被解除勞動合同,能否主張賠償金,不能一概而論。勞動者不服從工作調動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沒有賠償金,反之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兩個月本人工資賠償金。

勞動者不服從工作調動是否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首先看用人單位調整崗位是否合法。一般情況下,因工作內容屬於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勞動合同對崗位有約定,用人單位調整崗位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應當與勞動者進行協商,達成一直,並進行勞動合同變更。但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調整崗位:

一、調整的崗位在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範圍內;

二、調整的崗位雖然不在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內,但合同約定了用人單位可以進行此類調整;

三、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四、當地有關部門規定用人單位的調整方式符合用工自主權的。

用人單位合法調整崗位,勞動者應當服從,勞動者不服從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經過批評教育不改正,且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有規定的,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22.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二)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5樓:劇紫雲

我們是華為公司,終端零售導購,我實屬筆記本導購,但是公司已調崗為由,調離本崗位,去手機賣場,但是還是已筆記本計入考核,是不是這種單方面調崗屬於不合法的,可以不服從嗎

不服從崗位調動,被辭職,能得到賠償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了工作崗位,合同中也沒有寫明要服從崗位調動,後單位要給你調動崗位,應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此種變更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用人單位單方以勞動者不服從崗位調動而辭退勞動者的,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未約定具體崗位,或者約定了勞動者應服從單位崗位調動的,用人單位行使用工自主權,根據自身需要對勞動者的崗位、工作內容進行必要的、合理的調整,這是法律允許的,勞動者此時拒絕調動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7樓:王維亞律師

回答你好

提問你好

回答你是第一次調動嗎

提問是的

因路途遠,不去

回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調整崗位,是否有賠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一定要維護自己的權益

提問還有說你要是不去和話,那按照陪你一個月工資在幫你交一個月社保就結束

我也覺得不合理

回答所以去投訴

勞動局進行投訴

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提問好的謝謝

回答祝你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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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在 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工作崗位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要進行崗位調整,屬於對勞動合同的變更,合同變更當然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是說你必須同意才可以進行崗位調動。當然,這個也要看你的勞動合同約定內容,如果當時的勞動合同上約定了一些大的崗位,現在只是在合同約定的崗位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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