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對辭退了了的辭職辭退隊不對

時間 2022-03-20 16:20:19

1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辭退對以後的影響不大。

辭退是指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是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另外,辭退一詞是民間說法,在我國勞動法裡,並沒有辭退這個概念,其含義與勞動法裡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概念相當。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的,如果是基層勞動者,一般也沒什麼影響,如果是中高階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可能會有一些影響,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在聘用重要崗位人員時,都不太願意用被原單位辭退的人員。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只要不是什麼特殊工作,辭退對以後的影響的不大,現在很少有公司做背景調查.

3樓:大灰狼

要是辭退就在個人檔案上有了一個汙點,對以後考公務員和再就業都會產生負面影響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入了檔案就不好了。

總體還是有一定影響。

5樓:杞夢易

只要不是什麼特殊行業就行。

求辭職與辭退的區別和對今後的影響

6樓:

問題一:辭職與辭退的區別

1、含義有區別。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

2、行為的發生主體不一樣。

辭職是勞動者提出的,屬於勞動者的主觀行動。

辭退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的,屬於勞動者的被動行為。

3、行為發生的原因有區別。

辭職是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或職工根據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辭退是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或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解除與職工勞動關係的一種措施。

4、行為發生的程度不一樣。

辭職是中性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協商一致的結果。

辭退是用人單位強制與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一種行為。

問題2:辭職與辭退對今後的影響

辭職對於今後再找工作基本沒有影響,很有可能還有助力,但也不能跳槽太多。

辭退對於今後會有很大影響,在行政事業單位中若被辭退,5年沒不能再考公務員。

擴充套件資料:

辭職步驟:

1、寫辭職信

這是最基本的一步,辭職信和應聘信一樣,都應有一定的格式,而一封合格的辭職信一般必須包括以下內容:離職原因、離職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謝的禮貌用語。

2、和主管詳談

這是離職過程中最重要的一步,在和主管詳談之前,必須準備好離職的充分理由。用得體的語言,想方設法表明你的立場,並堅持自己的初衷。切忌不辭而別,那是極其不負責任的行為,會造成非常不良的影響。

3、交接工作

在和主管談妥了具體離職意向並徵得同意之後,就應該開始著手交接工作。在公司還沒找到合適的接替者的時候,你應該一如既往地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站好最後一班崗。

4、人事手續

決定離職之後,會有一系列人事手續要辦,一般來說是由原單位開出退工單,並將你的檔案轉出。另外還有你的養老關係和房屋公積金等等也需要一併轉移。

5、開離職證明

按正常途徑來,走的時候要開離職證明,有些公司招聘的時候要看你的離職證明的。

6、學會學習

在辭職前,做好業務知識管理。將每項業務的程式與必要技能,都用文字記錄下來,儲存在檔案或電腦裡,這樣離職時才可以移轉出去。任何業務或經驗,若不能夠加以整理、記錄,很難轉化成個人財富。

7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辭職是屬於員工本人向單位申請離職,屬於員工提出的,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的合法行為。而辭退是屬於單位根據員工的各種不同行為或者單位自身原因,由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

員工本人辭職是不能享受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而單位辭退員工是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可能是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

一般單位在招收新員工時,是需要員工出示離職證明。而離職證明是原單位開具的,主要體現員工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以及時間等,而是對於新單位錄用提供一個參考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8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一樣啦....

你們籤協議拉嗎??按照協議履行,要維護自己的權益..

辭職和辭退都是解除職工和單位之間行政隸屬關係的行為,都是行為主動方的一項法定權力。都必須考慮對方的正當權益,都要經過法定程式才能生效,都是一種中性行為,沒有懲處對方含義,在行為生效後一些事務的處理也有許多相似或相同之處。通過辭職或辭退來解除職工和單位之間的行政隸屬關係,事關行為主動方依據國家政策法規行使自己的法定權力,保護自身權益和遵重對方的權益。

因此,認識並正確理解辭職和辭退的差異,是有必要的。 1. 辭職和辭退行為主體不同。

辭職的行為主體只能是職工個人,辭退的行為主體只能是單位。因此,不管是什麼原因導致職工與單位之間行政隸屬關係的解除,只要不是職工主動,就不能構成辭職;不是單位主動,就不能構成辭退。在通過法定程式來解除職工與單位之間的行政隸屬關係時考慮到實際事由是必要的。

然而,通過哪一種解除職工和單位之間的行政隸屬關係,第一前提條件就是職工和單位誰是行為主體。 2. 辭職和辭退和政策支援和政策約束不同。

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在賦於(或承認)職工和單位以辭職和辭退的權力這些規定對辭職辭退的作用概括為政策支援和\政策約束兩類。所謂政策支援,指的是有關的政策法規對辭職辭退行為的成立給以支援;政策約束指的是有關的政策法規使辭職辭退行為不能成立或對其在立附加條件。比較起來看,辭退的政策支援和政策約束都十分明確,並且辭職的政策支援比辭退的政策支援大得多,辭職的政策約束比辭退的政策約束小得多。

也就是說,辭職成立的事由是很廣泛的,辭退成立的事由則是相當有限的。 3. 辭職和辭退成立的事由在性質上不同。

辭職和辭退雖然都是中性行為,沒有懲處方的含義,但辭職和辭退能夠成立所依據的事由在性質上有明顯的不同。以目前的政策法規來看,辭退成立的法定事由,絕大部分是屬於職工本人有程度不同的違紀行為。辭職卻不是這樣。

所以,人們、社會和單位以辭職人員和辭退人員的看法是不一樣的,往往認為被辭退是不光彩的。 4. 辭職和辭退的程式不同。

辭職首先要由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而辭退單位無需向任何人提出申請。根據現行檔案中對相關程式的規定,如果單位及有關機構有意拖延,因職工辭職而發生爭議的時間,最長可距職工最初提出辭職申請六個月之久。而因辭退發生爭議的時間,最長也只能是在單位向被辭退職工簽發"辭退證明書"後15日之內。

實際情況中,有極少數單位或辦事人員就是利用這種程式上的不同來達到不正當的目的,阻撓職工的合理辭職。 5. 辭退和辭職涉及的經濟償付不同。

做為被辭退者一定時間內的生活保障和其在本單位工作的補償,單位需按有關政策的規定向被辭退職工支付法定數額的辭退費。而辭職職工不需向單位償付任何費用(培訓費除外)。在培訓費方面,辭職人員需按規定向單位償付自已使用過的培訓費,對於辭退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還可以看出,辭職辭退時,在照顧單位和職工個人兩方的正當權益方面,國家政策是向個人傾斜的。這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市場經濟體制轉軌時期是必要的。

9樓:小小幸運草

樓上說的都是對的。

但有一點,現在很多企業在招聘的時候,很關注應聘者以前的工作經歷和工作狀況,並且會作相應的背景調查。

如果是被原單位辭退的,確實會影響錄用結果;但如果你主動辭職的話呢,又會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還是自己權衡一下利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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