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如何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被收購後 新公司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以前的工齡怎麼辦?

時間 2022-03-23 21:53:13

1樓:合同糾紛律師謝平

簽訂勞動合同,要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原用人單位在合併後均不再存在,為了保護原用人單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一個新的用人單位承繼了原用人單位所有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原用人單位對其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訊號被當作小訊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裝置,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範圍和能夠達到的範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

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樓:呼南煙

1、可以簽署變更用人單位協議,只是合同主體的變更,工作照舊,不存在經濟補償一說;如果因此而解除勞動合同,則不給經濟補償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2、工齡連續計算。

3、正常工作,遇問題多多諮詢。

4、買斷工齡是原來國有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說法,類似於現在勞動合同法解除合同後的經濟補償。

另,注意千萬不要主動提出辭職;公司為了工作需要是可以進行調崗的,也可以工資進行調整。

3樓:蒼洱白子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合併,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公司被收購後 新公司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以前的工齡怎麼辦?

4樓:墨汁諾

一、張先生以前在a公司的5年工齡不受影響,與在新公司b公司的工齡連續計算。公司併購後,原公司的權利義務關係由併購後新設的公司承擔。由於公司合併涉及到公司股東、債權人以及勞動者等多方面的利益,因此應當對公司合併後的事務有所安排。

二、例如新設合併,應當對董事會如何設定,股權如何分配,原有勞動人員如何安置等等有所安排。工齡是無法否認的,張先生在公司工作了5年,有相關的社保繳費記錄,這就是工齡的證明,新公司不存在也不可能否認這個事實。

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a公司被b公司收購,屬於投資人變更,原合同繼續有效,繼續履行。

b公司現在要求重新簽訂合同,應當視作合同變更,需要雙方協商一致。

擴充套件資料:

一、《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原則:

1、合法原則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2、協商一致原則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3、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於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4、等價有償原則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係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並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二、用人單位

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個體、合夥制非法人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特殊型別經濟組織,如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等等。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a公司被b公司收購,屬於投資人變更,原合同繼續有效,繼續履行。

b公司現在要求重新簽訂合同,應當視作合同變更,需要雙方協商一致。

6樓:北郊一號

首先可以向a公司原來領導反映這個情況。看有什麼合理地解決辦法。

畢竟張先生還要在b公司上班,直接就勞務仲裁會影響以後自己在b公司的發展

但是如果合同得不到解決也應該拿起法律**捍衛自己合法權益。因為不尊重員工權益的公司也不值得去繼續發展

7樓:北京姜德福律師

公司收購分兩種情況,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如果是股權。關鍵是收購後原公司是否滅失,如果不滅失的話,那麼原勞動合同是繼續很有效的。不需要重新簽訂。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交保險的話,工齡照算

企業合併重組勞動合同是否要重籤?

9樓:皮蛋粯子粥

可以重籤勞動合同,不重新簽訂也不影響合同的履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10樓:aoi測試

帶著疑問,許多員工的改簽合同工作受阻,他們認為兼併重組是企業行為,非勞動者行為,其勞動關係的變更是由企業方造成的,勞動者所面對的企業股權發生變化,企業名稱的改變,意味著企業的主體發生變化,將來管理髮生變化,為此給職工利益造成損害怎麼辦?請問,這些員工不同意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解答】企業兼併,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因此,關於對被兼併方企業員工的安置,原則上由兼併方企業接收,在確定資產轉讓**時必須考慮這一因素。國家要求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配套實施,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被兼併方企業員工的原勞動合同主要內容不變,就能夠基本上保證員工利益不受侵犯。所以,貴公司應加強宣傳,取得他們的理解。

說明若不重籤,社保將無法辦理。

在重新籤合同時,將原合同轉為新合同,基本上除變更主體名稱之外,其他約定都不改變的情況下,原企業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企業與員工解除合同,除嚴重違紀之外,則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11樓:乾秀花檀戌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諮詢,他們的回答最具法律效力。

公司合併如何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12樓:樸丹樊鳥

1、可以簽署變更用人單位協議,只是合同主體的變更,工作照舊,不存在經濟補償一說;如果因此而解除勞動合同,則不給經濟補償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2、工齡連續計算。

3、正常工作,遇問題多多諮詢。

4、買斷工齡是原來國有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說法,類似於現在勞動合同法解除合同後的經濟補償。

另,注意千萬不要主動提出辭職;公司為了工作需要是可以進行調崗的,也可以工資進行調整。

公司合併後,職工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嗎

13樓:勤勞的老克

不需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用人單位合併後,單位員工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14樓:阿元

公司合併後,職工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公司換新老闆,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我該怎麼辦?

15樓:本月桃

公司換新老闆要重新籤合同嗎? 濟南人社:不需要

「公司老闆換人了,就得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嗎?」近日,市民孫先生向本報溫暖人社政策直通車諮詢。對此,濟南市人社局提醒,用人單位更換法定代表人,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據孫先生反映,他是一家公司的財務負責人,最近公司新換了老闆,一上任就宣佈廢止原來的勞動合同,公司所有員工必須重新競爭上崗。「要是競爭上了,就可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要是競爭不上的,就會被辭退,並且沒有任何補償。」孫先生懷疑,「新老闆其實是想借競爭上崗之機,把辦公室、財務科和勞資科等關鍵部門的負責人換成『自己人』。

」那麼,公司換了老闆,員工們是否真的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呢?

濟南市人社局有關人士解釋,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同時,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據此,新老闆無權廢止原來的勞動合同,除非他與員工協商一致,用書面形式變更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相關人士解釋。

「有的用人單位變更名稱後,覺得如果還用原來的勞動合同,有點名不正言不順,其實這種心理是完全沒有必要的。」上述工作人員解釋,另外,還有的用人單位是想借變更名稱之機,要求勞動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把勞動者的「工齡清零」,藉以規避對勞動者應該承擔的責任。這種做法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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