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新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怎麼規定的,勞動者是否要提前30開通知單位

時間 2022-05-12 07:40:11

1樓:西安王小虎律師

試用期內你提前3日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後,你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來自留雲亭深邃的梭子魚

建議您閱讀馬上就要生效的勞動合同法。

3樓:

1、新法環境下,提前30天通知仍然是試用期過後的員工需要履行的義務。對於處於試用期的員工,需要提前3天提出辭職申請。

2、如果不提前通知就離職,公司有權要求你賠償因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招聘費、培訓費,及其它直接經濟損失(需要證明),此外公司還可以依照規章制度對你進行處罰,但處罰不可以超過新資的20%。

4樓:張嘉容

員工可以行使勞動合同的解除權,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你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這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至於違約金,一般情況下是不支援的,如上海對勞動合同違約金規定就是,在公司沒有給員工提供培訓或者其他方面的學習的,合同中的違約金的約定是無效的。

至於公司沒有按照規定按時發放工資的,這是違法的。你可以根據勞動法相關之規定,隨時可以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你的工資和工資的25%的經濟補償。

你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情形的,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嗎?

5樓:揚州老金

根據《勞動法》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約定情形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單方面就能解除合同,不用提前。。。

7樓:廣東佛山李律師

我已經查閱過相關資料。得出以下結論:

這是勞動者的特別解除權,是指如果出現了法定的事由(即以上6種情況),勞動者無須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由於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往往會給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帶來很大的影響,因此,在保護勞動者與企業合法利益基礎上,對此類情形做了具體的規定,即只限於用人單位有過錯行為的情況下允許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

詳細可以參考《新《勞動合同法》實用解釋》。

,根據新勞動合同法,勞動者需要提前30天申請離職,30天后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如果想預告解除,必須按照法律程式來,急不得,如果你沒有提前三十天,且是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那麼一旦給你的單位造成損失,你是要負賠償損失的責任的。

有人說是違約責任是錯誤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這裡的22、23條分別是指與用人單位約定了服務期、保守商業祕密和智慧財產權祕密的事項。除了這幾件事,其他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而你如果不遵守提前30天和書面通知這兩個要件,則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你要是想快點解除還有一個辦法,就是與單位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9樓:楊洋律師

這是你的法定解除權,就是說,你只要這樣做了,就不算你違約

10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通知單位,給單位一個準備期

用人單位單方提前30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1樓:簡簡單單

就算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提出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啊,這個提前隻影響一個月工資問題,不影響補償金的問題。

縱橫法律網 周雪峰律師

13樓:

需要根據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原因才能判斷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一概而論

14樓:廣州李立銀律師

需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通知方可解除合同,單位不行。

1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單位確有困難需要裁減員工度過困難的話,可以提前30天告知員工要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特殊人員除外,生活比較困難的,因公受傷致殘的,孕婦及在哺乳期的婦女不得與其解除勞動關係,若解除的話則需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僅供產考!

1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提前30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仍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縱橫法律網 陳海峰律師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該怎麼補償

17樓:du知道君

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勞動在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同時,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如果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新勞動法規定:合同期內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辭職?

18樓:首都王律師

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兩種情況下,勞動者辭職的,要支付違約金:第一,用人單位提供了專項培訓服務。第二,勞動合同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

如果沒有上述兩種情況,用人單位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

19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會不會繳納違約金?取決於合同是否有這種約定.

20樓:恆達名錶服務中心

除非是雙方簽訂了服務期的協議的,那麼其他非用人單位的過失解除合同的,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的,那麼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在三十天後辦理勞動合同的解除手續,勞動合同就解除了,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也不的通過勞動合同的約定排除勞動者這一權利。

浙江東辰律師事務所01號諮詢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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