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有規定,員工違反後,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時間 2023-03-17 19:35:11

1樓:華律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個解除指的就是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理解這一條款我們還應注意三點。

第一點:用人單位制定了規章制度,且該規章制度是合法的,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式合法。內容合法,指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程式合法主要指,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經過了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制度制定好以後,用人單位將規章制度進行了公示,或者告知了勞動者。第二點:

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屬於情節嚴重,規章制度的規定,這種情形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第三點:何為情節嚴重,法律沒有規定,這就要求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有相應的具體界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2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用人單位發放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並有你在入職後自己簽收的,其中內容中具有規定為「嚴重違紀」的行為條款的,員工違反的屬於「嚴重違紀」後,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生效時間】 2008-01-01)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合同,且無需支付補償金。這個規章制度應該是經過明示的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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