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能申請賠償嗎

時間 2021-08-30 11:24:13

1樓:詩若谷督辛

如果真的是員工違反規章制度,那麼公司以這個原因解除合同,公司無需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2樓:柔桂花扶庚

如果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單位因此與其解除合同,單位不賠償,否則單位應該賠償。

3樓:泰全五溪

一般是不可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4樓:定耕順段寅

在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樓:仲潔曲辰

公司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賠償。

參照法律:《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樓:姚振梅冠黛

勞動者違反公司規定製定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單位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我是否得不到補償?

7樓:北京韋亮律師

既然已經接到了不再續簽的通知,用人單位也就不能再以其他理由進行處理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不用擔憂

8樓:以法為教

你的擔心是多餘的,如果只是按照你說的上班空餘時間上網並不能達到「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標準,是否嚴重不是單位說嚴重就是嚴重。

9樓:匿名使用者

得不到賠償,但單位要舉證證明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

有關於勞動合同法 多次遲到算不算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

10樓:樂觀小山

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如果員工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情形的,公司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具體內容包括了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等情況。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要求:

內容合法、合理: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將不產生法律效力,對勞動者無約束力。如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勞動合同期內不許結婚或生育、員工在試用期內不得享有法定年休假等違法條款均無效。

此外,用人單位應對「嚴重違紀」行為進行客觀化、標準化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於「嚴重」並未作具體界定和解釋,在糾紛處理和解決中存在不確定性。

鑑於此,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在規章制度中儘量明確何種違紀行為屬於「嚴重違紀」,進而用人單位可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請用人單位垂注的是,實踐中,有很多員工是大錯不犯、小錯不斷,導致用人單位束手無策,無法以「嚴重違紀」予以處理。

針對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可在規章制度中將違紀行為進行階梯類的劃分,比如將違紀行為根據嚴重程度分為一般違紀、較嚴重違紀和嚴重違紀,繼而規定幾次一般違紀屬於較嚴重違紀,幾次較嚴重違紀屬於嚴重違紀,從而當員工的行為經積累達到嚴重違紀的程度時,便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對「嚴重」程度的界定應當具有合理性。例如用人單位僱用勞動者的目的是希望利用勞動者的勞動,為自己創造價值,若員工連續曠工或者給用人單位帶來經濟損失,將使用人單位追求價值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該情形即可認為符合「嚴重」程度。此外,在違紀程度的界定上儘量使用客觀的數字說明、描述相應的行為。

如不要使用「經常遲到早退」,而應使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遲到或早退累計達三次」;不要使用「凡給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行為」、而應使用「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達5000元以上者」等表述。如若勞動者的違規行為明顯較輕,並未達到一般意義上的「嚴重」程度,即使規章制度有明確規定,該規定也因不具有合理性和對勞動者不公平而無效。

11樓:韓飛律師

一、勞動合同法多次遲到,如果公司規章制度中沒有將多次遲到列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範圍內,那麼你的多次遲到就不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無權以多次遲到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單方面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的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需向你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合同法多次遲到,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中規定了多次遲到算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可以將其辭退,並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但是該公司的規章制度必須是1,經過民主程式制度;2,員工簽字確認;3,規章制度經過公示等。

12樓:

處罰不當。

遲到屬於一般違反公司公司制度,公司應當建立漸進式處罰,比如第一次遲到口頭警告,第二次遲到書面警告,第三次遲到嚴重警告,第四次遲到開除。

13樓:李文海律師

公司規章制度的合法性,有二個方面,其一制定程符合法律的規定,並且要對勞動者進行合法的公示,比如要通過職代會表決通過,其二內容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的話,是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的。

14樓:

既然合同中有關於遲到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約定,那麼公司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提前30天通知,否則的話,須支付相應的賠償金,仲裁可以繼續.

15樓:向日葵的吶喊

按照你的敘述,既然公司規章制度中沒有將多次遲到列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範圍內,那麼你的多次遲到就不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無權以多次遲到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單方面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的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需向你支付賠償金。你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給你賠償金。

賠償金金額=2*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按照你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e-lawyer律師為您解答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嗎

16樓:仝雅詩

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上述6種情形不在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內。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一、發生以下情形之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重整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造成勞動合同終止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7樓:微風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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