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後,是否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

時間 2021-08-30 11:24:13

1樓:法律實務研究

1、可以要求補繳社保。與誰提出沒有關係。

2、申請時間,應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六十日年內提出。

法律規定較多,暫摘下列幾條以供參考。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的司法解釋二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一)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三)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社會保險法實施的若干意見

第二十七條 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在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雙方的勞動關係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明相關事實後繼續處理。

2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之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各項保險,用人單位未交保險的,勞動者可要求單位支付不籤合同雙倍工資!

3.有什麼不明白的,可撥打12333諮詢一下你們當地勞動部門!

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請問補繳有沒有時效?

3樓:月亮愛你

要求單位補來繳社保不存在源時效限制。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資料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4樓:找

法院會立案的復,但依然存在時效制問題.

走程式已經沒意義bai了du,還是跟單位談談,讓他zhi選擇是調解還就dao去社保中心舉報。

這要看你現在是否還在公司上班來區別對待的1、在的話沒過時效你勝訴概率很大2、不在的話因為超過時效可能被駁回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在瞎說,單位都是不願給補交的,我2023年進廠直到2023年公司才給交的社保,現在想補交,公司不願意,到勞動仲裁和動監察大隊都 說過了時效期。不懂的就不要亂說。不要害人家。

離職職工是否可以要求企業補繳社會保險

6樓:匿名使用者

要求補繳是你的合法權利,你可以提出你的要求,要求無果,你就到單位所在地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讓單位補繳社保的個人主張。

7樓:謝炳城

員工與單位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單位沒有給員工繳交社保的,員工可以要求單位補繳。在職員工可以與單位協商,離職員工需在離職後一年內與單位協商,要求補繳,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屬地勞動監察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單位補繳社保。

關於員工社保補繳的年限,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進行補繳年限界定和規則制定。企業資深人力資源經理謝炳城認為,員工請求單位補繳社保的,從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單位沒有為其繳納社保費之日起最長不能超過兩年。

理論依據:

1、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發放員工工資的書面記錄可以只儲存兩年以上備查。也就是說,超過兩年的工資記錄,用人單位沒有繼續儲存的法定義務。

2、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這條規定可以解釋為,超過兩年時限的,即使單位工資、加班費等支付不足,單位也不再承擔被員工追索和被勞動部門查處的責任。

3、根據《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追索兩年前的加班工資,原則上由勞動者負舉證責任,如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數額確實無法查證的,對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一般不予保護。(本條規定僅適用廣東地區)

社保屬國家法定福利,個人和單位都應當依法參加社保,社保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一部分記入社會統籌賬戶,一部分記入員工個人賬戶。從本質上看,社保應當屬於員工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其性質與工資、加班費等相似。如果這個推論成立,那麼,參照上面三個法條規定,員工主張社保補繳的期限,應當與勞動報酬一致,不超過兩年。

結論:

員工追索不超過兩年的社保補繳的,單位應當給予補繳,員工追索超過兩年的社保補繳的,單位可以拒絕補繳。若單位同意補繳兩年以上社保,同時也必須經社保局同意,按社保局要求提供相關勞動關係證明,方可補繳。

以上論述純屬個人觀點,歡迎各界hr精英及勞動法學人士批評指導,以便進行充分論證。

希望我的回答對大家有所幫助。謝謝。

8樓:匿名使用者

去當地社保局給員工增員和補繳保險手續。單位所佔部分單位出,個人所佔部分個人出。如果社保局不能補,單位可折算成現金補償給員工。

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把已經辭職的員工增到本單位裡,然後要去社保中心進行補繳的審批,同意進行補繳後,交了錢就可以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具體情況,你可以到當地勞動局諮詢。

11樓:叛逆尊

這樣的問題首先要定性,看單位不給他繳納,還是他本人有意不繳納而故意給單位找茬,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也是個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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