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並木史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員工向企業提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通常只需要提前三十天慎核通知單位即可。其中告訴我們幾個資訊:
一、提前通知期是三十天。即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企業,不能夠立即提出立即就走。如果不當離職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是可以向辭職者要求賠償的,這也是對企業的保護;
二、要求通知單位,而不需要得到單位的同意。這是很多員工容易忽視的一點,遇到有些企業說不同意時他們就不知道怎麼辦了。「通知」是乙個單方面的行為,即把辭職的資訊傳達到單位就可以了,根本不必得到單位的同意。
三、員工要能證明自己辭職。一些員工明明辭職了,卻得到一紙除名通知,原因就在於企業不承認收到過辭職通知,而員工又不來上班,故以曠工除名。
所以員工需要能夠證明自己遞交了辭職報告。
離職要提前乙個月,否則扣乙個月工資合法嗎?
公司規定職工需要離職的需要提前乙個月提出,其行為是合法的。勞動合同法也有相關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公司規定若沒有提前乙個提出離職,就要扣乙個月工資是不合法的。勞動法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汪塌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而且,根據規定,因勞動困孝圓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樓:112333束脩
非必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單盯鬧方面解除勞動關係鏈此,正式員工應當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雙方協商一致,棚則迅可解除勞動關係。
離職一定要滿30天嗎
3樓:陳晨
法律分析:其實提離職申請後,員工並不需要真的必須待滿30天才能走。實際上只要企業願拆明意,隔天走都沒問題。
30天的規定,更偏向於對用人單位的保護,而不是旅前告員工。在勞動法律的規定裡,對於試用期離職的員工,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申請正後的員工則需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離職申悔核請。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不足30天離職可以嗎
4樓:馮瀚宸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不滿30天可以離職,需要提前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清明兄形式通知用槐餘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答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離職必須滿30天嗎
5樓:楊慕一
法律分析:離職不一定需要屆滿三十天,要按照實際情況來決定。辭職不一定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中華人民森餘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情況的,那麼勞動者可以通過書面的形式,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遞交完辭職信後,勞動者就可以立即離職了,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敏猜用期內提前三日此拿滾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樓:賈寶驊
離職不需要一定幹滿30天。
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等。
離職,是指職工離開原職務和原工作單位的勞動法律制度。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離職休養,離職改禪入校學習進修,停薪留職,這種離職不終止勞動法律關係;另一種是職工本人要求辭職被單位批准離職,被單位辭退離職、自動離職等,這種離職終止勞動法律關係。離職職工根據不同情況享受不同的待遇。
離職影響因素具有層次。經濟因素、組織因素和個人因素反映了巨集觀到微觀的層次,每一層次又都具有環境、心理反應和行為反應三個層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正碧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核清塵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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