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概念是什麼,刑法的概念和原則是什麼?

時間 2021-08-11 17:05:42

1樓:阿迪

“刑法”一詞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在我國,狹義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即國家以刑法名稱頒佈的、系統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法律(現行刑法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廣義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

單行刑法是國家以決定、規定、補充規定、條例等名稱頒佈的、規定某一類犯罪及其後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項的法律,如上述《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附屬刑法,是指附帶規定於經濟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規範;不過,我國目前的附屬刑法一般只是重申刑法典的內容,沒有特別內容。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則制定的變通或補充規定,也屬於廣義刑法的內容,但這種規定只在特定地域適用,沒有普遍效力。

刑法典通常被稱為普通刑法,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是特別刑法。當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普通刑法條文與特別刑法條文時,應適用特別刑法優於普通刑法的原則;當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特別刑法的條文時,則應適用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

2樓:賈西街

廣義概念:刑法是規定犯罪的成立要件及其刑事法律後果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3樓:廖驪

刑法=犯罪+刑罰。刑法是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刑法的概念和原則是什麼?

4樓:

刑法概念: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刑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刑法是指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它不僅僅指刑法典,還包括對刑法典中區域性內容進行修改補充的決定或補充規定,也包括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對刑法典進行區域性修改補充的決定或補充規定,理論上稱為單行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理論上稱為附屬刑法。所以,廣義刑法是由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組成的。

狹義刑法則僅指系統地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刑法典。

刑法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是指犯罪及其刑罰都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通常用一句話概括本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具體內容就是刑法第3條的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1、司法機關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認真把握犯罪的本質和具體的構成要件,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不枉不縱;

2、司法解釋不能違背刑事立法的意圖,不能代替立法法。

行法定原則的內容

1、排斥習慣法:罪刑法定原則要求犯罪於刑罰均由法律明文規定,因此,刑法必須是成文法,習慣法當然不能成為刑法的法源。

2、禁止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主義要求刑法只能對其施行以後的犯罪適用,不能對其施行以前的犯罪適用。

3、禁止類推解釋:類推解釋是指,對於無明文規定的事項,比附援引與行為性質最相似的條文而予以處罰。類推解釋近似於自由擅斷,它允許法官根據相似的刑法條文,隨意入罪,以無為有,以輕為重,當然與罪刑法定主義相違背,因此,罪刑法定原則必定禁止類推解釋。

4、禁止絕對的不定期刑: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對犯罪處以什麼樣的刑法由法律明文規定,禁止絕對的不定期刑的刑罰,以防止法官的專橫擅斷。

5、刑罰法規的適當:指刑罰法規規定的犯罪和刑罰都應是適當的。

6、明確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對什麼是犯罪以及對犯罪處以何種刑罰由刑法條文明確予以規定。

5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極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其階級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應當負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刑法有廣義刑法與狹義刑法之分廣義刑法是指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狹義刑法是指刑法典。

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法基本原則 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貫穿於刑法始終,必須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域性性、根本性的準則,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則。我國刑法明文規定了三個基本原則。

一、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的經典表述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刑法第3條明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產生的思想淵源是三權分立學說與心理強制說。

但該原則的四項基礎則是民主主義與尊重人權主義:民主主義要求,什麼是犯罪,對犯罪如何處罰,必須由人民群眾決定,具體表現為由人民群眾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來決定;尊重人權主義要求,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須使得公民能夠事先**自己行為的性質與後果,故什麼犯罪,對犯罪如何處罰,必須在事前明文規定。

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要求如下:

(1)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法律必須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規章不得規定刑罰,習慣法不得作為刑法的淵源,判例也不應作為刑法的淵源。

(2)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事後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解釋。

(4)禁止絕對的不定刑與絕對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處罰範圍與處罰程度必須具有合理性:只能將值得刑罰科處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禁止將輕微危害行為當作犯罪處理;處罰程度必須適應現階段一般人的價值觀念。

(6)對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規定必須明確:對犯罪構成的規定必須明確;對法律後果的規定必須明確。

(7)禁止不均衡的、殘虐的刑罰。

這裡特別要說明的是類推解釋與擴大解釋的區別。一般認為,罪刑法定原則並不禁止擴大解釋,但如何釐定擴大解釋與類推解釋的界限,則是一個難題。從形式上說,擴大解釋所得出的結論,沒有超出刑法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即在刑法文字含義的“射程”之內進行解釋;而類推解釋所得出的結論,超出了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即在刑法文字含義的“射程”之外進行解釋。

從著重點上說,擴大解釋著眼於刑法規範本身,仍然是對規範的邏輯解釋;類推解釋著眼於刑法規範之外的事實,是對事實的比較。從論理方法上說,擴大解釋是擴張性的劃定刑法的某個概念,使應受處罰的行為包含在該概念中;類推解釋則是認識到某行為不是刑法處罰的物件,而以該行為與刑法規定的相似行為具有同等的惡害性為由,將其作為處罰物件。從實質上而言,擴大解釋的結論在公民**可能性範圍之內;類推解釋則超出了公民**可能性的範圍。

二、平等適用刑法原則

平等適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規範在根據其內容應當得到適用的所有場合,都予以嚴格適用。刑法第4條明文規定了該原則。平等適用刑法,是維護合法權益的要求,是市場經濟的要求,是預防犯罪的要求,是實現價值追求的要求,是作為規範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平等適用刑法的具體要求是:對刑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予以平等的保護;對於事實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認定犯罪;對於任何犯罪人,都必須根據其犯罪事實與法律規定量刑;對於被判處刑罰的任何人,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刑罰。

三、罪刑相適應原則

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含義是,刑罰的輕重應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刑法第5條明文規定了這一原則。罪刑相適應,是適應人民樸素的公平意識的一種法律思想,是罪與刑的基本關係決定的,是預防犯罪的需要。

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具體要求是:以客觀行為的侵犯性與主觀一是的罪過性相結合的犯罪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體再次犯罪的危險程度,作為刑罰的尺度;換言之,刑罰既要與犯罪性質相適應,又要與犯罪清潔相適應。在立法上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注重對各種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的巨集觀**和遏制手段的總體涉及,確定合理的刑罰體系、刑罰制度與法定刑;在量刑方面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將量刑與定罪置於同等重要地位,強化量刑公正的執法觀念,實現刑與罪的均衡協調;在行刑方面實現罪刑法定原則,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的消長變化情況,合理的運用減刑、假釋等制度。

6樓:王楠律師

刑法是規定刑事責任和刑法的法律規範。

刑法的原則有:罪刑法定原則,刑法適用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7樓:匿名使用者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刑法有廣義與狹義刑法之分。廣義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刑法僅指刑法典,在我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廣義刑法、狹義刑法相聯絡的,刑法還可區分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

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即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指僅使用於特定的人、時、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國,也就是指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2:刑法的原則如下:

a:罪刑法定原則---是指犯罪及其刑罰都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通常用一句話概括本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具體內容就是刑法第3條的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b: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指犯多大的罪,便應當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就判處輕重相當的刑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法。

c: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是指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法。

d:罪責自負原則---是指誰犯了罪,就應當由誰承當刑事責任;刑罰只及於犯罪者本人,而不能連累無辜。

e:客觀相統一原則---是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主客觀兩方面的條件,並要求主客觀兩方面的有機統一。即符合犯罪主體條件的被告人,在其故意或者過失危害社會的心理支配下,客觀上實施了一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構成了嚴重威脅或已經造成現實的侵害。

如果缺少主觀或者客觀其中任何一方面的條件,犯罪就不能成立,不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則是什麼?謝謝 10

8樓:青年

所謂刑法基本原則,是指貫穿全部刑法規範、具有指導和制約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義,並體現我國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準則。

首先,刑法基本原則必須是貫穿全部刑法規範,具有指導和制約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義的。其次,刑法基本原則必須體現我國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這就是堅持法制,摒棄人治;堅持平等,反對特權;講求公正,反對徇私。只有符合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原則才能成為刑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刑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有以下幾個:

1、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3、罪刑相適應原則。《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擴充套件資料:

罪刑法定原則:

1、基本含義: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2、基本內容:

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習慣法。刑法淵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制定的刑事實體法律規範。除此之外,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不能作為刑法的淵源。

嚴格的罪刑法定:禁止類推解釋,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釋。允許有利於行為人的類推解釋。

確定的罪刑法定:刑罰法規的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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