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虧損如何彌補,企業發生虧損彌補的途徑有哪些?

時間 2022-02-23 16:15:31

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虧損彌補的年限為5年,以下一個盈利年度的利潤可以稅前進行彌補虧損,如果當年彌補虧損不足的可轉入下一個年度進行彌補,最長時間為5年.

2樓:匿名使用者

當期按照稅法調整的利潤總額-五年內企業累計發生的虧損額=應納稅所得額。按此所得額交所得稅。算出本年利潤後轉到未分配利潤,累計未分配利潤數就是虧損彌補的結果,會計上無需特別做賬。

虧損彌補在會計上只是一個所有者權益專案的計算問題,並不是一個特別的行為。但是交稅的時候需要在帳外記錄好企業累計未彌補的虧損,這個影響你的所得稅。

3樓:明明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法規定,企業虧損可以在以後5年內盈利年度彌補也就是去年07年的可以在08-12年度彌補但是需要強調的是稅前彌補虧損必須到稅務機關進行備案(以前是報批,現在只

需要報備就行了),如實填報彌補虧損表,只有經過稅務機關備案才能彌補。

4樓:

一般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納稅人是盈利還是虧損,都應連續計算彌補的年限。先虧先補,按順序連續計算彌補期。

稅法中的「虧損」不是企業利潤表上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利潤表中的虧損額按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後的金額。稅務機關查增的所得額部分不得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5樓:財稅學社

企業彌補虧損,需要注意什麼?

企業發生虧損彌補的途徑有哪些?

6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發生虧損彌補的途徑一般有稅前利潤和稅後利潤彌補虧損.

在納稅人多次發生年度虧損的情況下,其虧損可以連續用從虧損年度的次年起5年內的所得彌補。例如,某企業2023年度的虧損額為100萬元,則該企業可以用2001~2023年度的所得彌補;如果2023年度又發生50萬元虧損,則可以用2003~2023年度的所得彌補。當然,是否能夠彌補,要看從虧損年度次年起的5年內該企業是否有所得可以彌補。

如果該企業2001~2023年度一直虧損,則2023年度的100萬元就無法彌補了。

在納稅人既有盈利年度又有虧損年度的情況下,根據稅法規定,虧損彌補的最長年限為5年,在5年內,不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先虧先補,按順序計算彌補期。例如某企業2023年虧損80萬元.其彌補期限是2001~2023年,假定該企業這5年間每年分別盈利10萬元,可全部用於彌補2023年虧損額,合計補虧損金額50萬元;截至2023年底間,如不都是盈利,也就應該計算連續彌補時間;假定該企業2001~2023年連續4年虧損,2023年盈利50萬元,因2023年的虧損彌補期限截至2023年已滿5年,就只能以2023年的50萬元利潤彌補2023年的虧損.剩餘的30萬元虧損,從2023年起,不得用稅前利潤彌補。

特殊企業的虧損彌補形式

對一些特殊企業,主要是彙總、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成員企業{單位)以及發生分立、合併行為的企業,他們的虧損彌補稅法有特別規定。

彙總(合併)納稅企業的虧損彌補

一般情況下,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者經濟組織,屬於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繳納所得稅,非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則不是獨立的所得稅納稅人,應由其上級機構繳納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3條規定,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電通訊企業等,由其負責經營管理與控制的機構繳納。

當然,彙總(合併)納稅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即必須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被批准的企業(集團)有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所屬部分企業,中國郵電電信總局所屬部分企業以及一些銀行、石油公司等。

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稽核管理辦法》(國稅發[1997]189號)規定,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實行又行業和集團公司彙總、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成員企業(單位)的虧損彌補,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當年發生的虧損,在彙總、合併納稅時已衝抵了其他成員企業(單位)的所得額或併入母公司的虧損額,因此,發生虧損的成員企業(單位)不得用本企業(單位)以後年度實現的所得彌補,例如,某彙總(合併)納稅的成員企業,其2023年的虧損額為100萬元,2023年所得額為100萬元,其100萬元虧損已於2023年用總公司或其他成員企業的所得額進行了彌補,不得用2023年的100萬元進行彌補。

另一種情況是成員企業(單位)在彙總,合併納稅年度以前發生的虧損,可仍按稅法法規的規定,用本企業(單位)以後年度所得予以彌補,不得併入母公司的虧損額,也不得衝抵其他成員企業(單位)的所得額。例如,某企業2023年才納入總機構實行彙總(合併)納稅,假設其2023年虧損200萬元,2023年所得額為100萬元,那麼其應該用2023年所得額100萬元進行彌補,剩餘的100萬元用2023年後的所得彌補,而不能用總機構的所得進行彌補。當彌補完虧損後,其所得或虧損才能併入總機構彙總(合併)納稅。

企業分立的虧損彌補

當企業發生分立,即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營業分離轉讓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現存或新設的企業,《關於企業合併、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規定,被分立企業的,圍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離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離資產大分立企業繼續彌補。此規定同原來規定有所不同,以前分立企業可以彌補的虧損額,按分立協議約定。例如,某公司2023年初分立為兩個獨立的公司a和b,該公司2023年虧損300萬元,按分離資產確定a公司承擔200萬元,b公司承擔100萬元,則a、b兩公司分別可用2005-2023年的所得進行彌補。

企業合併的虧損彌補

當企業發生合併時,即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經過法律清算程式而解散的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的企業(簡稱合併企業),為其股東換取合併企業的股權或其他財產。被合併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企業合併,通常情況下,被合併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公允價值是指獨立企業之間按照公平交易原則和經營常規自願進行資產交換和債務清償的金額),計算資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因此,被合併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不得轉到合併企業彌補。

另一種情況是,合併企業支付給被合併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和其他資產,不高於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合併雙方可以作如下處理:被合併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不計算繳納所得稅。其合併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併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未超過彌補期限的,可由合併企業用以後年度實現的、與被合併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

例如,a企業淨資產為500萬元,尚未彌補的虧損為100萬元,因經營困難,按公允價值500萬元轉讓給b企業,b企業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為250萬元,現金為25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a企業應就500萬元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如果b企業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為410萬元,現金為90萬元,則a企業不用計算繳納所得稅,其10o萬元的虧損可以用b企業以後年度實現的、與a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

虛報虧損的處罰

虛報虧損將受處罰。企業虛報虧損會造成以後年度少繳所得稅,與企業少申報應納稅所得額性質相同。因此,稅法明確規定了處罰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虛報虧損適用稅法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90號)規定,企業虛報虧損是指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申報的虧損數額大於按稅收規定計算出的虧損數額。企業故意虛報虧損,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即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企業依法享受免徵企業所得稅優惠年度或處於虧損年度發生虛報虧損行為,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徵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虛報虧損,除被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外,還很可能受到罰款的處理。因此,納稅人應按有關規定正確計算虧損額,履行申報手續,做到既降低稅負,又避免受到處罰。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到底是怎麼彌補法?

7樓:匿名使用者

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方法主要有三種:

1.企業發生虧損,可以用次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次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

2.企業發生的虧損,5年內的稅前利潤不足彌補時,用稅後利潤彌補。

3.企業發生的虧損,可以用盈餘公積彌補。

以稅前利潤或稅後利潤彌補虧損,均不需要進行專門的賬務處理,只要將企業實現的利潤自「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貸方,其貸方發生額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借方餘額自然抵補;所不同的是以稅前利潤進行彌補虧損的情況下,其彌補的數額可以抵減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而用稅後利潤進行彌補虧損的數額,則不能在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減。但如果用盈餘公積彌補虧損,則需作賬務處理,借記「盈餘公積」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盈餘公積補虧」科目。

二、彌補虧損的會計處理

企業按照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如果當年賬面利潤為負數,即為會計上講的「虧損」。與實現利潤的情況相同,企業應將本年發生的虧損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本年利潤

結轉後「利潤分配」科目的借方餘額,即為未彌補虧損的數額。然後通過「利潤分配」科目核算有關虧損的彌補情況。

企業發生的虧損可以用次年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在用次年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情況下,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即:

借:本年利潤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這樣將本年實現的利潤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貸方,其貸方發生額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的借方餘額自然抵補。因此,以當年實現淨利潤彌補以前年度結轉的未彌補虧損時,不需要進行專門的賬務處理。

由於未彌補虧損形成的時間長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有的可以以當年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有的則須用稅後利潤彌補。無論是以稅前利潤還是稅後利潤彌補虧損,其會計處理方法相同,無需專門作會計分錄。但如果用盈餘公積彌補虧損,則需作賬務處理,借記「盈餘公積」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盈餘公積補虧」科目。

三、彌補虧損的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根據國稅發[1997]189號檔案規定,「稅法所指虧損的概念,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所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調整後的金額。

」這裡的「五年」,是指稅收上計算彌補虧損的期限,只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影響,而在彌補虧損的會計核算中,並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會計上,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期末一律將「本年利潤」科目的餘額,結轉「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這裡的「本年利潤」餘額是指扣除所得稅費用後的淨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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