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國內法與國際法關係的國家實踐

時間 2021-09-02 14:50:49

1樓:匿名使用者

①英國:國際法是本國法的一個部分,國際習慣法規則在英國具有法律的效力,如果對於國內法與國際法有衝突的疑義時,則推定國內法沒有改變國際法的意思,不過,在英國,法院如果遇到與國際法明顯衝突的國內法,則只能適用國內法,這種情形則構成國家責任問題。③ 美國:

國際習慣法規則在美國具有法律的效力。美國實踐將條約分為自動執行的條約和非自動執行的條約,前一類條約在國內無須通過國內立法就有效力,而後一類條約則必須經過國內立法才有效力。④ 法國:

國際習慣法在法國國內是有法律效力的,確定條約在國內的高於法律的效力,但是相互實施的條件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的地位。⑤ 德國:適用於國際習慣法規則,規定德國的政治關係或涉及聯邦立法的事項的條約應由聯邦法律加以規定。

⑥ 義大利:條約在國內的效力通常需要有立法或行政行為,將條約的規定納入義大利法律之內,特別是涉及更動義大利立法的條約,要有法律對條約的批准予以授權。⑦ 荷蘭:

如果有法律的規定並與國際習慣法發生衝突,則法院將適用法律的規定,荷蘭國會對於「法律規定」的解釋是包括憲法規定在內的。⑧ 日本:國際習慣法和條約在日本國內都有法律的效力,但是,它們是否與日本法律具有同等的地位或是有高於日本法律的效力,則不明確。

⑨ 俄羅斯:對於國際法以及條約在國內的效力沒有明文的規定。⑩ 中國:

對於國際法和條約在國內的效力沒有明文的規定。條約和法律一樣在中國法律體制內有著同等的效力。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

2樓:匿名使用者

國際法與國內法是不同的法律體系,但這兩個體系之間相互聯絡,彼此之間起著互相滲透、互相補充和互相促進的作用。國家在制定國內法時,不能忽視其應盡的國際義務,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又不能無視本國的主權。國際法不得干預國內法,國內法不得改變國際法,兩者的關係應是協調一致的。

(一)從國際法方面看與國內法的關係:

1 、國際法上有原則規定,要求國內法作出具體規定;

2 、國家不能用國內法的規定來改變國際法的現有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

3 、國際法也不能干預國家按照主權原則所制定的國內法。

(二)從國內法方面看與國際法的關係:

1 、國際法被認為是國內法一部分,因而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

2 、為實施國內法,有時必要在國內法上對國際法原則、規則、規章和制度加以規定;

3 、國際法與國內法發生衝突時,有的國家採取國際法是本國法一部分,或在憲法上作規定,或高於國內法;一般而言,條約較為複雜,有些條約在國內具有執行效力;有些條約則需通過國內法才有效力,有些國家規定,條約和國內法具有同等效力;也有國家憲法或法律明文規定條約的效力高於國內法。

04、試述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的幾種理論與實踐。

3樓:懻靸

理論: (1)一元論:同屬於一個法律體系,但分國際法優先和國內法優先兩派。

① 國內法優先:國際法效力低於國內法,是國內法的一個部門。弊端:

結果導致取消國際法。② 國際法優先:國際法效力高於國內法,國內法效力是國際法賦予的,國際法效力**於「約定必守」、「法律良知」。

(2)兩元論:國家法與國內法都是法律,都是國家法的主權意識行為。但是,國際法和國內法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國內法是國家的主權意志的對內表現,其物件是國家之內的人民,而國際法是國際的主權意志的集體表現,其物件是國家的關係中的國家本身。

實踐:①英國:國際法是本國法的一個部分,國際習慣法規則在英國具有法律的效力,如果對於國內法與國際法有衝突的疑義時,則推定國內法沒有改變國際法的意思,不過,在英國,法院如果遇到與國際法明顯衝突的國內法,則只能適用國內法,這種情形則構成國家責任問題。

③ 美國:國際習慣法規則在美國具有法律的效力。美國實踐將條約分為自動執行的條約和非自動執行的條約,前一類條約在國內無須通過國內立法就有效力,而後一類條約則必須經過國內立法才有效力。

④ 法國:國際習慣法在法國國內是有法律效力的,確定條約在國內的高於法律的效力,但是相互實施的條件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的地位。 ⑤ 德國:

適用於國際習慣法規則,規定德國的政治關係或涉及聯邦立法的事項的條約應由聯邦法律加以規定。 ⑥ 義大利:條約在國內的效力通常需要有立法或行政行為,將條約的規定納入義大利法律之內,特別是涉及更動義大利立法的條約,要有法律對條約的批准予以授權。

⑦ 荷蘭:如果有法律的規定並與國際習慣法發生衝突,則法院將適用法律的規定,荷蘭國會對於「法律規定」的解釋是包括憲法規定在內的。 ⑧ 日本:

國際習慣法和條約在日本國內都有法律的效力,但是,它們是否與日本法律具有同等的地位或是有高於日本法律的效力,則不明確。 ⑨ 俄羅斯:對於國際法以及條約在國內的效力沒有明文的規定。

⑩ 中國:對於國際法和條約在國內的效力沒有明文的規定。條約和法律一樣在中國法律體制內有著同等的效力。

論述國際法和國內法的關係

4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種主流觀點

第一 平行說 主要是中國學者觀點 認為國內法和國際法法律效力平等 具體適用不同

第二 國內法優於國際法 主要理由主權高於一切第三 國際法優於國內法 主要目的在於求的世界範圍內的交流與合作目前沒有一個定論 爭執不下!

5樓:就愛邁克輪

沒關係我覺得 世界就象一群人 國際法就是對於鄰居的招待,國內法就是對自家人 關係自想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是什麼?

6樓:匿名使用者

一派認為國際法從屬於國內法,即國內法優先說:耶利內克、佐恩、考夫曼

另一派認為國際法優先,國內法受制於國際法,這是所謂的國際法優先說:狄驥、波利提斯

第二種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分別屬於兩種不同的法律體系,這兩種體系是對立的,不相隸屬的。:奧本海、特里佩爾、斯特魯普、安茨洛蒂、費茨摩里斯、盧梭

我國學者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是不同的法律體系,但由於國內法的制定者和國際法的制定者都是國家,這兩個體系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絡,彼此不得互相對立而是互相緊密聯絡的,互相滲透和互相補充的,

國家在制定國內法時,應考慮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不應違背所承擔的國際義務,國家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應考慮到國內法的立場不能干預國內法,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可以從各國的國內法得到補充和具體化,國內法可以從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得到充實和發展。兩者互相補充、互相滲透、但不是互相干擾和排斥的:國際法不得干預國內法,國內法不得改變國際法,兩者的關係應該是協調一致的。

國際習慣法規則若不與現行國內法相牴觸,可作為國內法的一部分來適用:英法德美日

對待條約,大部分國家如我國、日本、奧地利認為凡是本國簽訂的條約,即使與本國國內法有牴觸,也要遵從條約。

國際法與我國法的一個重大區別在於國際法的許多重要法律檔案和國際法院的判決均由英文起草而成。結合英文國際法律檔案學習國際法有助於學生準確理解國際法規則的真實含頭和解決國際法領域的問題。

國際法和國內法的聯絡和區別

7樓:匿名使用者

國際法與國內法是不同的法律體系,但這兩個體系之間相互聯絡,彼此之間起著互相滲內透、互相補充和互容相促進的作用。國家在制定國內法時,不能忽視其應盡的國際義務,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又不能無視本國的主權。國際法不得干預國內法,國內法不得改變國際法,兩者的關係應是協調一致的。

(一)從國際法方面看與國內法的關係:

1 、國際法上有原則規定,要求國內法作出具體規定;

2 、國家不能用國內法的規定來改變國際法的現有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

3 、國際法也不能干預國家按照主權原則所制定的國內法。

(二)從國內法方面看與國際法的關係:

1 、國際法被認為是國內法一部分,因而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

2 、為實施國內法,有時必要在國內法上對國際法原則、規則、規章和制度加以規定;

3 、國際法與國內法發生衝突時,有的國家採取國際法是本國法一部分,或在憲法上作規定,或高於國內法;一般而言,條約較為複雜,有些條約在國內具有執行效力;有些條約則需通過國內法才有效力,有些國家規定,條約和國內法具有同等效力;也有國家憲法或法律明文規定條約的效力高於國內法。

8樓:匿名使用者

國際法的主體是國家約束的也是國家,沒有強制的約束力,靠各個國家去準守,違背了也就是譴責和制裁,而國內的是具有強制力的,是約束每個公民和在其管轄的所有領土,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的主

bai體、調整物件和形

du式不同:

1、國際法zhi的主體主要是國家,調整dao的物件主回要是國家間答的相互關係,形式主要是國際條約和各國公認的國際慣例,實施則以國家單獨或集體的強制措施為保證。

2、國內法的主體主要是該國的公民和社會組織,調整物件是一國內部的社會關係,形式主要是制定國立法機關頒佈的規範性檔案,實施則以該國的強制力加以保證。

國際法和國內法有怎樣的關係?

10樓:漫閱科技

凱爾森不僅主張法律和國家的一元論,而且還主張國際法和國內法的一元論。他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不可能處於一種平等地位。因為同等地位就意味著必須有一個駕於二者之上的第三種秩序,而這第三種秩序是不存在的。

既然並不存在第三種秩序,那麼國際法和國內法之間就一定是一種上下級關係。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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