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法的問題求高人解答,關於國際法的一個問題,求高人解答

時間 2021-09-09 08:14:08

1樓:匿名使用者

(一)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現代國際法最主要的法律淵源,是當代國際法規則的主要表現形式。從淵源角度看,國際條約可以分為「契約性條約」和「造法性條約」。前者一般是雙邊或少數國家參加的,旨在規定締約國之間的特定事項的權利義務的條約,如**交通等事項的條約。

後者由多國參加,目的和內容是確立或修改某些國際法原則、規則或制度。從確立國際社會一般法律規則的角度看,「造法性條約」無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義。

(二)國際習慣

國際習慣是指在國際交往中由各國前後一致地不斷重複所形成並被廣泛接受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為規則或制度。國際習慣是不成文的,它是國際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淵源。

國際習慣的構成要素有兩個:一是物質要素或客觀要素,即存在各國反覆一致地從事某種行為的實踐;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觀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複一致的行為模式被各國認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謂法律確信。

由於無論是習慣構成的物質要素或心理要素,都是在國際實踐中表現出來的,因此證明一項國際習慣的存在,必須從國際法主體的實踐中尋找證據。這裡應特別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實踐:1.

國家間的各種文書和外交實踐;2.國際組織和機構的各種檔案,包括決議、判決等;3.國家的國內立法、司法、行政實踐和有關檔案。

(三)一般法律原則

一般法律原則是指各國法律體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則,如善意、禁止反言等。一般法律原則的作用是填補法院審理案件時可能出現的由於沒有相關的條約和習慣可以適用而產生的法律空白。它在國際司法實踐中處於補充和輔助地位,很少被單獨適用。

(四)確立國際法原則的輔助方法

按照《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的規定,司法判例、各國國際法權威學者的學說和國際組織的決議被列為確立法律原則的輔助資料。也就是說,它們本身不是國際法的淵源,而是在辨認證明國際法原則時的輔助資料。

也就是說從嚴格意義上國際法的淵源只有國際習慣和國際條約,從廣義上看一般法律原則和公法學家學說是國際法的輔助淵源

2樓:匿名使用者

判例和學說是非正式淵源,就是一般不採用,前兩者實在解決不了才採用,或者只是參考。

國際法解答題求大神指路 50

3樓:匿名使用者

北約肯定違反國際法,既然已經承認巴,這樣做侵犯領空,侵犯巴的財產和安危,北約需對這一件事而負責。而北約只是哀悼,終其原因還是巴屬於第

二、三世界國家。對於相對平等而講,北約的影響力還是這件事不能撼動。如中方參與,或其他國家聲討,使美、北約給出道歉及一些賠償性讓步……我理科生,高中沒畢業原諒我只能解讀這些。

不過巴是中最鐵的盟友,相信此事會取得一定進展。

國際法的一道分析題,希望幫忙解答! 30

4樓:哭著喊著吃泡菜

這道題實際上是國際法淵源問題。

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

一、法院對於陳述各項爭端,應依國際法裁判之,裁判時應使用:

(子)不論普通或特別國際協約,確立去送當事國明白承認之規條者。(即條約)

(醜)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則

(卯)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充資料者」

因此,在該題中,甲的要求分別是:國內法的判例;甲國與丙國之間的條約;國際衝裁裁決。

而乙國的分別是:權威公法學家學說;甲乙國內法判例。

這幾個證據的價值應當如此估量:首先,這些證據並不包含兩國之間訂立的條約,這種情況下,應當適用國際習慣進行裁決,在此案中,可疑根據乙國提供的權威公法學家的學說,甲乙兩國最高院的判決,abc三國最高院的判決,de兩國案件的仲裁裁決作為國際習慣法的輔助材料,而甲國提出的甲國和丙國之間的條約,並不能作為約束或者輔助確定甲乙兩國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證據。

假如兩國都是某條約的簽字國,如若該條約圍在聯合國登記,那麼聯合國機關並不能直接適用該條例。如果該條約在聯合國登記,那麼國際法院可直接在兩國的爭端問題上適用該條約。

以上就是我的分析。希望能夠幫助你。

5樓:順昌草民

甲乙之間的雙邊條約以及都參加的多邊條約對甲乙兩國都具有拘束力,即約定必須遵守。因此甲的要求提供的3個依據對乙沒有拘束效力,而乙國提供的(2)可以參考。如果甲乙都是某三十國家有關這一問題的條約的簽字國,則該條約可以作為解決這一問題的依據。

淺見, 僅供參考!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條約法的一般原理,條約只對當事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然如果第三方同意,也可對第三方產生約束力。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規定,國際法院判決依據一般國際法,具體說包括:

條約、習慣、一般法律原則、權威國際法著作以及各國司法判決證明為國際法判決之資料者、經當事方國家要求法院根據公平原則作出判決等。所以甲方的要求沒有約束力根據,乙方的根據只有第一個在取得甲方同意後才可以作為根據,第二個根據不成立。如果雙方都是某一條約的簽字國,雙方一經簽字,即 有剋制義務,即不能做出條約禁止的行為。

如果該條約已經簽字即生效,那麼甲乙兩國受跳躍的法律約束;如果條約經過簽字後還需要批准,則甲乙兩國還需要履行批准程式後,條約才對其產生法律拘束力,在簽字後生效之前這一段時間,雙方僅有法律上的剋制義務,不去做條約禁止的行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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