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學應屆畢業生,找了份工作,保護勞動者權利有何法律依據

時間 2021-08-30 11:09:50

1樓:狗蛋打狗蛋

根據《中護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二、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從用人單位得到的全部工資收入。)

三、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五、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六、勞動者享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七、勞動者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八、勞動者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是指:

(1) 勞動者依法享有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2) 參加職工民主管理的權利,

(3) 參加社會義務勞動的權利,

(4) 參加勞動競賽的權利,

(5) 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6) 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權利,

(7) 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8) 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拒絕執行的權利,

(9) 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10)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等。

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用人單位的合法性。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仔細檢視用人單位是否經過法定部門登記、備案及註冊登記、備案的有效期限,不然,有可能出現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份無效合同的問題。

二是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勞動合同必須的條款有:用人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求職者姓名、住址和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其他事項。

除此之外,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

三是合同條款應當細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應當是標準工資,所謂標準工資是指正常工作時間內的正常勞動應得的報酬,而不包括加班工資、效益工資和資金等內容。工資的計算方式要明確,特別要注意按件、按時或按天、按級別等內容。

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員工的工資,拖欠工資的後果應當明確。

四是違約責任要具體明確、合法公平。求職者應注意自己承擔違約責任是否過大。

2樓:匿名使用者

看那些條條框框太累,過來人,簡單說

看公司,籤合同

合同上寫的一切都將生成法律保護,當然約束你得多,你別妄想在合同中找到對你有利的條款或者亂改條款(高質量人才除外),即使你找到了,也是國家統一的福利待遇,根據工作性質的不同,在合同中表明也不同,但大致上主要注意1.薪金待遇,工作時間,2,節假日標明,加班怎麼算,3.工作地點,工作性質,4,保險,(別看這個不常用,其實很重要)5,合同時間,

對於剛畢業的大學生來說,這些就足夠,以後自己也就明白需要的是什麼了

3樓:

1、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2、勞動合同法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4樓:匿名使用者

好好看看《勞動合同法》,法律在保護勞動者方面的規定還是比較不錯的!

大學應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有什麼法律風險和應對措施?

5樓:逍遙觀人生

大學應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正確

6樓:aa微湖來客

根據《中護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二、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從用人單位得到的全部工資收入。)

三、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五、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六、勞動者享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七、勞動者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八、勞動者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是指:

(1) 勞動者依法享有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2) 參加職工民主管理的權利,

(3) 參加社會義務勞動的權利,

(4) 參加勞動競賽的權利,

(5) 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6) 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權利,

(7) 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8) 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拒絕執行的權利,

(9) 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10)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等。

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用人單位的合法性。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仔細檢視用人單位是否經過法定部門登記、備案及註冊登記、備案的有效期限,不然,有可能出現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份無效合同的問題。

二是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勞動合同必須的條款有:用人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求職者姓名、住址和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其他事項。

除此之外,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

三是合同條款應當細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應當是標準工資,所謂標準工資是指正常工作時間內的正常勞動應得的報酬,而不包括加班工資、效益工資和資金等內容。工資的計算方式要明確,特別要注意按件、按時或按天、按級別等內容。

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員工的工資,拖欠工資的後果應當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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