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勞動協議有什麼區別,勞動合同和僱傭合同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1-08-30 11:09:50

1樓:empress涼

勞動合同關係與勞務合同關係的區別如下:

1、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方面,勞動合同關係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關係則不需要。

2、終止或解除的條件不同,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應當符合《勞動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解除勞務合同關係的重要依據則是雙方約定。

3、勞動管理方面,勞動合同關係中被僱用一方必須接受用人方的勞動管理,勞務合同關係則不需要接受用人方的勞動管理。

4、關於加班,勞動合同關係有加班時間和加班工資支付的限制,勞務關係則沒有上述限制。

勞動合同關係發生勞動爭議時,應當先申訴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勞務合同關係發生勞務爭議時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據《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規,審理僱員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一字之差,在性質上卻相差很大,勞動合同才受《勞動法》的保護,勞動者才能享有勞保待遇;勞務合同卻是一種民事合同,是受《民法通則》與《合同法》調整的,勞動者不能享受勞保待遇。

2樓:星願下的期盼

前者立法,後者沒有立法。

1.有勞動合同法,可以維護勞動者權益。但是沒有“協議法”去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這方面容易鑽空子。

2.現實合同制比較常見,其實協議只是合同的補充部分。比如煤礦工人就是協議工,所以比起合同工條件不怎麼好。

拓展資料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這是由於勞動過程是非常複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通過簽訂不同型別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因此,勞動合同和勞動協議基本屬於同一個概念。

在勞動法律關係中,還有一種就業協議,它不等於勞動合同。就業協議是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前的準備,是一種雙方約定的將要建立 勞動關係,以及在建立勞動關係後對雙方勞動權利義務先行約定的協議,例如簽訂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後,雙方並沒有建立真正的勞動關係,雙方勞動 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還沒有開始履行,雙方的行為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

4樓:匿名使用者

我給你個經典的回答,勞動合同和勞動協議的區別就是一個是合同,一個是協議,就2個字不一樣。合同是規範化的用語,協議是日常使用的白話,兩者的法律效力是等同的。你所說的協議6個月乃是試用期?

合同還是合同沒什麼區別。關鍵是看你合同的雙方是誰,現在規避責任的公司很多。

5樓:朱朱

對了,你這麼說我還想起來一件事

勞動協議裡面有很多一部分都是你所在公司裡面的員工自己規劃出來的!

所以裡面有很多貓膩!

每一個條款在履行之前你都要把他認真看一遍!

以防到時在工作中發生矛盾及糾紛的時候,人事部會拿著協議跟你講上面寫的那麼清楚,當初簽約的時候為什麼不看清楚,現在出了事來找他們!

真鬧出糾紛來,他們會這麼說的!

所以還是希望樓主多留個心眼!

防止自己上當吃虧!

6樓:匿名使用者

前者比較規範的用語,後者一般不太用。

或者是勞務協議的筆誤??

7樓:灰太狼de傳說

上海陳律師:

不管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動協議,只要內容符合勞動法調整的主體和客體關係,都是體現雙方勞動關係的證明,其實都是勞動合同。 關於勞動合同法律沒有對期限最出具體時間規定,那是雙方協議的。

你所說的協議6個月,估計是單位想佔便宜,籤的6個月試用期的協議,然後到期再籤合同,都是不成立的,法律上,協議6個月,就是代表簽了期限為6個月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一個月。

勞動合同和僱傭合同有什麼區別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性質不同

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二)目的不同

僱傭合同以供給勞務為目的,系以僱傭人對勞務人之“所有”及對勞動者之“支配”為中心;

勞動合同則是以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其“人”為中心,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三)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

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雙方的合意,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

勞動合同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合同的干預,對合同的訂立程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主要側重於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四)主體及其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均屬於法人或社會團體,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受僱人與僱用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係”,受僱人的勞動須“在於高度服從僱方之情形下行之”;

僱傭合同既可以一方為公民,另一方為單位,也可以雙方均為公民,且僱員不成為僱主的成員。受僱提供的勞務十分廣泛,凡法律調整的服務均可以適用於僱傭合同。

(五)法律調整不同

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法調整;

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

(六)爭議的處理程式不同。

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式。

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入職協議和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入職協議和勞動合同的性質不同,入職前簽定的協議不是成為勞動合同,屬於職業意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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