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3-03-08 04:05:07

1樓:興語桖

xiaowoniusunny認識伴侶。

來自已知合作伙伴認證小組2018—0703

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不同學科。

就業協議適用於畢業生和僱主之間。在三方之間,學校是認證方或甲方的僱傭協議。勞動合同不規定用人單位的性質,適用單位,勞動合同僅適用於勞動者(包括應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不包括公務員單位和比較單位)。

與公務員組織和社會組織和軍事體系之間的學校沒有任何關係。

(兩)不同內容。

就業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將畢業生介紹給自己的情況,並表達僱主願意僱用的意願。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內容、勞動紀律、勞動紀律等方面,更具體,勞動權利和義務更明確。

(三)不同時間。

一般來說,在簽訂就業協議之前,應在畢業生就業前簽署就業協議,並在畢業生向僱主報告後簽訂勞動合同。

(四)不同的目的。

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僱主對未來就業意向的初步協議。雙方普遍接受勞動合同的基本條件和勞動合同基本內容的一部分。負責用人單位的簽字、蓋章,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建立畢業生就業計劃和將來訂立勞動合同的基礎。

(五)不同的適用法律。

就業協議的爭議,除了協議本身的內容外,主要是基於現有的就業政策和畢業生法律的一般規定,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調整畢業生的就業協議。勞動合同糾紛應當依照勞動法處理。所有。

2樓:匿名使用者

就業協議是大學生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雙方確定就業意向和權益的依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不同。就業協議的主體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其中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主體作用不言而喻,學校作為一個主體,其作用是維護畢業生就業工作的良好秩序,保障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併兼有證明學生畢業資訊的真實性。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下依法簽訂的,只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個主體。

2、依據不同。就業協議依據的是教育部頒發的部門規章,勞動合同依據的是《勞動法》和《合同法》。

3、內容差異。就業協議可規定畢業生自身情況、就業意向、用人單位同意接收、學校派遣等,而在勞動合同中,依法必須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和勞動紀律、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除此之外,雙方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在具體涉及到某項時還可以優先適用本地地方法規和規章。

4、簽訂時期不同。就業協議一般在學生畢業前簽訂,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只有等到畢業後方可。

5、效力不同。就業協議只是畢業生在「擇業」過程中籤訂的協議,其效力始於簽訂之日,終於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時。勞動合同的有效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以合同方式確定的,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雙方不得隨意變更、中止。

對畢業生來說,到用人單位報到後,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原就業協議隨之失效。從這點來看,就業協議不能替代勞動合同。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聘用畢業生所訂立的兩種書面協議,二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絡的不同的階段,併發揮不同的作用。

3樓:情愫

畢業生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都是與就業有關的檔案,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兩者不同點是: 1)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簽署的就業契約,體現勞資雙方在就業方面的意向,並作為學生人事關係接轉和戶籍遷移的依據。

一份有效的就業協議書必須由畢業生、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用人單位所在地畢業生就業調配部門(有些還需省級主管畢業生就業的行政部門)、學校共同簽署意見、蓋章。省主管畢業生就業的行政部門、各級人事局、公安局根據有效的就業協議書編制(下達)畢業生就業調配計劃、開具畢業生報到派遣證、開具戶口關係、接收畢業生(回生源地就業的,即便未簽署就業協議書,按規定仍可開具畢業生報到派遣證、遷戶口)。就業協議書的有效期一般為一年。

因此就業協議書僅僅是畢業生在規定時間內就業的一種契約。 2)勞動合同是所有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簽署的就業契約,體現勞資雙方在就業方面的意向,規定著勞資雙方在勞動時間、崗位、報酬、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一份有效的勞動合同除由一雙方簽署意見外,還需由用工單位所在地勞動管理部門(各級勞動局)鑑證、蓋章,才具備法律效力。

3)畢業生無論是否與有人單位簽署過就業協議,在到用人單位工作時,都應當(必須)與用人單位簽署有效的合同,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保護自己的合法益。

4樓:他丨她說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一) 主體不同。

就業協議適用於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學校是就業協議的鑑證方或簽約方,就業協議對用人單位的性質沒有規定,適用任何單位;而勞動合同只適用於勞動者(含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不含公務員單位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軍隊系統)之間,與學校無關。

(二) 內容不同。

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受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列入就業方案,而不涉及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應享有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三) 時間不同。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就業協議應在畢業生就業之前簽訂,而勞動合同往往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才簽訂。

(四) 目的不同。

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是對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的大體認可,並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編制畢業生就業方案和將來雙發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

(五) 適用法律不同。

就業協議發生爭議,除根據協議本身內容之外,主要依據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策和法律對合同的一般規定來加以解決,尚沒有專門的一部分法律對畢業生就業協議加以調整。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據《勞動法》來處理。

5樓:零點**

裡面 剛好就有這個音訊,我把我理解的區別歸納出來,如果沒看懂 ,可以聽音訊檔案。

區別一:概念不同,就業協議主要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係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確立就業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終止以後呢,企業就應該和畢業生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而勞動合同呢它的內容一般更加廣泛,它一般包括勞動合同的期限 工作內容,勞動保護條件,勞動報酬 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雙方呢,還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就試用期商業秘密的保護和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的內容來進行另外的一些約定。

區別二:性質不同。

就業協議和錄取通知書的糾紛呢一般不屬於勞動關係的一些糾紛, 就業協議和錄取通知 直接由人民法院進行管轄,而勞動合同的相關爭議糾紛呢需要先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不能夠直接向法院進行申請。

6樓:網友

1、內容不同。

在畢業生就業協議當中,畢業生的義務是向用人單位如實地介紹自己的情況,並按時到用人單位進行報到。用人單位的義務是如實向畢業生介紹自己的情況,負責辦理畢業生有關手續。學校的義務則是負責完成有關的派遣工作,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分配的具體體現。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主體不同利和義務的合同。

2、主體不同。

就業協議書主體有三方,畢業生、用人單位、高等院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是人才市場上的平等主體,雙方經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而達成協議。勞動合同的主體雙方,則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

3、法律依據不同。

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無名合同,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國家有關畢業生就業分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政策規定,這個協議一經簽訂,各方應嚴格履行,任何一方要變動這個協議,需提前一個月取得另外兩方面的同意,否則按違約處理。勞動合同是有名合同,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規範。

4、簽訂時間不同。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後。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找工作過程中落實用人單位後簽訂的,就業協議的簽訂在學生離校前。勞動合同是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訂立的。

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工資待遇、住房等方面有事先約定,可在就業協議的約定條款中註明,附後補充**日後訂立勞動合同時對此內容應予以認可。

5、適用的人員不同。

勞動合同可以適用與各類人員。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只要有勞動能力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經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一經錄用都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只適用與高校畢業生。

7樓:巢葛菲

區別:1、就業協議書是教育部統一印製的,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及畢業生所在高校三方簽定的就業協議書,是在畢業生派遣之前簽訂的。

2、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定的關於權利義務的法律文書,受勞動法的約束與保護,並且是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後簽定的。

3、就業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又叫三方協議。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

4、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範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範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係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確立就業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資訊真實可靠以及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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