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通意見的民事權利,民法典出臺民通意見還有效嗎?

時間 2025-05-30 00:00:17

民法典出臺民通意見還有效嗎?

1樓:律臨何宇

法律分析:頒佈的民法典在我國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對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民法典既規定了一些民法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規則,也規定了合同、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權、智財權、民事責任、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等具體內容,可以說是一部「小民法典」。

民法典以民法典為基礎,基本吸收了民法典規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規則,同時作了補充、完善和發展。民法典規定的合同、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權、智財權、民事責任等具體內容還需要在下一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時進行系統整合。基於此,民法典通過後暫不宜廢止民法典,待民法典各編內容進行系統整合後,再予以廢止。

民法典與民法典的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民法通則》和《民通意見》中的幾個問題!!~

2樓:little楊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64條。

以提供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的一方,對聯營企業的債務,應當按照書面協議的約定承擔;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可以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盈餘分配比例承擔。

由此觀之,出資比例的問題首先當然按照協議確定,但是沒有協議或協議內容不明確的情況下,則需要對土地使用權的價值進行評估,從而確定比例。或者按照盈餘或風險的分配比例確定投資比例。

2.對於該問題本人並不完全贊同前輩的意見,即企業法人解散的,資能抵債的,自己進行清算。資不低債的,要申請法院進行破產清算,法院指定的清算組織。這種說法不具有準確性。

而應當是:企業法人自行決定解散的,清算組織由該企業法人根據法律的規定自主成立。

企業法人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的,則應當由主管機關組織有關機關和人員組成清算組織;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據法律關於破產程式的規定成立清算組織。

也即企業法人自行撤銷,而不存在利害關係人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的情況下,企業法人得自己成立清算組織。當然,企業法人發現資不抵債的,仍應宣告破產。

3.樓主所說的b企業本身承擔自然是無限責任。一般而言,企業法中的有限責任指的是成員對企業(包括企業法人)的債務不承擔無限責任,而並非指企業本身不對自己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所以前輩的說法是值得商榷的。

企業聯營包括緊密型聯營、半緊密型聯營(也即半鬆散型聯營)和鬆散型聯營。

緊密型聯營是組成新的法人主體,成員承擔連帶責任。揭開法人面紗制度適用後除外。

半緊密型聯營企業通常是基於聯營合同,且需登記,成員承擔連帶責任,一般情況下也即樓主所說的合夥型聯營。此時成員需承擔無限責任。

鬆散型合夥通常基於成員之間的聯營合同,無需登記,當事人未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成員對外僅僅承擔按份責任(並不排除符合連帶責任要件時的連帶責任適用)。但是,成員對於這種按份責任的承擔也是要負無限責任的。這兩者並不存在衝突。

就像甲和乙在自己的責任範圍內對丙承擔債務(有限責任),但對於該債務,甲仍然應當以自己的一般財產為擔保。

b企業本身是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服務業等特殊部門的合夥人則僅對合夥企業的重大過失與故意行為所產生的責任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具體的樓主您可以參考《合夥企業法》。

還有什麼問題的您可以和我交流。

還有哈,您的懸賞有點保守t-t。

民通意見的其 他

3樓:法直宜

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為發生在1987年以前,適用民事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政策,當時的法律、政策沒有具體規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則處理。

197、處理申訴案件和按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適用原審審結時應當適用的法律或政策。

198、當事人約定的期間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乙個月為三十日,一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變通的,以實際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天。

199、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當事人對起算時間有約定的,按約定辦。

200、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民法通則和本意見牴觸的,各級人民法院今後在審理。

一、二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不再適用。

民通意見的介紹

4樓:恩典5r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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