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有債權問題還能過戶到別人名下嗎

時間 2021-10-14 21:30:54

1樓:

只要沒有被法院查封以及抵押登記等情況,可以通過買賣辦理過戶手續。

2樓:匿名使用者

住房在抵押期間想辦理過戶手續,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檔案、他項權利證書。

《房屋登記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檔案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併,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併,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檔案、他項權利證書。

債權人起訴前房子可以過戶給直系親屬嗎

3樓:有舍有得

如果是起訴前轉移財產,債權人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如果是在訴訟過程中或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對此行為,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

4樓:枝基長靜晨

債務人惡意低價甚至無償轉讓財產的,債權人可以行使

撤銷權,撤銷該財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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