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丟人問題,望懂法的朋友進來

時間 2022-06-30 12:05:06

1樓:安慧科技

立案後如果構成犯罪的是要移送檢察院起訴的,公安機關不予立案調查或檢察院不起訴的,你有證據的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如果構成輕傷的應該屬於刑事自訴的範圍了且同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如果沒有構成輕傷的或只屬於一般民事糾紛的,公安機關應該對傷人者處以治安管理處罰(罰款、拘留),同時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身損害賠償(你要有對方基本的資訊才可以立上案),法院判決生效後對方不履行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對方是外地人且經濟狀況不好的話,可能無法執行全部(法院可能會中止執行待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後恢復或者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因此你在調查對方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後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措施(訴前或訴中都可以,訴前提出保全的法院會要你提供擔保且必須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起訴)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公司包月的停車棚,就讓公司裡負責的同事去協商,最好能找比較能說會道的人協商或者找你認識的警察來幫你協商。

我不太懂法,但第一,打官司的上庭費50-100元和律師口頭諮詢費:100元人民幣/30分鐘(不足30分鐘按照30分鐘計); 起訴書、答辯狀、上訴狀:200元人民幣/件;不涉及財產關係的最高不超過5000元/件;第二,你怎麼證明是車棚的管理不善?

如果上庭了,還是扯皮的一件事。

第三,他想只給三分之一!!!他想得美,他倒是想什麼是什麼了!

雖然我覺得我說話不好聽,但真得是這麼回事,我覺得最後他能賠你1400元左右,乾脆找幫人打他一頓!!如果是我,我也得氣個半死!!!!

3樓:來自湖山步履矯健的蒼鷹

肯定存車處乾的,哥們在去偷一輛吧,呵呵,開玩笑

要我不會打官司,車子就當送給兒子拉,要不就找人報復存車的去。

4樓:

最好多溝通溝通,這種案子就算判給你多少,對方不執行也很麻煩的。

希望懂法律的朋友進來出出主意,謝謝!

5樓:

如果能證明房子是在你說的情況下登記的以及你們雙方之間的約定的話在更名之後是可以拍賣的,但是問題是你現在是你一己之言,你得想辦法證明房子是你的以及你父親和你弟弟之間的約定最好也能得到你弟妹的認可

6樓:妹_莂迷纞哥

這個不好辦啊...要是戶主已經改了你弟弟的名字..完你還沒有任何的書面約定.......

這個母親是沒有權利分配房子的...但是你弟弟有義務贍養老人...當然這個贍養老人方面你們自己商量著辦...

7樓:匿名使用者

你父親無權單方面決定將房子給你弟弟,那屬於你父母的共同共有的財產。看看那張單據怎麼寫的。你母親可以主張撤銷那個什麼單據。如果產權名字是那個女的,那事情可能就會比較難辦了。

問一個法律的問題,請懂法的朋友進來!

8樓:小度快快

那要看對方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還是無行為能力人。要是前者那你不負刑事責任,要是對方是後兩者那你就要負刑事責任,故意殺人罪。

9樓:金貿極光

你必須負法律責任!!!!!!!

故意殺人罪!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

10樓:宿洮

感覺……你的問題真的是「上帝的狂想」……

按我們地方的話說:您吃多了吧?

關於土地糾紛的問題,希望懂法律的朋友過來幫下忙。

11樓:

「後期在荒地旁又修一條路。只需要佔用一小部分」對於你說的這個事實是否有切實證據證明,「然而後期修路的指揮部。在沒有經過我們同意的情況下強行徵收修路剩餘的全部土地。

」對於這個徵地的行為,是哪個單位來徵收的,有沒有給你們足額經濟補償,如果你沒有證據 且已經得到經濟補償,那麼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如果對補償數額不滿意,可以去查詢具體標準,由於不同地方補償不一,政策不一,所以對補償有異議的可以先弄清具體數額,在協商增加補償,協商不成的可再行起訴或仲裁

12樓:匿名使用者

典型的傷農害農事件。

實在不行找當地人大,把事情弄大之後,法院就不敢不受理了。

沆瀣一氣

關於法律問題,急求解!望懂法的朋友幫忙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只有一棟房子,房子登記在老公名下,法院判

13樓:律師張立

你女兒可以持法院的生效判決直接到房管局過戶即可。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直接拿判決書到房產局變更登記就可以了。

15樓:熱心網友

需你女兒同意就可以了

16樓:豫見

你好,需要你女兒到場

關於房屋建築承包方面的問題,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給予幫助!

17樓:長髮飄飄

你可以委託當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屋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後,你就可以把沒給的錢給他,如果房屋出現了問題,那個包工頭要承擔責任的是不能因任何理由免責的,不用擔心.延期違約金為什麼不要啊,5個月一天500,那就是7萬5,為什麼不要

問一個關於家庭婚姻關係的問題,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給出解答,非常感謝!

18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關係不合法,但後媽與他已形成扶養關係,他是有贍養義務的。

19樓:楊文戰律師

算算他們所謂的結婚時間,如果是在94年2月1日之前,他們可以算是事實婚姻,你朋友的繼母與你朋友算是形成了有撫養關係的繼母子關係,你朋友有贍養義務。

20樓:落水玄冰

只有通過結婚登記才能成為合法夫妻。現行婚姻法已不承認事實婚姻。如果t她與你朋友沒有形成撫養關係,則無法定義務.

形成撫養關係就應當贍養,否則沒有義務。財產方面如下

《最高院關於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有無繼承其遺產權利的答覆》

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有無繼承其遺產權利的案情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在本案中,不能承認劉美珍與欒慶吉為事實婚姻。

至於欒慶傑死亡後遺留的財產,可按財產糾紛處理。

附: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有無繼承其遺產權利的案情報告

原告人:劉美珍,女,28歲,遼寧省蓋縣九寨村農民。

被告人:欒煥章,男,58歲,住址同上,系工人。

欒煥章之子欒慶吉與劉美珍於2023年12月,未履行結婚登記,即舉行結婚儀式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15天后,欒慶吉、劉美珍與其父母分居另過。2023年7月7日欒慶吉在幫助沙憲洲家打井時,不慎觸電死亡。

沙家付給欒家補償費3500元,經鎮司法助理調解,欒慶

吉之父欒煥章得2600元、劉美珍得900元。欒秋吉共同生活期間的財有:

一、劉美珍的個人財物29件,價值232元;

二、欒慶吉的遺產9件,價值395元;

三、劉、欒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35件價值一千零四十四元四角。

另外,劉、欒"婚後"居住的房屋兩間半是欒慶吉父母給他們的。

欒慶吉死後,劉美珍訴訟到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和繼承欒的遺產,欒的父母欒煥章、沙素梅不同意劉的請求。

蓋縣人民法院按繼承糾紛立案,於2023年11月17日審理認為劉、欒雖未登記結婚,已共同生活近2年,屬於事實婚姻,在法律上享有夫妻間的一切權利。劉不但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享有分割權,而且對其夫欒慶吉的遺產有繼承權。欒煥章、沙素梅不準劉美珍繼承是

無理的。故依法判決:

(一)劉美珍的個人財產歸其個人所有;

(二)共同財產7件,歸劉美珍所有;

(三)共同財產28件和欒慶吉的個人遺產歸欒煥章所有。

宣判後,欒煥章、沙素梅不服,以劉美珍與欒慶吉未辦結婚登記手續,不是合法婚姻關係,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取得遺產繼承權為由,提起上訴。

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有兩種意見:

一、認為劉美珍與欒慶吉系自由戀愛,雖未辦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舉行了結婚儀式,共同生活近二年,倆人感情較好,為群眾所公認,除未登記外,其它都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屬事實婚姻,國家對事實婚姻是採取有條件的承認的,所以劉美珍應以配偶的身份取得繼承權。

二、認為劉美珍與欒慶吉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即同居是違法的。婚姻登記不是可有可無的,它和婚姻法的其它規定一樣都是社會主義法制的組成部分,不登記就是違背國家法律,因此,不能確立其合法的夫妻關係,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取得合法繼承權。

省法院合議庭經過評議亦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美珍不應享有合法繼承權。理由是:(一)婚姻法第七條明確規定: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只有履行這一法定程式,才能確立是合法的夫妻關係。(二)婚姻法、繼承法所說的夫妻間相互

有繼承遺產的權利,一般地說,是指的合法夫妻,而不是事實婚姻。(三)劉美珍、欒慶吉是在新婚姻法公佈後,經過宣傳貫徹3、4年沒有任何壓力的情況下,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即行同居生活,是一種故意違法行為,如果承認他們互相間的繼承權,就等於承認他們是合法夫妻,這不僅是不嚴肅的,而且也是不利於維護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係的鞏固與發展。(四)鑑於劉美珍、欒慶吉共同生活近一年零七個月,生活上互相照顧,所以,可從欒慶吉遺產中分出一定份額,照顧給劉美珍。

但是原審法院把劉美珍、欒慶吉作為合法夫妻進行保護,劉美珍享有夫妻間的繼承權利是不妥的,本案應按財物糾紛處理為宜。

另一種意見認為,劉美珍與欒慶吉雖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舉行了結婚儀式,共同生活一年零七個月,已為群眾所公認,是事實婚姻。欒慶吉死後,劉美珍享有夫妻間的一切權利,應按繼承案件處理,保護劉美珍的合法繼承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雙方在同居期購置的房屋及裝修、傢俱等財產應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2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根據我國婚姻法及民法的相關規定,94年之前雖未領取結婚證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於夫妻關係,是合法的。2,你朋友的後媽已經對你朋友形成了撫養的關係,那麼你朋友應當贍養他的後媽。

縱橫法律網 趙志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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