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登記制度漢代才出現嗎,我國憲法關於土地所有權制度是怎樣規定的

時間 2022-02-19 18:40:18

1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廢除土地國有制,挖掉土地上原有的標誌 疆界 國家承認私人的土地所有權。

漢代 在經濟方面有什麼政策 ? 5

2樓:不曾明瞭

兩漢bai**的經濟政策,可以歸納為du限zhi田、重農、抑商三個方dao面。

秦統一中專國後,「令黔屬首自實田」,正式廢止了國家授田制,從法律上承認了封建土地私有制。西漢王朝繼起,又進一步加以確認和發展,於是土地買賣和土地兼併迅速盛行起來,成為普遍的社會經濟現象,兩極分化的弊端也開始暴露出來。

為使重農政策落到實處,兩漢對勤於耕作的農民減免賦稅,在經濟上給以優惠,並採取假民公田等具體措施,吸引無地或少地的農民迴歸田畝。還在基層鄉官中設有力田一職,專門負責農業生產之事。

和其他王朝一樣,劉漢統治者一方面力倡重農,一方面強調抑商。這些抑商措施,並未怎麼奏效。西漢末年,民間的商業活動已相當活躍,湧現出象樊巨集、劉秀那樣一批既是(地)(主)又是商人的豪強地主,併成為後來東漢王朝的政治基礎。

3樓:匿名使用者

兩漢**的經濟政策,可以歸納為限田、重農、抑商三個方面。

4樓:匿名使用者

重農抑商,休養生息。但仍然存在大商人

5樓:華秀才讓

西漢漢武帝 提出休養生息 一直沿用到現在

6樓:hello肖

和西域通商,絲綢之路就是西漢的傑作

7樓:匿名使用者

漢代,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思想一躍成為了漢代的正統思想,經濟政策的制定也與漢代的文化思想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兩漢**的經濟政策,可以歸納為限田、重農、抑商三個方面。

我們知道,思想意識對社會歷史的發展會產生重要影響。「當一種歷史因素一旦被其他的、歸根到底是經濟的原因造成的時候,它也影響周圍的環境,甚至能夠對產生它的原因發生反作用。」

西漢初年,土地兼併嚴重,以清靜無為為中心內容的黃老之學已不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儒家思想逐步顯現出來。所指定的經濟政策也是圍繞著儒家思想這個中心來的

漢朝的政治制度

8樓:喵喵喵

1、漢代的經濟制度

**的經濟**依靠賦稅制度,田賦是漢代**的主要收入**。漢代的田賦非常輕,農民只須繳納三十分之一的稅。

但是漢代稅制有個大缺點,當時井田制已經廢棄,土地所有權歸了農民,土地公有變成了私有。由於可以買賣,就出現了嚴重的土地兼併問題,形成了地主階級,地主對佃農收租很高,達到十分之五。結果**田稅越低,只便宜了地主。

2、漢朝官制實行三公九卿制

漢朝官制實行三公九卿制,宰丞相具有較大的權利。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稱三公,丞相管行政,是文官首長;太尉管軍事,是武官首長;御史大夫掌監察,輔助丞相掌管政治事物。而在漢朝,還有一條不成文的規定,即必須做御史大夫後才能做丞相。

3、漢朝的選舉制度

漢朝的選舉制度是察舉制,以地方推薦為主,考試為輔,考試與推薦相輔而行。推薦過後是還要經過考試複核;複核合格後才能量才錄用。無論是特舉賢良方正,還是歲舉孝廉、茂才,均須經過**覆試。

武帝時期設定太學,是中國古代第一所公辦學校,專門培養才學之士。

4、漢代的兵役制度

漢代兵制是全國皆兵的,國民兵役分三種,一種是在**作衛兵,一種是到邊郡作戍卒,一種是在原地服兵役,每一國民這三種都需輪到。**軍有兩支,一為南軍,是皇宮的衛隊,一為北軍,是首都的部隊。各地方壯丁輪流到**作衛兵一年。

戍兵需到邊境守衛三天,如果不去的話,只要出三百錢給**,就可免戍。地方部隊由郡都尉管轄,每年秋天舉行一次都試,為期一個月。地方就地理形勢,分別訓練各兵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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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政治制度,在經濟方面沒有解決土地兼併問題,造成地主剝削農民;兵役方面雖是全國皆兵,但訓練簡略,調動不便。

**組織方面,由於相權、皇權的分開與分配並沒有明文規定,權力容易偏移到個人手中,造成權力交接時局動盪,如漢代霍光專權,王莽篡漢。

選舉制度方面,由於地方長官察舉,會導致人情的存在,你上任推薦我的家族的人,那我家族上任就推薦你家族的人,最終資源都聚集到有文化的家族去了,導致後來魏晉時期門閥的出現。

但這些不足也不能抹殺漢代制度在當時起到的作用:皇權外承認**的存在,**選拔人才依靠知識文化,經濟上抑制資本,搞「鹽鐵國有」。

這些都是制度的優點,不過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制度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罷了,後來的朝代都是吸取前朝的教訓而重新建立制度的。

9樓:金果

漢朝官制實行三公九卿制,宰丞相具有較大的權利。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稱三公,丞相管行政,是文官首長;太尉管軍事,是武官首長;御史大夫掌監察,輔助丞相掌管政治事物。而在漢朝,還有一條不成文的規定,即必須做御史大夫後才能做丞相。

漢朝的選舉制度是察舉制,以地方推薦為主,考試為輔,考試與推薦相輔而行。推薦過後是還要經過考試複核;複核合格後才能量才錄用。無論是特舉賢良方正,還是歲舉孝廉、茂才,均須經過**覆試。

武帝時期設定太學,是中國古代第一所公辦學校,專門培養才學之士。

10樓:匿名使用者

漢朝官制實行三公九卿制,宰丞相具有較大的權利。丞

日南尉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稱三公,丞相管行政,是文官首長;太尉管軍事,是武官首長;御史大夫掌監察,輔助丞相掌管政治事物。

11樓:匿名使用者

反正說過來說過去,漢朝的政治的政策不是很好。

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經歷了哪些變化?

我國憲法關於土地所有權制度是怎樣規定的?

12樓:手機使用者

憲法並沒有對土地所有權的具體主體作出明確規定,而《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規定也沒有完全解決這一問題,其理由是:一方面,並沒有確認農村土地應歸哪一個農民經濟組織所有,由於該規定沒有確定哪一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成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土地權屬的真正代表者究竟是哪個農村經濟組織,也沒有專門的法律檔案給予確認,因此,不少地方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尚未發出,導致了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缺位,[1]從而使得目前農村集體土地非法轉讓現象極為嚴重,耕地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因為鄉鎮本身作為**的機構,它並不能完全代表農民來行使對土地的所有權。

這本身違背政社分開的原則。尤其是既然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成員共同所有,由鄉村作為主體,也容易使人誤解為由村委會作為主體享有所有權。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第2條規定: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是農村群眾自治,由於該組織體極為鬆散,因此,村民小組的權力完全落入村民委員會的少數領導手中,所謂的村民小組對土地享有所有權,在很多地方變成了少數人的對土地的事實上的支配權力。 由於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的歸屬仍然不明確,在法律上帶來的問題很多:

第一,土地的登記制度很難真正建立起來,這給地藉的管理帶來很大的困難。因為集體土地由多個主體所有,所以,究竟應當登記在哪一個組織的名義下就存在問題。鄉鎮作為國家基層政權組織更多地代表了國家的意志,儘管它也是農民利益的代表,但是當國家利益和農民利益發生摩擦和衝突時,鄉鎮現實的利益機制決定了鄉鎮幹部首先選擇鴨子農民的利益慾望而維護國家利益。

第二,由於土地佔有的多元化,也導致了土地的管理的困難。在很多地方,集體土地使用權實際上是由村委會進行實際的管理。加上村務不公開等原因,造成了對土地的隨意處置以及對承包的土地的隨意變更等。

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農民的利益。作為村民自治組織的村委會,既不是法人,也不是一級**。在村民法治觀念淡薄的情況下,土地集體所有往往變成了村長、村委會少數人所有。

這導致村長和村委會出租或變相出賣土地,侵佔國家徵地款,頻繁進行土地承包的調整,損害農民利益。

13樓:手機使用者

土地使用權 land user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

劃撥土地使用權在補辦出讓手續、補繳或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後,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

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使用權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使用者申請,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取得。 在中國,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廣泛的。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成為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土地使用權可以出讓、轉讓、買賣、出租、抵押。①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有拍賣、招標和協議三種方式。②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如**、交換、贈與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構成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一級市場,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構成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二級市場。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目前情況比較複雜,在法律中並無系統的規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從原則上講,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建設。因此,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目前一般是指不改變農用地性質的承包和轉包。

通過土地劃撥及建設用地程式取得的使用權是無限期的,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取得使用權的,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使用權的年限也不同。③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④土地使用權買賣是土地使用權人以獲取價款為目的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公民或法人,後者獲得土地使用權並支付價款的行為。⑤土地使用權交換是相鄰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為了改變土地利用的缺點、機械化作業條件和水利灌溉條件,進行區域性土地界線的調整與交換部分土地。經調整後,土地利用條件得到改善。

土地使用權的交換必須在自願基礎上產生,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上協商解決,因而可由交換單位提出申請,在土地管理部門指導下,經協商提出方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批准後,進行劃界,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抵押權的標的物,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時,其地上的建築或其他工作物也隨之抵押;當地上的建築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時,其適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⑥土地使用權變更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初始登記後發生的變更,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a.國有土地劃撥、集體土地內部劃撥;b.依法通過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c.

因贈與或繼承、買賣、交換、分割地上附著物引起;d.因土地交換、機構調整、企業兼併等原因引起;e.因宗地合併或分立引起;f.

因處分抵押財產取得土地使用權;g.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等。⑦土地使用權贈與是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地轉移給相對人,相對人予以接受的行為。

⑧土地使用權繼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繼承人除繼承土地的使用權外,其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也隨之得到繼承。⑨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國家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式將國有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無償地轉移給建設用地者。

土地使用者以無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需要支付給原土地使用者拆遷安置及各項補償費用。⑩土地使用權終止指因某種原因造成土地使用權的結束或停止,一般有四種情況:a.

使用年限屆滿,未經批准續期,土地使用權即告停止;b.情況特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在給予合理補償的前提下,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c.土地滅失;d.

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讓金的,出讓方依照法律和合同規定,終止其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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