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強制解除已設立抵押權的房產?該抵押權人非銀行

時間 2021-05-05 18:52:42

1樓:伊蓮夏荼

法院既然已經將房子判給當事人,可根據法院的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解除已設立抵押權的房產,進**產登記。

《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五條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後,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於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擴充套件資料一、法律依據

《房屋登記辦法》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二、登出房產抵押權申報材料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經比對的影印件);

3、房屋他項權證書(原件);

4、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5項材料,可以是委託書、公證書等材料,根據不同情形收取。

2樓:劉昱律師

法院有權在查明事實後作出判決,判令解除抵押,如相關利益關係人不服裁判,應該採取上訴、申訴等形式提出主張,通過改判來恢復抵押。

3樓:楊文戰律師

這種情況法院可以處理,只要確實提供了足以償還債務的抵押款,法院可以解除抵押過戶房產。

4樓:不可思議

應當可以。抵押權的設立就是為了實現債權,在債權實現後抵押權就不存在了。

5樓:匿名使用者

是可以的,有法院判決產權歸你後,是可以單方面過戶到自己名下的。

關於法院拍賣了房子後卻發現房子在扣押前已經被債務人作了銀行抵押,該怎麼要回所欠的錢?

6樓:北京法拍房快訊

拍賣流程:

(一)拍賣前,查封房屋

(二)拍賣前,評估房屋

(三)第一次拍賣(拍賣不動產,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1、競買人應當於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蔘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2、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於拍賣日到場。

3、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四)第二次拍賣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五)第三次拍賣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六)變賣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七)所有權轉移

不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該不動產**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通常需要法院出具裁定書等,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辦理產權過戶。

7樓:之何勿思

1、法院拍賣的已經設定抵押的,法院拍賣所得的價款,應當優先償還抵押權人的債權。

2、在執行程式中,法院在查封該房屋前,房屋已經設定抵押的,抵押權人(銀行)具有就該房屋的變現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法院拍賣所得的價款應當優先償還銀行債務,償還銀行債務有剩餘的,再由申請執行人享有。

3、房屋拍賣款在清償銀行債務後,沒有剩餘的,由法院再執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作為申請執行人來說,有義務向法院提供債務人的財產線索。

拓展資料:

拍賣流程:

(一)拍賣前,查封房屋

(二)拍賣前,評估房屋

(三)第一次拍賣(拍賣不動產,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1、競買人應當於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蔘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2、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於拍賣日到場。

3、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四)第二次拍賣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五)第三次拍賣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六)變賣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七)所有權轉移

不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該不動產**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通常需要法院出具裁定書等,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辦理產權過戶。

8樓:李永輝律師

您好,已經做了抵押登記的不動產,查封拍賣後應當優先償還具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剩餘財產才可以支付給沒有抵押登記的一般債權。

建議您及時查詢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以避免財產不足額償還情況下,自己的利益無法得到保證。

9樓:藍石頭

法院查封的時候就該知道抵押情況,抵押房產需要登記的,法院查封也需要給房產部門下協助執行通知書,那時候如果有抵押,房產部門會提出異議的。

有抵押的房產也可以查封,就看房產價值了,如果超過抵押權很多,那法院可以徵求抵押權人同意處置抵押房產,然後把拍賣所得先滿足抵押權,超出部分用來滿足你的債權。如果剛剛夠抵押所擔保的金額,查封的意義就不大了,光給人家抵押權人忙乎了,自己得不到啥。不過如果抵押擔保的債務不是他本人的,是別人的,那還可以封著等債權到期,如果那邊的債務人償還了債務,抵押權就解了,你這邊的法院就可以拍賣了。

已抵押的房子法院可否強制執行?

10樓:愚人談娛樂

已抵押的房子如果是唯一房產,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賣,變賣等,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執行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之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執行的。

法理上的依據其實很明確,即設定抵押的房屋自設定抵押時起,就已經成為了合法債權的擔保,並且已經可以預見到未來為實現債權而需要變現,儘管是唯一一套房屋,但是其已經具備了明顯的社會經濟屬性,參與了社會性的交易,而不應該再視為簡單的生活必需品。

11樓:杭州律師鄒祺明

債務人的房子,抵押給銀行了,法院能否強制執行?

12樓:燕琴心

張某知道李某有一套門市房,價值50多萬,不過這套門市房已經抵押給銀行用於貸款。請問,法院能否執行這套門市房用於清償貨款? 梅里斯區人民法院趙慶金法官解答:

從你反映的情況看,該債務人個人有一套門市房,雖然該房已抵押給了銀行,但法院仍可根據你的申請將該房拍賣或者變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5條規定: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根據該解釋可知,財產儘管已經抵押,但是仍然可以作為執行的標的,只不過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這就是說,如果法院將該門市房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價款要優先償還對銀行的貸款債務,剩餘價款才能用於清償你的貨款。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0條也有具體規定,即「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根據該規定同樣可知,儘管李某的門市房已經抵押給了銀行,但只要該房的價值大於銀行的貸款,你就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李某的房產,拍賣所得款優先償還銀行後,你可以就餘額主張權利。

需要提醒你注意的是,申請執行千萬別錯過了申請執行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因此,你一定要在法定期限提出執行申請,申請法院執行李某的財產。

13樓:王迪_懦黑

夜借t八萬元錢給一個同事做生忿.他把在城衛的房子執鉀給了我。後因我同事欠別人錢無法歸還,執對方起訴列了法民。

法院因此對佑朵取襖剎執行扮施,查封了他已抵鉀路我的房及並可能在列決後交付拍賣。諳問法院可以查封債夯人已抵鉀給我的房子嗎?我該怎麼辦?

根據有關燒定,法院在執行時有權對已括押的被執行人即你的同事的房屋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並拍賣,以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屯也會依法保護你的合法權益。 擔保法規定.演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括押權人、質押權人和留裡權人有權以抵押物或質押物或留裡物的價敏優先受償。

大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間皿的規定(試行)》第叼條規定:「人民法曉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事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盆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

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裡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傾部分用以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對已抵押的財產,法院是可以強制執行的。當然該規定一方面注重保護和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合法俄權,同時,也往重保護擔保成權人優先受償的合法權益。

我的房子抵押給銀行了,因為其他的債權人申請法院能強制執行嗎? 30

14樓:白色的明

抵押給銀行了,其他的債權人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法院執行中不能無謂處置,即明知抵押物的價值低於抵押債權,而強行拍賣。

如果法院強制執行的房產已經抵押給銀行,法院仍可以進行執行,評估價值然後拍賣,拍賣所得優先償還銀行,如有剩餘由法院分配,剩下的款項才可以用來償還其它債權人的債權。

《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

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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