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律裡是不是有規定 拾到了東西可以向失主所要拾到的東西的10的報酬

時間 2021-05-05 20:18:19

1樓:

不能索要報酬

《民法通則》有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的規定,而將地上的遺失物、遺忘物據為己有的行為,民法上稱為「取得不當利益」。既然是「不當利益」,歸還失主就是義務,而失主索取失物則是其權利。

防止拾得他人錢物而拒不歸還,刑法設立了「侵佔罪」。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我國法律規定:拾到東西應當還給失主,否則是侵佔,數額巨大不退還可構成侵佔罪。但拾到東西的人可以請求失主補償自己保管、交還所產生的費用,但絕對不可以要求報酬,當然如果失主出於感激而給的沒有問題,但不能以給付報酬為籌碼要挾失主,否則數額較大的話可構成敲詐勒索罪。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中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2023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條。

第七十九條: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2樓:南魚可飛

《民法通則》有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的規定,而將地上的遺失物、遺忘物據為己有的行為,民法上稱為「取得不當利益」。既然是「不當利益」,歸還失主就是義務,而失主索取失物則是其權利。為防止拾得他人錢物而拒不歸還,刑法設立了「侵佔罪」。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

犯罪物件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樓:楊文戰律師

我國法律並無此種制度,國外有些地方是有的。

實踐中如果不是失主懸賞,歸還遺失物品是無權要求給報酬的。

當然,從法理上分析,如果因撿獲、歸還此物品給拾者造成損失,可以要求失主承擔。但是實踐中似乎沒人這麼做。

4樓:魚翅凌風

當然可以索要報酬,數額應當按照具體情況,雙方協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具體數額。參照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所產生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索要報酬,合情合理合法。

5樓:

我國法律規定:拾到東西應當還給失主,否則是侵佔,數額巨大不退還可構成侵佔罪。但拾到東西的人可以請求失主補償自己保管、交還所產生的費用,但絕對不可以要求報酬,當然如果失主出於感激而給的沒有問題,但不能以給付報酬為籌碼要挾失主,否則數額較大的話可構成敲詐勒索罪。

6樓:敖詩雙

兩個極端:你還給別人了,你就是個品德高尚的人;你得了點酬金,那肯定成了個唯利是圖的小人。

7樓:

根據我國法律,他不給不違法,你若不給就是違法了。看著辦吧

總之,對拾遺者沒有利益而言。你不還的話有可能觸犯刑法

8樓:依凱澤

法律可沒有這般名文規定

還第一次從你這裡聽說

支援我樓上的說法

想想這個拾的東西算不當得利

還不還都是道德的東西了

9樓:律以止爭

你索要是可以,但不是必須給你的,不給也不違法。

10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的做法就是,錢拿走,裡面對

己無用對失主用途重要的就給還回去,

就說偏僻地方撿的,一般失主是無所謂的,做人要厚道.

11樓:歐古龍韻

給你百萬要不要,有多少人會給

法律有規定撿到別人的東西不還是違法的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撿到別人的東西不歸還,屬於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並造成他人損失的法律現象。屬於不當得利,也屬於犯法行為,應該返還,如果不返還,丟失者可以起訴法院判決返還。

《民法通則》第79條,該條2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拾得人將拾得物拒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明知那東西是別人遺失的,失主來向你索要的時候你拒不歸還,數量達到要求,滿足上述要求,則你構成非法侵佔罪。請看:非法侵佔罪,也就是侵佔罪(刑法第270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如果最終還是交出或者退還了財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確提出主張交還前處理了財物事後已作了或答應賠償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張後還擅自處分財物但又作了賠償等補救措施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

13樓:

很多朋友都覺得撿到東西不還不犯法。實際在《民法通則》中早已規定撿到他人財物時,公民有歸還的義務。不盡義務即為違法,從民法的角度上講構成侵權行為,從刑法角度上講構成侵佔罪。

14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主要是民法上的規定,刑法上的侵佔罪只針對保管物、遺忘物、埋藏物,不包括遺失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15樓:匿名使用者

從刑法角度不構成侵佔罪,可參照guchuanhu。

但是構成侵權,為什麼是這時丟時人用派出所的名義,把拾到用手拷抓走?大概是這個意思?知道上的人喜歡打錯字。

丟失人有手銬?是不是你朋友對失主進行了人身攻擊〉?如果沒有的話,派出所無權將你朋友用手銬帶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這樣的規定。

16樓:南宮敏敏

這裡有拾得物與無因管理的關係,和拾得物與不當得利的關係。

一是與無因管理關係發生競合。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對無因管理作了明確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管理他人事務是無因管理的客觀要件,有為他人謀利的目的和動機是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拾得人撿到拾得物,是沒有合法根據佔有他人財物,其對拾得物進行管理,是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管理他人事務。如果拾得人主觀上是為失主謀利,在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情況下,先行對拾得物進行管理,在找到失主後再行歸還,那麼拾得人的行為又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屬無因管理行為,這時就發生了拾得物的物權關係與無因管理的競合。

在此競合情況下,所產生的糾紛主要是拾得人與失主之間就拾得物的管理費用補償問題發生的爭議。這時涉及這類糾紛的法律既有79條第2款拾得物專門條款,又有93條無因管理條款,這就導致拾得人將拾得物歸還失主後,可依據這二個法條請求失主補償拾得物的管理費用,這是實踐中對拾得物管理費用糾紛適用法律不統一的原因所在。

二是與不當得利關係發生競合。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事實。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對不當得利進行了規定: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強調的是取得利益的客觀狀態,不需具備主觀動機條件8。但取得利益總是有主觀意志,如果取得利益是想為他人謀利就構成無因管理,如為自己謀利,就構成不得當利。

實踐中的不當得利主要是不當得利人取得不當利益的動機是想佔為己有,為自己謀利。如果拾得人取得不當利益的動機是想佔為己有,那麼拾得人的行為又符合民法通則第92條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又是不當得利行為。這時又發生了物權關係與不當得利關係的競合。

在此競合情況下所產生的糾紛主要是有關拾得物的返還爭議。

由於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在物權關係下,拾得人明知拾得物系他人財產而據為己有,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客觀上又有拒不返還的行為,構成了對他人財產所有權的侵犯,所以最高法院貫徹意見第94條規定:「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

」這條規定是建立在物權關係基礎之上的,是對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拾得物條款的適用解釋。在物權關係與不當得利關係競合時,涉及拾得物返還糾紛的法律條款既有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與貫徹意見第94條的規定,又有民法通則第92條不當得利的規定,這就導致失主在糾紛發生後既可按照侵權之訴,又可按照不當得利債權之訴請求拾得人返還拾得物,這是實踐中對拾得物返還糾紛適用法律不統一的原因。

17樓:**♂之神

撿到東西別人看見了

你不還就`````

要是沒看見``就說不清楚了

18樓:匿名使用者

失主利用公安機關來介入此事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告公安機關違法.因為這是一起民事糾紛,拾得人對失主只負有民事上的返還義務,如拾得人不願將拾得物返還失主,失主可以通過向法院訴訟的方式來主張自己的權利,但不能利用公安機關的權力來處理.

19樓:匿名使用者

好,我也明白了!!~~

20樓:永遠的王子公主

違法.屬於不當得利,去看看民法中關於不當得利的內容吧.

21樓:找法網

撿到他人東西是有義務歸還給失主的,拒不歸還屬於民事糾紛,失主有權要求你歸還的。數額較大的,構成侵佔罪的,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九條 埋藏物與拾得物的歸屬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七條 遺失物的善意取得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返還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條 收到遺失物的處理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釋出招領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遺失物保管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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