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傷殘評定或重新評定不服,能否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時間 2021-05-05 23:38:33

1樓:前藻

傷殘評定是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的評定行為,而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傷殘評定的本質上是一種證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或重新評定不服,不能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實現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哪些消防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2樓:大立教育總部

下列消防行政行為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襲提起行政訴訟:

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 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 制措施不服的;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 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覆的,如申請制止有關消防違章行為或組織 火災撲救等;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比如在規定範圍之外 徵收各種費用、採取防火措施等;

對行政機關提出的火災隱患或整改措施不服的。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的火災隱患整改措施有不同意見時,可以申請變更防範措施,但必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稽核同意後 實施。

對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決定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對工傷鑑定不服,但複議期已過,再次提起行政複議的條件是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真是複議期已過,那就只能是通過訴訟來要求進行重新鑑定地了,所謂複議,就是行政複議,既然已經過期是不會受理的了。

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多久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4樓:徐律師

對結論不服行政複議的時間是60天,起訴的時間的3個月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新的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半年內,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版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權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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