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與公司簽訂的合同出了安全事故責任糾紛

時間 2021-05-08 10:43:54

1樓:河邊硬石

你說的這個問題,屬於建築施工方面的實務問題。

我的看法如下——

1、公司與個人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無效!

2、分包工程無論是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是否到位,出現質量安全事故,全部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3、如果個人承包的工程專案招用勞動者從事工程施工出了人身安全事故的,由於該個人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招用的勞動者無法享有工傷保險,發包方與該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依法還應當承擔其他責任,這裡就不一一列舉了。

上述看法,供你參考。

2樓:瓊樓登高人為峰

這個肯定是個人負責了。因為合同上已經寫清楚了,如果因為防護措施不到位,而導致的事故都由乙方負責,而個人是與公司簽署的合同,你就是一承包商就是乙方的代表。下面的工人出了事情自然有以防負責。

一般情況下。出事故了,尤其是工地出事故的都是防護措施,不到位,導致的。

3樓:位爾竹

公司與個人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出了事有個人承擔,但是也要看事故大小,如果發生人員**,公司肯定要負連但責任。

個人與公司籤施工分包合同出安全事故要個人負責合法嗎

4樓:冀秀英永裳

甲方與沒有相應資質的個人簽訂施工合同,是無效合同,甲方的做法本身就違法。工地出了安全事故,甲方肯定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甲方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5樓:春瑤鳳嬋

合同本身不合法。出了安全事故,責任人負責。一般情況:個人和公司都有責任。

個人在工地上合同簽了安全事故由自己負責,出了事,甲方有責任嗎

6樓:三條橋聚星

甲方有責任,甲方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7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工地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個人與公司籤施工分包合同出安全事故要個人負責合法嗎

8樓:夜宿寒林

合同本身不合法。出了安全事故,責任人負責。一般情況:個人和公司都有責任。

甲方和乙方簽了安全協議出了安全事故甲方有責任嗎

9樓:丹的葵奎

乙方承包甲方建築工程合同簽訂一切安全責任由乙方負責,施工期間乙方工人受傷住院,甲方無需承擔責任。相關法律規定:1.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2.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45條規定:“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

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公司與甲方簽訂了安全施工協議出了安全事故甲方真的就不承擔任何責任嗎?

10樓:墮落之後的繁華

甲方有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亦稱“連帶債務”。“民事責任”的一種。指數個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各負全部給付的一種責任形式。

即債權人可對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部分給付的一種債務形式。如合夥債務的債權人,對於合夥成員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均可請求其同時或先後,部分或全部地清償合夥債務。

11樓:

甲方有連帶責任。你是主要責任。另:

請問在施工過程中,你們員工的安全繩之類的都沒有備齊嗎?不然怎麼會這麼嚴重?如果是這樣,你們的責任就太重大了。

並且,高中安全作業是需要買保險的,意外傷害險,這也是明文規定的,如果沒有買,同樣是你們的責任。

甲方出於人道主義有一點連帶責任而已。

12樓:周新偉律師

要看事故發生的具體原因,有些免責條款可能無效。

個人與單位簽訂了合同並寫了安全事故自負,工人受傷住院可以找單位負責嗎?

13樓:阿元

個人與單位簽訂了合同並寫了安全事故自負。如果工人在勞動中受傷住院,仍然可以找單位負責。因為安全事故自付的約定是違法的,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甲方與乙方簽定了安全合同,出了事故甲方要負責任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司和該村民已構成事實勞動關係(雖未簽訂勞動合同,工作也不固定,實際上是勞務關係)。按規定,公司和工人簽訂“安全生死合同”是無效的,出了事故,公司仍然要承擔責任。

15樓:極品波丹

哥們,應該的,不要再猶豫了。爭取主動一些,還能落個好名聲。

16樓:姜宇鑫

是應該的,不過多少是情節嚴重與否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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