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緩刑後會當庭釋放嗎,如果宣判緩刑後能當庭釋放嗎

時間 2021-06-15 05:03:51

1樓:金翅仙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 造成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或者死刑。

綜上所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致人重傷 的量刑標準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緩刑的首要條件為判處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不適用緩刑!

2樓: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判緩刑應立即釋放,即便檢察院決定抗訴也不能再關押。

3樓:匿名使用者

緩刑和釋放是兩碼事。先回看守所,辦完手續

4樓:雲淡風輕花未眠

各地規定不同,多數法院是當庭釋放或在看守所馬上釋放(多數案件**後不馬上宣判,過一段時間宣判不**直接去看守所宣判,順便放人),個別法院是在判決生效(10天)後,馬上放人。

如果宣判緩刑後能當庭釋放嗎

5樓:

一般不能,只有當庭宣佈無罪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才能當庭釋放。

根據《刑法》第76條的規定,緩刑的考察機關的主體是公安機關,而由被宣佈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所在的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後應當立即釋放。

6樓:熱情的寶貝我

是的……緩刑、也就是監獄外執行、還是每月到司法局報道。

7樓:心荷

不能。個別有當庭釋放的,但那是不符合規定的。應該是宣判後變更羈押措施,待判決生效後再予釋放。

8樓:老徐談文化

你好,給你解釋下什麼是緩刑: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這個不能說是釋放,只是暫時不用執行。

判緩刑可以當庭釋放嗎

9樓:

可以的,一般都是當庭釋放的。但如果是從看守所直接到法院的,那可能還要回看守所辦理釋放手續。

對於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宣告緩刑時,應同時宣告緩刑的考驗期。

根據我國《刑法》第73條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對犯罪人已先行羈押,羈押的期間也不計算在緩刑考驗期限的時間之內,更不能將先行羈押的期間折抵緩刑考驗的時間。

擴充套件資料:

緩刑考驗期限計算

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後,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

如果一審宣判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待判決生效後再依法交付考察。

一、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二、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於原判刑期,這樣不利於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三、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並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於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緩刑的規定,則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四、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於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按照判決確定之日起算緩刑考驗期的原因如下:

一、從判決書的本身來看,判決書一經宣判,判決的內容非經法定程式(二審程式)就不能更改,即使是判決書判詞寫誤或口頭宣判時口誤,都是不能再擅自更改。從這點上講,一審宣判之日,緩刑的判決就已確定。

並且從2023年刑事法律文書改革後,法律文書樣式中要求將緩刑考驗期的起止時間寫入判決書。如果將緩刑考驗期從生效之日起計算,由於判決生效時間的不確定性,無法在判決書中明確緩刑考驗期限的起止時間。

相反,宣判時間是確定,將緩刑考驗期限從宣判之日起計算,可以在判決書中明確緩刑考驗期限的起止時間,體現判決書的嚴肅性。

二、從刑法條文來看,確定之日不應是生效之日。我國刑法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明確規定為從判決執行之日計算,而對緩刑考驗期限,卻規定為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可見在立法上執行之日與確定之日是不同的時間概念。

由於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因此從執行之日起計算又可稱為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那麼,判決確定之日不是指生效之日。

三、從緩刑考驗期限的性質上看,確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緩刑考驗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緩刑後,有法定情形出現就會被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的期間。

緩刑考驗期限主要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來確定,緩刑考驗期過長,會影響其改造的積極性,而過短,又難以發揮緩刑考驗期限對被告人的考察作用。一般來講,犯罪情節越重,緩刑考驗期越長。

人民法院對某個被告人宣告緩刑,是根據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來決定的,一旦宣判,就應起算其緩刑考驗期。

如果從判決生效之日開始計算,會使緩刑考驗期限處於不確定狀態(因為判決生效之日不確定),從而變相延長了緩刑考驗期限,甚至出現犯罪情節較輕的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變得比犯罪情節較重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更長,這就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10樓:51cto鄧鵬

一般是不能,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來判決的刑罰。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緩刑,是人民法院根據嫌疑人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認罪態度。對嫌疑人作出暫緩執行刑罰的處罰措施。

而緩刑期間也屬於是考驗期。如果嫌疑人在著期間內沒有違法行為的話。期滿後,就不用被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在這期間有違法行為,那麼就將對嫌疑人立即收監執行。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也就是說法院作出判決後,要等10天判決生效,才開始計算緩刑考驗期。根據《刑法》第76條的規定,緩刑的考察機關的主體是公安機關,而由被宣佈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所在的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11樓:老馮法律

什麼是「緩刑」?如果被判緩刑就不用去監獄坐牢了嗎?

12樓:衛奇思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被羈押在看守所的,一審法院庭審中宣判緩刑後,不會當庭釋放,還需要去看守所辦理釋放手續。

13樓:曾玉姩

你好,判三緩四當庭釋放嗎?還有上訴機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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