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和勞務公司簽了勞動合同,沒去上班算違約嗎

時間 2021-06-20 17:37:16

1樓:關鍵他是我孫子

如果僅是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卻一天班都沒上,勞動合同尚未開始履行,不存在需支付違約金的事項,無需交納違約金,不算違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樓:韓飛律師

和勞務公司簽了勞動合同,沒去上班是不算違約的,但是公司可以不支付今天不上班的工資。

一、如果你不想做了就應當向勞務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務公司給你開具離職證明,這樣你就可以憑離職證明找新工作到新單位入職。

二、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之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3樓:

不算違約,但是你不想做了就應當向勞務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務公司給你開具離職證明,這樣你就可以憑離職證明找新工作到新單位入職。如果沒有勞務公司開具的離職證明,那麼對你到新單位入職是有障礙的,勞務公司可以追究你和新單位的法律責任。

4樓:

1、你已經構成違約;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如你的行為給單位造成損失,如單位申請勞動仲裁,你和你的新單位可能面臨承擔賠償責任。

5樓:風聲

首先是你的合同是否說明工作地點種類性質

如果這個說明了 那麼就是公司的問題

沒有的話就是你的問題

如果僅僅是口頭協議是不生效的,當然如果和公司協商解除合同也是可以的。

我剛剛和一個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還沒去上班,現在我不想去了,這樣可以嗎?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6樓:揚州胡延斌律師

應當誠懇的告知該公司,就直接陳述你不能去該公司工作的原因,儘量使得他們的理解。

雖然是份空白合同,但公司事後可以蓋上公章並署上日期的,這就是一份生效的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確定你抄所籤的勞動合襲同對方沒有蓋章,那麼該合同現在來說是不成立的,就是說該合同還不能證明你們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但是我要提醒你注意的是,如果你把自己簽名了的勞動合同已經交給公司了,那公司是否已經蓋章就不確定了。如果在試用期內,你提出離職,一般沒有什麼問題,隨提隨走。

8樓:仲崇濤律師

1、因為你已經簽過名字了,你手上沒有合同書,但單位有的,單位可以隨時蓋章,合同就成立生效了。

2、履行告知義務,辭職即可。

3、但是我本人還是建議你去和單位好好談談,儘量“軟著陸”處理好此事,祝好運!

9樓:雨田便宜貨

合同是約束雙方法律依據,合同是應該雙方都各持一份的,你自己手中的合同沒有該公司的簽章也可以說是份無效合同,你沒有履行的義務,直接告訴該公司“我不能來你們公司就職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內提前3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合同。

11樓:鹽城律師服務網

合同沒有成立,沒有任何約束力。

12樓:慕金堵婉秀

就你所述,可以;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我剛剛和一個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還沒去上班,現在我不想去了,這樣可以嗎?需不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13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間可以立即走,試用期過後 提前一個月辭職。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承擔什麼,這是純粹的道德問題。。。不遵守合同約定,毀約,不誠信!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走人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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