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定金能退嗎,二手房定金可以退嗎

時間 2021-06-03 16:16:53

1樓:甄明珠

應該不能退吧,當時你們應該簽了合同的按合同辦事,合同上寫著能退那就能退,寫著不能退那就不能退了

2樓:匿名使用者

二手房買賣後,退定金屬於違約行為,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3樓:完珹

可以退的,但是按合同你要支付違約金,只要沒有正式去房交所交易籤合同並辦理不動產證,都可以違約

4樓:來自濮塘養眼的白雲

應該是不能退,因為按照合同法規定定金不能退,而訂金可以退

5樓:

這個定金是退不了定金,是一件協定的事好嗎?錠粹不了了。

6樓:

付了定金買二手房因貸款失敗可以退房嗎

二手房定金可以退嗎

7樓:皆有可能

定金可以退嗎?

定金不能退。《擔保法》第六章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購買二手房教的定金是能夠退還的:

1、雙方所籤協議中應當包含房屋的實際情況、房價、委託期限及委託中介公司向買家收取定金的具體內容,包括房屋的基本情況、房價、保留期限和各種情況下定金的協商處理方法的約定,並且一定要有蓋上中介公司的印章。

2、買家與中介公司簽好協議後在交付購二手房的定金前,買房者還應該要求中介公司出示賣家委託中介公司收取定金的委託書協議書。

3、收到委託書後,在交付定金時應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取定金的收據,該收據如果只有中介公司經辦人員的簽字不行,一定要有加蓋中介公司的印章。

4、定金也必須產權人,含產權共享人均要簽字,按照上述步驟交定金,下家與上家之間的定金合同便能確保有效成立,一旦上家不同意**房屋,下家便可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5、買方在支付定金或者購房款時,一定要交付給房主本人,或者是有合法授權的代收款人,而且買方一定要留有相關書面證據。

8樓:

二手房買賣後,退定金屬於違約行為,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9樓:夢是影

意向金可以退,定金不可以退的

二手房付定金,後貸款批不下來,定金能退嗎?

10樓:諸葛找房網

簡單來說是:定金不能退,訂金能退。

定金是在簽訂購房合同之前,購房者支付不超過房屋價值的百分之二十為定金,超出部分無效。定金是應以書面合同或者協議的形式確定下來,並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履行。定金具有擔保性質和合同成立的定性,具有法律效應。

而訂金=預訂所付的錢。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

訂金和定金相比,定金的違約罰款功能要強於訂金。定金一旦繳納,並簽訂定金合同之後,就開始發揮作用。一旦賣房者違約,就要支付雙倍的罰款,如果買方違約,定金是不退還的。

11樓:智障班班長

定金不會退回。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定金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並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擴充套件資料

二手房交易定金糾紛處理方法

1、 買賣雙方中的一方違約引起糾紛

買方支付了定金之後,有可能會由於一些原因而無法履行定金合同,因而產生違約行為,而賣方也有可能在接受定金之後,發現房屋****而不願意再**房屋而產生違約行為。

如果是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那就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那就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沒有按照合同交付定金引起糾紛

雙方當事人確定了定金條款和數額後,定金合同並不是立即就能生效的,因為合同生效時間是以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間為準的,而在這期間就很容易出現糾紛。

這種情況一旦發生,就算買方不支付定金,定金合同也不能夠強制執行,並且買方可以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3、只履行了部分合同引起糾紛

買賣雙方會出現部分不履行合同的情況,其不履行的部分仍然在擔保範圍內,而定金的效力也依舊對其有約束力,所以同樣適用於定金罰則。

也就是說,當買賣雙方中的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與佔整個合同的比例執行定金罰則。

參考資料人民網-非滬籍買家簽完合同才發現限購 已付20萬定金不退

12樓:世界格局大佬

1、立項批准檔案,由***批;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規劃許可證,規劃委員會審批; 3、土地使用權證,土地管理部門;

13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我是做房產中介的。 希望我能幫上您,關鍵需要看您所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裡是如何規定的,一般是很難全部退回了。除非,您合同裡有:

買受人客觀違約,合同解除這條規定。您可以找中介協商:讓中介找到下一家買房客戶,交一萬定金後,直接跟房東重新簽訂份合同,一般房東沒什麼損失,中介再幫著說話這問題就能解決,我曾經解決過這樣的問題。

這其中,中介多少有些責任,如果中介費交了就讓中介幫著解決,如果中介費還沒交,我給您的中肯建議就是:拿回8000就可以了。 望採納。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主要就是看簽訂的購房協議上是怎麼約定的。到底是“定金”還是“訂金”,這兩者區別很大的。

訂金和定金的區別,詳細如下:

首先,“訂金”在法律上並沒有嚴格的界定,從文字的理解上來說,“訂”的含義是訂立、預訂之意。

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較嚴格的界定。定金依法律性質不同可以有多種分類,如證約定金、成約定金、違約定金、立約定金等。我國定金在《擔保法》上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擔違約責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並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

“定金”的作用有兩種情形:

1、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即交付方違約的,無權收回;接受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由此可見,買受方在簽訂“房屋認購書”時,要分清自己交納的到底是“訂金”還是“定金”,做到心中有數。

1、在“房屋認購書”中約定的為“訂金”:《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方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方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此種情況下,買受人可與出賣人詳細約定“訂金”的性質,否則到時想要主張“定金”的權利的話,將不會被人民法院支援。

2、在“房屋認購書”中約定的為“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也就是說,買房人簽訂認購書、正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如果因為買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可以不退還定金。但是,如果因為買賣雙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協商一致,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房東還算有良心退8000,我付了一萬,一分錢都不退

16樓:那天她愛笑

你現在主要就是看看你們簽訂的購房協議,上面是怎麼寫的,還有,到底是“定金”還是“訂金”,這兩者區別很大的,直接關係到你能不能要回你那1萬元。

訂金和定金的區別,詳細如下:

首先,“訂金”在法律上並沒有嚴格的界定,從文字的理解上來說,“訂”的含義是訂立、預訂之意。

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較嚴格的界定。定金依法律性質不同可以有多種分類,如證約定金、成約定金、違約定金、立約定金等。我國定金在《擔保法》上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擔違約責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並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

“定金”的作用有兩種情形:

1、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即交付方違約的,無權收回;接受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由此可見,買受方在簽訂“房屋認購書”時,要分清自己交納的到底是“訂金”還是“定金”,做到心中有數。

1、在“房屋認購書”中約定的為“訂金”:《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方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方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此種情況下,買受人可與出賣人詳細約定“訂金”的性質,否則到時想要主張“定金”的權利的話,將不會被人民法院支援。

2、在“房屋認購書”中約定的為“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也就是說,買房人簽訂認購書、正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如果因為買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可以不退還定金。但是,如果因為買賣雙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協商一致,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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